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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IA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Jul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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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毅嘉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3/07/22 |
| 本次發行屬 |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每股新台幣10元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10,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 費用。103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 10,000,000股,每股以新台幣1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暫以103年7 月22日(申報生效日)之收盤價每股新台幣49.5元估算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 新台幣395,000仟元,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分別為:新台幣 106,979,167元(103年;以5個月估算)、新台幣190,916,667元(104年)、 新台幣74,062,500元(105年)、新台幣23,041,667元(106年;以7個月估算)。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 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獲配股數: 一、員工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數 ,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 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得獲配股數: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1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 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數: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上限為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 新台幣100,000,000元。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10元。 二、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起於各既得條件期限屆滿 仍在職,同時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1年:40% 屆滿2年:30% 屆滿3年:30% 三、公司績效指標:本公司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營業收入或稅前淨利比 前一年度成長達10%。 四、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五、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依法以發行價格 買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二)於既得期間內一般離職(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死亡)者,於事實發生 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依法以發行價格買回並辦理 註銷。 (三)於既得期間內留職停薪者,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 (四)於既得期間內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含因公殉職),尚未既 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五)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 本項第二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第六條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應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 託保管,並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 式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除前述限制外,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普 通股股份相同。 第七條 獲配新股之程序 一、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依信託契約約定於既得條件限 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保密及限制條款: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 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 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 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依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二、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本公司 員工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 有權依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九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並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申報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 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無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10,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4/03/20103/12/0510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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