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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E Elevators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pr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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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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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码:2021-028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由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 达标,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60.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 339,290,900.00 元减少至 336,687,900.00 元,因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股本总数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929.09万 元,等额划分为33929.09万股。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668.79万 元,等额划分为33668.79万股。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929.09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668.79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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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
||
|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
||
| 、、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
、、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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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
,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的六个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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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
后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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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
||
|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
||
|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
||
|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 ||
|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 ||
|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 ||
|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 ||
|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 ||
| 份的,卖出该股份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 | ||
|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
|||
| 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
||
|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
||
|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 ||
| 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 |||
|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
|||
|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
|||
|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书面请求监事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依法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 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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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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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
|||
| 公司监事。 | ||||
| 第一 | 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
| 法规和本 |
、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
、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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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不得 不得侵占 |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公司的财产。 |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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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忠 | ||||
|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董事的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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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同时适用于监事。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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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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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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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验证及 期1年可以续 |
他相关的咨询 |
服务等业务, | 验 可 |
证及其他相关 以续聘 |
的咨询服务 | 业务,聘期1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中的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以下简称“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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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 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报告并予以公 告;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以上修改最终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