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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IA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pr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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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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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02 毅嘉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3/04/29 發言時間 14:29:18
發言人 孫永祥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973345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3/04/2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29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總額上限為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
新台幣100,000,000元。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2)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起於各既得條件期限屆滿仍在職
,同時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1年:40%
屆滿2年:30%
屆滿3年:30%
(3)公司績效指標:本公司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營業收入或稅前淨利比前一年
度成長達10%。
(4)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5)員工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依法以發行價格買回所給予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數,將
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
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2)得獲配之股數: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1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之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
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103
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10,000,000股,每股以新台幣10
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暫以103年4月18日(董事會議通知發出前一個營業日)之
收盤價每股新台幣33.9元估算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台幣239,000仟元,於既得期間
分年認列相關費用分別為:新台幣31,866,667元(103年;以4個月估算)、新台幣
87,633,333元(104年)、新台幣71,700,000元(105年)、新台幣47,800,000元(106年;
以8個月估算)。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每年認列費用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暫以截至103年4月18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32,043,033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01%估算,約
分別為:新台幣0.096元(103年;以4個月估算)、新台幣0.264元(104年)、新台幣
0.216元(105年)、新台幣0.144元(106年;以8個月估算),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
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應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
託保管,並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
他方式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
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全數
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經股東常會同意後,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後
,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調整相關內容,授權由董事會全權
處理其相關或其他未盡事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