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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bio Pharmaceutical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Oct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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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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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16-104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806 号)核准,翰宇药业本次面向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与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326,178.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发行价格为23.30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659,999,947.4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947,947.90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4,051,999.5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8,326,178.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615,725,821.5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9 月29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885 号《验资报告》 验资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 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新设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38040100100281598,截止2016年9月29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2,79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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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840000010120100271868,截止2016年9月29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82,281,948.37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 1、翰宇药业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广发证券作为翰宇药业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翰宇药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 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翰宇药业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翰宇药业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翰宇药业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3、翰宇药业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翰 宇药业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翰宇药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翰宇药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翰宇药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翰宇药业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 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翰宇药业或者广发证券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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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翰宇药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广发证券发现翰宇药业、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翰宇药业、专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发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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