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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IA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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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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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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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案。 (董事會提) 說明:(一)本公司 102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林宜慧會計師及陳慧銘會計師查核完竣,出具無保留意見報告書在案,連同 營業報告書經監察人審查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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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檢附 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上述各項財務報表,詳附件 一及附件三。(請參閱本手冊第 8-9 頁及第 11-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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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敬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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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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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由:102 年度盈餘分派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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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 102 年度盈餘分派經 103 年 4 月 10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表詳 附件四。(請參閱本手冊第 25 頁)
- (二)敬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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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討論暨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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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董事會提)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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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為配合相關法令變動,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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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附件五。(請參閱本手 冊第 26-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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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訂前條文詳附件八。(請參閱本手冊第 36-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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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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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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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由: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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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8 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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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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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行總額:總額上限為普通股 10,000,000 股,每股面額 10 元,共計新台幣 10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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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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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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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起於各既得條件期 限屆滿仍在職,同時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 股份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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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滿 1 年: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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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滿 2 年: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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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滿 3 年: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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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績效指標:本公司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營業收入或稅前淨 利比前一年度成長達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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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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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員工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依法以發行價 格買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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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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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員工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 獲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等因素,由董 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 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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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得獲配之股數: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6-1 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6 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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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 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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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 項:
- a.可能費用化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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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103 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上限為 10,000,000 股,每股以新台幣 10 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 條件,暫以 103 年 4 月 18 日(董事會議通知發出前一個營業日)之收盤價 每股新台幣 33.9 元估算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台幣 239,000 仟元,於 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分別為:新台幣 31,866,667 元(103 年;以 4 、 個月估算)、新台幣 87,633,333 元(104 年)、新台幣 71,700,000 元(105 年) 新台幣 47,800,000 元(106 年;以 8 個月估算)。
- b.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每年認列費用金 額對每股盈餘稀釋暫以截至 103 年 4 月 18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32,043,033 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3.01%估算,約分別為:新台幣 0.096 元(103 年;以 4 個月估算)、新台幣 0.264 元(104 年) 、新台幣 0.216 元(105 年)、新台幣 0.144 元(106 年;以 8 個月估算),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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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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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應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 之機構信託保管,並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 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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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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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除前述限制外,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 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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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述內容經股東常會同意後,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辦法後,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調整相關 內容,授權由董事會全權處理其相關或其他未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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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請 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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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由: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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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於 103 年 6 月 14 日屆滿,配合 103 年股東常 會辦理改選屆期之董事及監察人,新任董事、監察人任期自 103 年 6 月 11 日 至 106 年 6 月 10 日止。原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本次股東常會完成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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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應選董事五席,監察人三席,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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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改選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辦理,詳附件六。(請參閱本手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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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頁)
(四)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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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由: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之限制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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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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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為多角化經營及增加營運績效,本公司新選任之董事,在無損及本公 司之利益下,有為自己及他人為屬於公司業務範圍內行為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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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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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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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