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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ya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6
Nov 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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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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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閲報告 民國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及民國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公司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45巷8弄3號5樓 公司電話: (02)2918-0786
合併財務報告
$\mathbf{B}$ 錄
| 項 | 目 | 頁 次 |
|---|---|---|
| 一、封面 | $\mathbf{1}$ $\ddot{\phantom{0}}$ |
|
| 二、目錄 | $\overline{2}$ | |
| 三、會計師核閱報告 | 3 | |
| 四、合併資產負債表 | 4 | |
| 五、合併綜合損益表 | 5 | |
| 六、合併權益變動表 | 6 | |
| 七、合併現金流量表 | 7 | |
| 八、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
| (一) 公司沿革 | 8 | |
| (二)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 8 | |
| (三)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8 - 16$ | |
| (四)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 16-29 | |
| (五)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 29-30 | |
| (六)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30-47 | |
| (七) 關係人交易 | 48-49 | |
| (八) 質押之資產 | 49 | |
|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50 | |
|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 50 | |
| (十一) 重大之期後事項 | 50 | |
| (十二)其他 | 50-56 | |
|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 ||
| 1. 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 $56 - 57 \cdot 60$ | |
| 2.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 $57 \cdot 61$ | |
| 3.大陸投資資訊 | 57 | |
| (十四)部門資訊 | 57-59 |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12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9樓 9F. No. 333, Sec. 1, Keelung Road Taipei City, Taiwan, R.O.C.
Tel: 886 2 2757 8888 Fax: 886 2 2757 6050 www.ey.com/taiwan
會計師核閱報告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〇五年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一〇四年九月 三十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民國一〇五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民國一〇四年七月 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民國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至 九月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一〇四 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 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閱 結果出具報告。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 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所述,列入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中,部分子 公司之同期間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核閱,該等子公司民國一〇五年九月三十日及民國 一〇四年九月三十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1,745 千元及1,898 千元,佔合併資產總額皆為 $0.06\%$ , 負債總額皆為 $0$ 千元, 均佔合併負債總額之 $0\%$ , 民國一〇五年七月一日至九 月三十日、民國一〇四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民國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日及民國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綜合損益總額分別為1千元、0千元、(29) 千元及0千元,分別佔合併綜合損益總額之0%、0%、1%及0%。另合併財務報表附 註十三所揭露前述子公司相關資訊亦未經會計師核閱。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上段所述該等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訊倘經會計師 核閱,對合併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 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30133943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25503 號 徐榮煌 會計師: 張正道 $Z^E$ 中華民國一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國一〇五及一〇四年九月三十日理經校開中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四年九月三十日
| 单位:新量常十。 | |||||||||||||||||
|---|---|---|---|---|---|---|---|---|---|---|---|---|---|---|---|---|---|
| 資 產 |
$\neg$ ○五年九月三十日 | $ \bigcap$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〇四年九月三十日 | 負債及權益 | 一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 一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〇四年九月三十日 | ||||||||||
| 代碼 | 會計項目 | 附 註 | 金額 | $\frac{9}{6}$ | 金額 | % | 金額 | $\frac{9}{6}$ | 代碼 | 會計項目 | 附 註 | 金 額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流動資產 | 流動負債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四及六 | \$138,453 | 5 | \$203,654 | 6 | \$156,426 | 5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 | \$100,927 | $\overline{3}$ | \$30,000 | $\mathbf{1}$ | \$3,477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四及六 | 38,883 | $\mathbf{1}$ | 39,706 | 45,527 | 2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 六 | 129,851 | $\overline{4}$ | 120,000 | $\overline{4}$ | 120,000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四及六 | 284,226 | Q | 317,417 | 9 | 331,958 | 11 | 2150 | 應付票據 | 78,493 | 3 | 106,878 | 3 | 85,606 |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429 | 1,714 | 2170 | 應付帳款 | 78,195 | 3 | 143,955 | $\overline{4}$ | 84,841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4.399 | 2,795 | $\blacksquare$ | 2,130 | 2180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14 | |||||||||
| 130x | 存貨 | 四及六 | 210,454 | 7 | 323,508 | 10 | 192.311 | 6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125,456 | $\overline{4}$ | 159,722 | $\Delta$ | 127,324 | ||
| 1410 | 預付款項 | 31.577 | 22,370 | $\mathbf{I}$ | 19,981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四及六 | 13,511 | 5.351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11,238 | 7,836 | 9,827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七 | 98,190 | 3 | 87,173 | 2 | 70.313 | $\overline{2}$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719,659 | 23 | 919,000 | 27 | 758,160 | 25 | 2320 |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 六 | 26,667 | 66,667 | 2 | 26,667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637,793 | 21 | 727,906 | 20 | 523,579 | 17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23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四及六 | 449,827 | 14 | 448,238 | 13 | 210,728 | $7\overline{ }$ | 非流動負債 | ||||||||
| 1543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四及六 | 150 | $\overline{\phantom{a}}$ | 150 | $\overline{\phantom{a}}$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 | 393,333 | 12 | 463.333 | 14 | 543,333 | 18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四及六 | 1,876,289 | 59 | 1,839,289 | 54 | 1,843,566 | 61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四及六 | 8,163 | ٠ | 8,355 | 8,402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 四及六 | 47,746 | 2 | 47,725 | 48,054 | 2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74,295 | 2 | 70,374 | 2 | 83,915 | 3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四及六 | 28,524 | 1 | 33,622 | $\mathbf{I}$ | 34,039 | 2640 | 應計退休金負債 | 四及六 | 176,052 | 6 | 205.382 | 6 | 208,357 | 7 |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四及六 | 34,701 | 125,812 | $\overline{4}$ | 127,717 | $\overline{A}$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651,843 | 20 | 747,444 | 22 | 844,007 | 28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2,437,237 | 77 | 2,494,836 | 73 | 2,264,104 | 75 | 2xxx 負債總計 | 1,289,636 | 41 | 1,475,350 | 42 | 1,367,586 | 45 | |||
|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3100 | 股本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六 | 1,083,425 | 34 | 1,083,425 | 32 | 1,083,425 | 36 | |||||||||
| 3200 | 青本公積 | 33,396 | $\mathbf{1}$ | 33,396 | $\mathbf{1}$ | 33,396 | -1 | ||||||||||
| 3300 | 保留盈餘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242,441 | 8 | 232,259 | $7\overline{ }$ | 232,259 | 8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六 | 115,982 | $\overline{A}$ | 193.575 | 6 | 147,273 | 5 | |||||||||
| 保留盈餘合計 | 358,423 | 12 | 425,834 | 13 | 379,532 | 13 | |||||||||||
| 3400 | 其他權益 | 392,016 | 12 59 |
395,831 | 12 | 158,325 | 5 | ||||||||||
| 3xxx 權益總計 | 1,867,260 | 1,938,486 | 58 | 1,654,678 | 55 | ||||||||||||
| lxxx 資產總計 | \$3,156,896 | 100 | \$3,413,836 | 100 | \$3,022,264 | ||||||||||||
| 100 ___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3,156,896 | 100 | \$3,413,836 | 100 | \$3,022,264 | 100 |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Prima prima prima

民國一〇五年及一〇四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與民國一〇五年及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一〇五年七月一日至 九月三十日 |
一〇四年七月一日至 九月三十日 |
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至 九月三十日 |
||||||||
|---|---|---|---|---|---|---|---|---|---|---|
| 代碼 | 會計項目 | 附註 | 金 額 |
$\frac{0}{0}$ | 額 金 |
$\frac{0}{0}$ | 金 額 | 九月三十日 金額 |
||
| 4000 營業收入 | 四及六 | \$523,223 | 100 | \$567,593 | 100 | \$1,474,381 | $\frac{0}{0}$ 100 |
\$1,686,359 | $\frac{0}{0}$ 100 |
|
| 5000 營業成本 | 六 | (381,211) | (73) | (412, 451) | (73) | |||||
| 5900 營業毛利 | 142,012 | 27 | 155,142 | 27 | (1,110,727) 363,654 |
(75) 25 |
(1, 236, 341) | (73) | ||
| 450,018 | 27 | |||||||||
| 6000 營業費用 | 六 | |||||||||
| 6100 | 推銷費用 | (120, 880) | (23) | (130, 191) | (23) | (326, 450) | (22) | (343, 221) | (20)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6,062) | (3) | (16,001) | (3) | (46, 119) | (3) | (46, 639) | (2) | |
| 營業費用合計 | (136, 942) | (26) | (146, 192) | (26) | (372, 569) | (25) | (389, 860) | (22) | ||
| 6900 營業利益(損失) | 四及六 | 5,070 | $\mathbf{1}$ | 8,950 | 1 | (8,915) | $\overline{\phantom{a}}$ | 60,158 | 5 | |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四及六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及七 | 4,124 | $\overline{\phantom{a}}$ | 4,013 | $\mathbf{1}$ | 14,181 | $\mathbf{1}$ | 11,040 | $\mathbf{1}$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 | 9,587 | $\overline{2}$ | (50) | $\overline{\phantom{a}}$ | 15,162 | $\mathbf{1}$ | 530 | $\sim$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 | (1,192) | $\overline{\phantom{a}}$ | (1,017) | (5,215) | (1) | (3,055) | ||
| 营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2,519 | 2 | 2,946 | 1 | 24,128 | $\mathbf{1}$ | 8,515 | $\mathbf{1}$ | ||
| 7900 税前淨利 | 17,589 | 3 | 11,896 | 2 | 15,213 | $\mathbf{1}$ | 68,673 | 6 | ||
| 7950 所得税費用 | 四及六 | (1, 142) | $\overline{\phantom{a}}$ | (1,888) | (6, 784) | (10, 631) | (1) | |||
| 8200 本期淨利 | 16,447 | $\overline{3}$ | 10,008 | 2 | 8,429 | 1 | 58,042 | 5 | ||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52) | $\blacksquare$ | 118 | $\overline{\phantom{a}}$ | (94) | $\overline{\phantom{a}}$ | 81 | ||
| 836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 (26, 268) | (5) | 31,137 | 5 | (3,737) | (1) | (110,982) | (7)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8 | $\sim$ | (20) | 16 | (14) | $\overline{\phantom{a}}$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26,312) | (5) | 31,235 | 5 | (3,815) | (1) | (110, 915) | (7) | ||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9,865) | (2) | \$41,243 | $7\phantom{.0}$ | \$4,614 | \$(52, 873) | (2) | |||
| 8600 净利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16,447 | \$10,008 | \$8,429 | \$58,042 | |||||
| 870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9,865) | \$41,243 | \$4,614 | \$(52,873) | |||||
| 每股盈餘(元)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元) | |||||||||
| 9710 | 繼續營業單位淨利 | 六 | \$0.15 | \$0.09 | \$0.08 | \$0.54 |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張豪城



單位︰新臺幣千元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 留盈餘 保 |
其他權益項目 | ||||||||
| 項 目 |
股本 | 資本公積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兒換差額 |
備供出售金融 資產未實現利益 |
總計 | 權益總額 |
| 民國104年1月1日餘額 | \$1,083,425 | \$33,396 | \$215,513 | \$49 | \$246,774 | \$35 | \$269,205 | \$1,848,397 | \$1,848,397 |
| 103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法定盈餘公積 | $\overline{\phantom{a}}$ | 16,746 | $\overline{\phantom{a}}$ | (16,746) | $\overline{\phantom{a}}$ | ||||
| 特別盈餘公積 | ٠ | (49) | 49 | $\overline{\phantom{a}}$ | $\overline{\phantom{a}}$ | $\overline{\phantom{a}}$ | |||
| 現金股利 | $\overline{\phantom{a}}$ | e. | (140, 846) | ٠ | $\blacksquare$ | (140, 846) | (140, 846) | ||
| 104年前三季淨利 | $\overline{\phantom{a}}$ | $\overline{\phantom{a}}$ | $\sim$ | 58,042 | $\overline{\phantom{a}}$ | $\overline{\phantom{a}}$ | 58,042 | 58,042 | |
| 104年前三季其他綜合損益 | $\overline{\phantom{a}}$ | ٠ | $\overline{\phantom{a}}$ | 67 | (110,982) | (110, 915) | (110, 915)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overline{\phantom{a}}$ | $\sim$ | 58,042 | 67 | (110,982) | (52, 873) | (52, 873) | ||
| 民國104年9月30日餘額 | \$1,083,425 | \$33,396 | \$232,259 | $S-$ | \$147,273 | \$102 | \$158,223 | \$1,654,678 | \$1,654,678 |
| 民國105年1月1日餘額 | \$1,083,425 | \$33,396 | \$232,259 | $S-$ | \$193,575 | \$98 | \$395,733 | \$1,938,486 | \$1,938,486 |
| 104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
Ξ | 10,182 | $\frac{1}{2}$ | (10, 182) | ٠ | ||||
| 105年前三季淨利 | $\overline{\phantom{a}}$ | $\overline{a}$ | $\overline{a}$ | $\overline{\phantom{a}}$ | (75, 840) 8,429 |
$\overline{\phantom{a}}$ | $\blacksquare$ | (75, 840) | (75, 840) |
| 105年前三季其他綜合損益 | $\overline{a}$ | $\blacksquare$ $\overline{\phantom{a}}$ |
$\overline{\phantom{a}}$ | (78) | - (3,737) |
8,429 (3,815) |
8,429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8,429 | (78) | (3,737) | 4,614 | (3,815) 4,614 |
||||
| 民國105年9月30日餘額 | \$1,083,425 | \$33,396 | \$242,441 | $S-$ | \$115,982 | \$20 | \$391,996 | \$1,867,260 | \$1,867,260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九 | $\mathbf{r}$ 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至九 |
|
|---|---|---|
| 項 目 |
月三十 金額 |
月三十 金額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68,673 | |
| 本期税前淨利 | \$15,213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114,972 | 100,116 |
| 攤銷費用 | 13,437 | 17,373 |
| 利息費用 | 5,215 | 3,055 |
| 利息收入 | (371) | (498)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利益 | (17, 898) | |
| 出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58) | (443)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報廢損失 | 84 | 6 |
| 匯率影響數 | (1,184) | (1, 582)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應收票據減少(增加) | 823 | (10,613) |
| 應收帳款減少(增加) | 33,191 | (40, 710) |
| 應收帳款-關係人減少 | 1,285 | |
| 其他應收款減少 | 5,686 | 4,454 |
| 存貨減少 | 113,054 | 113,039 |
| 預付款項增加 | (9,207) | (1, 894) |
|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 | (3,402) | (5,276) |
| 應付票據減少 | (28, 385) | (8, 482) |
| 應付帳款減少 | (65,760) | (52, 269) |
| 應付帳款-關係人增加 | 14 | |
| 其他應付款減少 | (33,951) 11,017 |
(23, 677) |
|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 (29, 330) | 22,989 |
| 應計退休金負債準備減少 營運產生之現金 |
124,445 | 184,261 |
| 收取之利息 | 371 | 498 |
| 支付之利息 | (5, 531) | (2,921) |
| 支付之所得稅 | (22, 662) | (11, 407)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96,623 | 170,431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68, 749) | (186,211)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87 | 469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投資價款 | (8, 435) | |
|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價款 | 21,006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 17 | (682)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5,699) | (3, 446)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61, 773) | (189, 870)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减少) | 70,927 | (59, 846) |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 9,851 | |
|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增加 | (40,000) | |
| 長期借款減少(增加) | (70,000) | 140,000 |
| 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 | 3,921 | 15,729 |
| 發放現金股利 | (75, 840) | (140, 846)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01, 141) | (44, 963)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1,090 | 1,663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 (65,201) | (62, 739)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03,654 | 219,165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38,453 | \$156,426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民國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及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金額除另有註明者外,均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一、公司沿革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設立於民國65年6月14日,經多次增資後 截至民國105年9月30日止,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83,425千元,主要營業項目為 糖果、餅乾、巧克力、月餅、西點、麵包、糕餅等食品製造加工及買賣,本公司 股票自民國90年9月起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其註冊地及主要營運據點位於新 北市新店區寶興路45巷8弄3號5樓。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本集團)民國105年及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合併財 務報告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通過發布。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 截至財務報告通過發布日為止,本集團未採用下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布 但金管會尚未認可之準則或解釋:
- (1)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之修正
此修正係針對2011年5月發布之修正,要求企業僅於報導期間認列或迴轉減 損損失時,始應揭露個別資產(包括商譽)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此 外,此修正並要求揭露依據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決定已減損資產之可回收 金額時,所採用之評價技術、公允價值層級與關鍵假設等資訊。此修正自 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2)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公課」
該解釋就應在何時針對政府課徵之公課(包括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負 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的規定進行核算的公課以及時間和金額均 可確定之公課)估列為負債提供相關指引。此解釋自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始 之年度期間生效。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3) 衍生工具之合約更替及避險會計之延續
此修正主要係對衍生工具若有合約更替,於符合特定條件之情況下,無須 停止適用避險會計。此修正自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4)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之修正一確定福利計書:員工提撥
此修正針對員工或第三方提撥至確定福利計畫,其提撥金與員工提供服務 之年數無關者(例如依員工薪資固定比例),提供得選擇之簡化會計處理方 法。此修正自2014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5) 2010-2012年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
修正「既得條件」及「市價條件」之定義及新增「績效條件」及「服務條 件」之定義(「績效條件」及「服務條件」之定義於修正前係包含於「既得 條件」之定義中)。以上修正適用給與日發生於2014年7月1日後之股份基礎 給付交易。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
此修正包括(1)删除企業合併之或有對價分類規定中「其他適用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2)刪除「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 資產』或其他適當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 之或有對價應於每一報導日以公允價值衡量,並將公允價值之變動認列於 損益,及(3)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規定以釐清為金融 資產或金融負債之或有對價,僅能以公允價值衡量,且依據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規定表達於損益。此修正自收購日於2014年7月1 日以後之企業合併生效。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8號「營運部門」
要求企業揭露管理階層彙總營運部門之判斷基準,並釐清僅於部門資產定 期提供情況下方需揭露應報導部門資產總額調節至企業資產總額。此修正 自2014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衡量」
此新增結論基礎係釐清因先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衡量」 之連帶修正,而移除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第B5.4.12段及國 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及衡量」第AG79段,並非意圖改變相 關衡量規定。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此修正釐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重估價時,重估價日之累計折舊得以 總帳面金額與淨帳面金額兩者間之差額重新計算。此修正自2014年7月1日 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關係人揭露」
此修正釐清若一個體提供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予報導個體或報導個體之母公 司,則該個體為報導個體之關係人。此修正自2014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 度期間生效。
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
此修正釐清無形資產項目重估價時,重估價日之累計攤銷得以總帳面金額 與淨帳面金額兩者間之差額重新計算。此修正自2014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 年度期間生效。
(6) 2011-2013年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此修正於結論基礎中釐清首次採用者於首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財務報表 中,得選擇適用已發布並已生效之準則或亦得選擇提前適用已發布但尚未 生效之準則或修正(若該準則或修正允許提前適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
此修正係釐清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第2段(a)所述之範圍例 外項目包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聯合協議」所定義聯合協議所有類 型之成立且僅適用於聯合協議個體之財務報表。此修正自2014年7月1日以 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衡量」
此修正述明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第52段對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群組之 公允價值以淨額基礎衡量時,其範圍亦包括屬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 工具:認列及衡量 , 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範圍之其他合 約,無論該等合約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之金 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定義。此修正自2014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
此修正澄清特定交易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之定義以 及該不動產是否同時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之定義,需分 別依循此兩號準則之規定獨立進行分析。此修正自2014年7月1日以後開始 之年度期間生效。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7)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管制遞延帳戶」
對於處於費率管制活動之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採用者,允許該等個 體依先前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繼續認列與費率管制相關之金額,惟為增進 與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之比較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要 求應將該等金額單獨列報。此準則自2016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 效。
(8)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聯合協議」之修正一收購聯合營運權益之會計
此修正針對如何處理收購聯合營運(構成一業務者)之權益提供新指引,要求 企業就其收購持份之範圍適用IFRS3「企業合併」(及未與IFRS11相衝突之 其他IFRSs)之所有原則,並依據該等準則揭露相關資訊。此修正自2016年1 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9)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 形資產」之修正一可接受之折舊及攤銷方法之闡釋
此修正係釐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折舊方法,不宜以使用該資產之活動 所產生之收入為基礎。因該等收入通常反映與企業消耗該資產經濟效益無 關之其他因素,例如銷售活動及銷售數量及價格之改變等。此修正亦釐清 無形資產攤銷方法之前提假設,不宜以收入作為衡量無形資產經濟效益消 耗型態之基礎(惟於特殊情況下,該前提假設可被反駁)。此修正自2016年1 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10) 農業:生產性植物(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之修正)
由於生產性植物之產出過程與製造過程類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決定生 產性植物應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所規定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處理方式 一致。因此,此修正將生產性植物納入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之範圍,而於 生產性植物上成長之作物則維持於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之範圍。此修正自 2016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11) 於單獨財務報表之權益法(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
此計畫係還原2003年修訂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時所移除於單獨財務報表採 用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權益法會計處理之選項,以與特定國家之單獨財務 報表會計處理之規定相符。此準則自2016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 效。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12) 2012-2014年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5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此修正係規定資產(或待處分群組)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時,視為 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反之亦然。此外,亦規定停止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之處理與停止分類為待出售之處理相同。此修正自2016年1月1日以後開始 之年度期間生效。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揭露」
此修正釐清收費之服務合約可構成繼續參與之目的而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揭露」中有關整體除列之已移轉金融資產之揭露規 定。此外,此修正亦刪除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對於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 互抵之揭露要求適用於期中財務報導之相關規定,而回歸國際會計準則第 34號「期中財務報導」中簡明財務報表之規定。此修正自2016年1月1日以 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
此修正釐清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第83段之規定,於評估高品質公司債 是否有深度市場以決定退職後福利義務折現之折現率時,係以義務發行使 用之幣別作為依據,而非以國家作為依據。此修正自2016年1月1日以後開 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
此修正釐清何謂「於期中財務報告其他部分」揭露之資訊;此修正明訂期 中財務報導規定之揭露須包含於期中財務報表附註中或自期中財務報表交 又索引至此資訊所在處,而該資訊需與期中財務報表同時間及以相同條件 提供予使用者。此修正自2016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13) 揭露倡議(修正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
主要修正包括:(1)重大性,釐清企業不應藉由不重要之資訊或將不同性質 或功能之資訊彙總表達而模糊重要資訊,降低財務報表之可了解性。此項 修正再次重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要求特定之揭露,應進行該資訊是否重 大之評估、(2)分類及小計,釐清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之單行項目可再 予細分,及企業應如何表達並增加額外之小計資訊、(3)附註之架構,釐清 對於財務報表附註呈現之順序,企業係有裁量空間,惟仍強調者量順序時 要兼顧可了解性及可比性、(4)會計政策之揭露,刪除重大會計政策中與所 得稅及外幣兌換損益相關之例舉,因考量前述例舉並無助益,及(5)源自權 益會計處理投資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之表達,釐清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 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依後續能否重分類至損益彙總為財務報 表之單行項目表達。此修正自2016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14) 投資個體:對合併例外之適用(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12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
此修正包括:(1)釐清當投資個體按公允價值衡量其所有子公司時,本身為 該投資個體子公司之中間層級母公司係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4 段所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豁免、(2)釐清子公司唯有於其本身並非投資 個體且提供對投資個體母公司之支援服務時,方須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10號第32段之規定併入投資個體母公司之合併報表,及(3)允許投資者於 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所規定之權益法時,保留屬投資個體之關聯企業 或合資對其子公司權益所適用之公允價值衡量。此修正自2016年1月1日以 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以上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布,金管會已認可且自2017年1月1日以後開始 之會計年度適用之新發布、修訂及修正之準則或解釋,對本集團並無重大影響。
-
- 截至財務報告通過發布日為止,本集團未採用下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布 但金管會尚未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及修正準則或解釋如下;
- (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此新準則之核心原則為企業認列收入以描述對客戶所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之 移轉,該收入之金額反映該等商品或勞務換得之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企 業依該核心原則認列收入,應適用下列步驟:
- (a) 步驟1:辨認客戶合約
- (b) 步驟2: 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
- (c) 步驟3:決定交易價格
- (d) 步驟4: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合約中之履約義務
- (e) 步驟5:於(或隨)企業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
此外,亦包括一套整合性之揭露規定,該等規定將使企業對財務報表使用 者提供有關客戶合約所產生之收入與現金流量之性質、金額、時間及不確 定性之綜合資訊。此準則自2018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2)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最終版本, 內容包括分類與衡量、減損及避險會計,此準則將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39 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及先前已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 融工具:(內容包含分類與衡量及避險會計)。
- 分類與衡量: 金融資產以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透 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主要係以管理金融資產之 經營模式及該金融資產之現金流量特性為基礎;金融負債則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外,另有「本 身信用」變動不認列於損益之規定。
- 泧 損: 係以預計損失模型評估減損損失,以原始認列後之信用風險是 否重大增加而認列12個月或存續期間之預計信用損失。
- 避險會計: 係以風險管理目標為基礎採用避險會計,並以避險比率衡量有 效性。
此準則自2018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3)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合併財務報表」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 關聯企業及合資」之修正一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 $\lambda$
此計畫係為處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合併財務報表」與國際會計準 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間,有關以子公司作價投資關聯企業或 合資而喪失控制之不一致。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規定投入非貨幣性資產以 交換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權益時,應依順流交易之處理方式銷除所產生利益 或損失之份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則規定應認列喪失對子公司之控 制時之全數利益或損失。此修正限制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前述規定,當 構成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所定義為業務之資產出售或投入時,其所產生 之利益或損失應全數認列。
此修正亦修改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使得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 間,當出售或投入不構成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所定義業務之子公司時, 其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僅就非屬投資者所享有份額之範圍認列。
此外,此修正經決議未定期延後生效,但仍允許提前適用。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4)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
此新準則要求承租人除特定豁免條件外,對所有租賃採單一會計模式,即 將大部分之租賃於資產負債表上認列資產及負債。另,出租人之租賃仍分 類為營業租賃及融資租賃。此準則自2019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 效。
(5) 未實現損失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修正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 税」)
此修正係釐清對於未實現損失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方式。此修正 自2017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6) 揭露倡議(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之修正)
此修正係針對與負債有關之籌資活動,增加期初至期末之調節資訊。此修 正自2017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7)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之修正
此修正主要係釐清如何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如何決定一企業為主理人 或代理人,以及如何決定授權之收入認列應於某一時點或隨時間逐步認列。 此修正自2018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8)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之修正
此修正包括:(1)釐清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若有既得條件(服務條件 或非市價績效條件),則於衡量日估計股份增值權時不得考慮市價條件以外 之既得條件。既得條件應藉由調整股份增值權數量納入負債衡量之考量、 (2)釐清若稅務法令要求企業以權益工具交割時,應扣繳稅款,此種協議若 除了前述淨交割特性以外,其餘皆可符合權益工具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 易,則此協議屬權益工具交割之交易、及(3)釐清若以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 給付交易相關條款於修改後,符合以權益工具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則應自修改日起改作以權益工具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處理,並於修改 日以權益工具於該日之公允價值就已取得之商品或勞務之累計程度認列至 權益,除列以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於修改日存在之負債,修改日 除列之負債之帳面金額與認列至權益金額兩者之差額認列至損益。此修正 自2018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9) 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 險合約」之影響(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之修正)
此修正協助解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生效日(2018年1月1 日)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即將發布之新保險合約準則生效日(不會早於 2020年)不同產生之議題。此修正允許企業所發行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4號適用範圍之保險合約,於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且 新保險合約準則生效前,可減少特定之影響。此修正提出兩個方法,分別 為覆蓋法及暫時豁免法,覆蓋法允許企業,對於新保險合約準則生效日前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規定可能產生之部分會計配比之損益影響 數予以消除;暫時豁免法允許符合規定之企業可選擇於2021年以前遞延採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規定(亦即在新保險合約準則生效前仍採用國 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規定)。
以上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布但金管會尚未認可之準則或解釋,其實際適 用日期以金管會規定為準,本集團除現正評估(7)之新公布或修正準則、或解釋 之潛在影響,暫時無法合理估計前述準則或解釋對本集團影響外,其餘新公布 或修正準則、或解釋對本集團並無重大影響。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 遵循聲明
本集團民國105年及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據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 製。
- 编製基礎
合併財務報表除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外,係以歷史成本為編製基礎。除 另行註明者外,合併財務報表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 合併概況
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原則
當本公司暴露於來自對被投資者之參與之變動報酬或對該等變動報酬享有權 利,且透過其對被投資者之權力有能力影響該等報酬時,控制即達成。特別是, 本公司僅於具有下列三項控制要素時,本公司始控制被投資者: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1) 對被投資者之權力(亦即具有賦予其現時能力以主導攸關活動之既存權利)
- (2) 來自對被投資者之參與之變動報酬之暴險或權利,及
- (3) 使用其對被投資者之權力以影響投資者報酬金額之能力
當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少於多數之被投資者表決權或類似權利時,本公司考 量所有攸關事實及情況以評估其是否對被投資者具有權力,包括:
- (1) 與被投資者其他表決權持有人間之合約協議
- (2) 由其他合約協議所產生之權利
- (3) 表決權及潛在表決權
當事實及情況顯示三項控制要素中之一項或多項發生變動時,本公司即重評估 是否仍控制被投資者。
子公司自收購日(即本公司取得控制之日)起,即全部編入合併報表中,盲到喪 失對子公司控制之日為止。子公司財務報表之會計期間及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一 致。所有公司內部帳戶餘額、交易、因公司內部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內部利得 與損失及股利,係全數銷除。
對子公司持股之變動,若未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則該股權變動係以權益交易 處理。
子公司綜合損益總額係歸屬至本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即使非控制權益因而 產生虧損餘額亦然。
若本集團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則
- (1) 除列子公司之資產(包括商譽)和負債;
- (2) 除列任何非控制權益之帳面金額;
- (3) 認列取得對價之公允價值;
- (4) 認列所保留任何投資之公允價值;
- (5)認列任何利益或虧損為當期損益;
- (6) 重分類母公司之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項目金額為當期損益。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如下:
| 主要 | 所持有權益百分比 | |
|---|---|---|
| 投資公司名稱 | 子公司名稱 | 業務 105.9.30 104.12.31 104.9.30 | |
|---|---|---|---|
| 本公司 | HUNYA INTERNATIONAL 投資業 100% 100% | - 100% | |
| LIMITED | |||
| HUNYA INTERNATIONAL ABSOLUBEST | 投資業 100% 100% | -100% | |
| LIMITED | INVESTMENTS LIMITED |
上述列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其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核閱,該等子公司民 國105年9月30日及民國104年9月30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1.745千元及1.898千 元,負債總額皆為0千元,民國105年及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民國105年及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綜合損益總額分別為1千元、0千元、(29)千元及0千元。
- 外幣交易
本集團之合併財務報表係以本公司之功能性貨幣新台幣表達。集團內的每一個 體係自行決定其功能性貨幣,並以該功能性貨幣衡量其財務報表。
集團內個體之外幣交易係以交易日匯率換算為其功能性貨幣記錄。於每一報導 期間結束日,外幣貨幣性項目以該日收盤匯率換算;以公允價值衡量之外幣非 貨幣性項目,以衡量公允價值當日之匯率換算;以歷史成本衡量之外幣非貨幣 性項目,以原始交易日之匯率換算。
除下列所述者外,因交割或換算貨幣性項目所產生之兌換差額,於發生當期認 列為損益。
- (1) 為取得符合要件之資產所發生之外幣借款,其產生之兌換差額若視為對利 息成本之調整者,為借款成本之一部分,予以資本化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
- (2) 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之外幣項目,依金融 工具之會計政策處理。
- (3)構成報導個體對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一部分之貨幣性項目,所產生之兌換 差額原始係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並於處分該淨投資時,自權益重分類至 損益。
當非貨幣性項目之利益或損失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時,該利益或損失之任何兌 换組成部分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當非貨幣性項目之利益或損失認列為損益 時,該利益或損失之任何兌換組成部分認列為損益。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外幣財務報表之換算
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國外營運機構之資產與負債係以該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 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收益及費損項目係以當期平均匯率換算。因換算而產生之 兌換差額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並於處分該國外營運機構時,將先前已認列於 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權益項下之單獨組成部分之累計兌換差額,於認列處分 損益時,自權益重分類至損益。涉及對包含國外營運機構之子公司喪失控制之 部分處分,及部分處分對包含國外營運機構之關聯企業或聯合協議之權益後, 所保留之權益係一包含國外營運機構之金融資產者,亦按處分處理。
在未喪失控制下部分處分包含國外營運機構之子公司時,按比例將認列於其他 綜合損益之累計兌換差額重新歸屬予該國外營運機構之非控制權益,而不認列 為捐益;在未喪失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下,部分處分包含國外營運機構之關聯 企業或聯合協議時,累計兌換差額則按比例重分類至損益。
本集團因收購國外營運機構產生之商譽及對其資產與負債帳面金額所作之公 允價值調整,視為該國外營運機構之資產及負債,並以其功能性貨幣列報。
- 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分類為流動資產,非屬流動資產,則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 (1) 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
- (2)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
- (3) 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
- (4) 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將該資產交換或用以清償 負債受到限制者除外。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分類為流動負債,非屬流動負債,則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 (1) 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該負債。
- (2)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負債。
- (3) 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該負債。
- (4) 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之負債。負債之條 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而導致其清償者,並不影響 其分類。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現金及約當現金
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 险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包括合約期間12個月內之定 期存款)。
- 金融工具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於本集團成為該金融工具合約條款之一方時認列。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適用範圍之金融資產與金 融負債,於原始認列時,係依公允價值衡量,直接可歸屬於金融資產與金融負 倩(除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外)取得或發行之 交易成本,係從該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公允價值加計或減除。
(1) 金融資產
本集團所有慣例交易金融資產之認列與除列,採交易日會計處理。
本集團之金融資產係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與放款及應收款二類。該分 類係於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視其性質及目的而決定。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金融資產,且被指定為備供出售,或未被分類 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或放款及應收 款。
備供出售貨幣性金融資產帳面金額變動中之部分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 資產以有效利率法計算之利息收入及備供出售權益投資之股利收入,係認 列於損益。其餘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帳面金額之變動,於該投資除列前認列 於權益項下;除列時將先前認列於權益項下之累積數重分類至損益。
對於權益工具投資,若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 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以成本減除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並以成本衡量之金 融資產列報於資產負債表。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放款及應收款
放款及應收款係指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非 衍生金融資產,且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未指定為備供出售,以及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 收回幾乎所有之原始投資。
此等金融資產係以應收款項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單獨表達於資產 負債表,於原始衡量後,採有效利率法之攤銷後成本減除減損後之金額衡 量。攤銷後成本之計算則考量取得時之折價或溢價以及交易成本。有效利 率法之攤銷認列於損益。
金融資產減損
除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外,其他金融資產係於每一報導期 間結束日評估減損,當有客觀證據顯示,因金融資產原始認列後發生之單 一或多項損失事項,致使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受損失者,該金融 資產即已發生減損。金融資產帳面金額之減少除應收款項係藉由備抵帳戶 調降外,其餘則直接由帳面金額中扣除,並將損失認列於損益。
其他金融資產之損失事項可能包含:
A. 發行人或交易對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或 B. 違反合約, 例如利息或本金支付之延滯或不償付; 或 C. 倩務人很有可能破產或進行其他財務重整;或 D. 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因發行人財務困難而消失。
本集團針對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放款及應收款,首先個別評估重大個別金 融資產是否存有減損客觀證據,個別不重大之金融資產則以群組評估。若 確定個別評估之金融資產無減損客觀證據存在,無論是否重大,將具有類 似信用風險特性之金融資產合併為一群組,並以群組進行減損評估。若存 有發生減損損失之客觀證據,損失之衡量係以資產之帳面金額與估計未來 現金流量現值之差額決定。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之現值係依該資產原始有效 利率折現,惟放款及應收款如採浮動利率,其用以衡量減損損失之折現率 則為現時有效利率。利息收入係以減少後之資產帳面金額為基礎,並以計 算減損損失所採用之現金流量折現率持續估列入帳。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當應收款項預期於未來無法收現時,應收款項及相關之備抵科目即應予沖 銷。於認列減損損失之後續年度,若因一事件之發生導致估計減損損失金 額增加或減少,則藉由調整備抵科目以增加或減少先前已認列之減損損失。 如沖銷之後回收,則此回收認列於捐益。
分類為備供出售之權益工具,減損認列金額係以取得成本與目前公允價值 之差異所衡量之累積損失,減除先前已認列於損益之減損損失衡量,並自 權益項下重分類至損益。權益投資之減損損失不透過損益迴轉;減損後之 公允價值增加直接認列於權益。
金融資產除列
本集團持有之金融資產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除列:
A. 來自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終止。
- B. 已移轉金融資產且將該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及報酬移轉予他人。
- C. 既未移轉亦未保留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及報酬, 但已移轉對資產 之控制。
一金融資產整體除列時,其帳面金額與已收取或可收取對價加計認列於其 他綜合損益之任何累計利益或損失總和間之差額係認列於損益。
(2) 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
負債或權益之分類
本集團發行之負債及權益工具係依據合約協議之實質與金融負債及權益工 具之定義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
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係指表彰本集團於資產減除所有負債後剩餘權益之任何合約,本 集團發行之權益工具係以取得之價款扣除直接發行成本後之金額認列。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金融負債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適用範圍之金融自債 於原始認列時,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以攤銷後成 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包括應付款項及借款等,於原始認列後,續 後以有效利率法衡量。當金融負債除列及透過有效利率法攤提時,將其相 關損益及攤銷數認列於損益。
攤銷後成本之計算考量取得時之折價或溢價及交易成本。
金融負債之除列
當金融負債之義務解除、取消或失效時,則除列該金融負債。
當本集團與債權人間就具重大差異條款之債務工具進行交換,或對現有金 融負債之全部或部分條款作重大修改(不論是否因財務困難),以除列原始負 債並認列新負債之方式處理,除列金融負債時,將其帳面金額與所支付或 應支付對價總額(包括移轉之非現金資產或承擔之負債)間之差額認列於捐 益。
(3) 金融資產及負債之互抵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僅於已認列金額目前具互抵之法律行使權利且有意圖 以淨額交割或同時變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方能予以互抵並以淨額列示於 資產負債表。
- 公允僧值衡量
公允價值係指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間在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某一資產所能收 取或移轉某一負債所需支付之價格。公允價值衡量假設該出售資產或移轉負債 之交易發生於下列市場之一:
- (1) 該資產或負債之主要市場,或
- (2) 若無主要市場,該資產或負債之最有利市場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主要或最有利市場必須是集團所能進入以進行交易者。
資產或負債之公允價值衡量係使用市場參與者於定價資產或負債時會使用之 假設,其假設該等市場參與者依其經濟最佳利益為之。
非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衡量考量市場參與者藉由將該資產用於其最高及最佳 使用或藉由將該資產出售予會將該資產用於其最高及最佳使用之另一市場參 與者,以產生經濟效益之能力。
本集團採用在相關情況下適合且有足夠資料可得之評價技術以衡量公允價值, 並最大化攸關可觀察輸入值之使用且最小化不可觀察輸入值之使用。
- 存貨
存貨按逐項比較之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
成本指為使存貨達到可供銷售或可供生產狀態及地點所產生之成本:
原物料一以實際進貨成本,採先進先出法。
製成品及在製品一包括直接原料、人工及以正常產能分攤之固定製造費用,但 不包含借款成本。
淨變現價值指在正常情況下,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須投入之成本及銷售費用 後之餘額。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以取得成本為認列基礎,並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 列示,前述成本包含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拆卸、移除及復原其所在地點之成 本及因未完工程所產生之必要利息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 重大,則單獨提列折舊。當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重大組成項目須被定期重置, 本集團將該項目視為個別資產並以特定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分別認列。該等被 重置部分之帳面金額,則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除 列規定予以除列。重大檢修成本若符合認列條件,係視為替換成本而認列為廠 房及設備帳面金額之一部分,其他修理及維護支出則認列至損益。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折舊係以直線法按下列資產之估計耐用年限計提:
| 房屋及建築物 | $5 - 45$ 年 |
|---|---|
| 機器設備 | $5 \sim 16$ 年 |
| 運輸設備 | 5年 |
| 租賃改良 | 依租賃年限或耐用年限孰短者 |
| 其他設備 | 5年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項目或任一重要組成部分於原始認列後,若予處分或預 期未來不會因使用或處分而有經濟效益之流入,則予以除列並認列損益。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殘值、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係於每一財務年度終了時評 估,若預期值與先前之估計不同時,該變動視為會計估計變動。
- 投資性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係以原始成本衡量,並包含取得該項資產之交易成本。投資性不 動產之帳面金額包括於達到成本可認列之條件下,因修繕或新增現有投資性不 動產而投入之成本,但一般日常發生之維修費用則不作為其成本之一部分。於 原始認列後,投資性不動產之衡量係採成本模式,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 動產、廠房及設備」對該模式之規定處理,但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5號「待出 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符合分類為待出售(或包括於分類為待出售之處分 群組中)之條件者除外。
折舊係以直線法按下列資產之估計耐用年限計提:
建築物 5~45年
投資性不動產在處分、永久不再使用或預期無法由處分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之情 況下,即予以除列並認列損益。
本集團依資產實際用途決定轉入或轉出投資性不動產。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13. 租賃
集團為承租人
融資租賃係移轉租賃標的物所有權相關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予本集團者,並 於租賃期間開始日,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或最低租賃給付現值兩者孰低者予以 資本化。租金給付則分攤予融資費用及租賃負債之減少數,其中融資費用係以 剩餘負債餘額依固定利率決定,並認列於損益。
租賃資產係以該資產耐用年限提列折舊,惟如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間层滿時本 集團將取得該項資產所有權,則以該資產估計耐用年限及租賃期間兩者較短者 提列折舊。
營業租賃下之租賃給付係於租賃期間內以直線法認列為費用。
集團為出租人
本集團未移轉租賃標的物所有權之實質全部風險及報酬之租賃,係分類為營業 租賃。因安排營業租賃所產生之原始直接成本係作為租賃資產帳面金額之加 項,並於租期以與租金收入相同基礎認列。營業租賃所產生之租金收入,係按 租賃期間以直線法認列入帳。或有租金則於租金賺得之期間認列為收入。
14. 非金融資產之減損
本集團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評估所有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滅損」 之資產是否存有減損跡象。如有減損跡象或須針對某一資產每年定期進行減損 測試,本集團即以個別資產或資產所屬之現金產生單位進行測試。減損測試結 果如資產或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大於其可回收金額,則認列減損 損失。可回收金額為淨公允價值或使用價值之較高者。
本集團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針對商譽以外之資產,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先前 已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如存有此等跡象,本集團即估計該資 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若可回收金額因資產之估計服務潛能變動而 增加時,則迴轉減損。惟迴轉後帳面金額不超過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情況下, 減除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之帳面金額。
繼續營業單位之減損損失及迴轉數係認列於損益。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收入認列
收入係於經濟效益將很有可能流入本集團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認列。收入以已 收或應收取對價之公允價值衡量。各項收入認列之條件及方式列示如下:
商品銷售
銷售商品之收入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已將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與報 酬移轉予買方、對於已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有效控制、收入 金額能可靠衡量、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與交易相關之成 本能可靠衡量。
利息收入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其利息收入係以有效利率法估列,並將利息收 入認列於損益。
股利收入
當本集團有權收取股利時,方認列相關股利收入。
- 借款成本
直接可歸屬於取得、建造或生產符合要件之資產的借款成本,予以資本化為該 資產成本之一部分。其他所有借款成本則認列為發生期間之費用。借款成本係 包括與舉借資金有關而發生之利息及其他成本。
- 退職後福利計書
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員工退休辦法適用於所有正式任用之員工,員工退休基金 全數提存於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管理,並存入退休基金專戶,由於上述 退休金係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存入,與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完全分 離,故未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中。國外子公司及分公司員工退休辦法係依當 地法今規定辦理。
對於屬確定提撥計畫之退職後福利計畫,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每月負擔之員工 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員工每月薪資百分之六,所提撥之金額認列為當期費 用;國外子公司及分公司則依當地特定比例提撥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對於屬確定福利計畫之退職後福利計畫,依據預計單位福利法於年度報導期間 結束日按精算報告提列。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再衡量數包括計書資產報酬與 資產上限影響數之任何變動,並減除包含於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淨利息之金 額,以及精算損益。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再衡量數於發生時,列入其他綜合 損益項下,並立即認列於保留盈餘。前期服務成本為計畫修正或縮減所產生之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變動數,且於下列兩者較早之日期認列為費用:
(1) 當計書修正或縮減發生時;及
(2) 當集團認列相關重組成本或離職福利時。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淨利息係由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乘以折現率決定,兩 者均於年度報導期間開始時決定,再考量該期間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因提撥 金及福利支付產生之任何變動。
期中期間之退休金成本則採用前一年度結束日依精算決定之退休金成本率,以 年初至當期末為基礎計算,並針對該結束日後之重大市場波動,及重大縮減、 清償或其他重大一次性事項加以調整並予以揭露。
- 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 關之彙總數。
當期所得稅
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本期所得稅負債(資產),係以報導期間結束日已立法或實 質性立法之稅率及稅法衡量。當期所得稅與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或直接認列於 權益之項目有關者,係分別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或權益而非損益。
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列 為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係就報導期間結束日,資產與負債之課稅基礎與其於資產負債表之 帳面金額間所產生之暫時性差異予以計算。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除下列兩者外,所有應課稅暫時性差異皆予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 (1) 商譽之原始認列;或非屬企業合併交易所產生,且於交易當時既不影響會 計利潤亦不影響課稅所得(損失)之資產或負債原始認列;
- (2) 因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權益所產生,其迴轉時點可控制且於 可預見之未來很有可能不會迴轉之應課稅暫時性差異。
除下列雨者外,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產生 之遞延所得稅資產,於很有可能有未來課稅所得之範圍內認列;
- (1) 與非屬企業合併交易,且於交易當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亦不影響課稅所得 (損失)之資產或負債原始認列所產生之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有關;
- (2) 與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權益所產生之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有關, 僅於可預見之未來很有可能迴轉且迴轉當時有足夠之課稅所得以供該暫時 性差異使用之範圍內認列。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係以預期資產實現或負債清償當期之稅率衡量,該稅率 並以報導期間結束日已立法或實質性立法之稅率及稅法為基礎。遞延所得稅資 產及負債之衡量係反映報導期間結束日預期回收資產或清償負債帳面金額之 方式所產生之租稅後果。遞延所得稅與不列於損益之項目有關者,亦不認列於 損益,而係依其相關交易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或直接認列於權益。遞延所得稅 資產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予以重新檢視並認列。
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僅於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之互抵具有法 定執行權,且遞延所得稅係屬同一納稅主體並與由同一稅捐機關課徵之所得稅 有關時,可予互抵。
期中期間之所得稅費用,則以當年度預期總盈餘所適用之稅率予以應計及揭 露,亦即將估計之年度平均有效稅率應用至期中期間之稅前利益。
五、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本集團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須於報導期間結束日進行判斷、估計及假 設,此將影響收入、費用、資產與負債報導金額及或有負債之揭露。然而,這些 重大假設與估計之不確定性可能導致資產或負債之帳面金額須於未來期間進行 重大調整之結果。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估計及假設
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對有關未來所作之估計及假設不確性之主要來源資訊,具有導 致資產及負債帳面金額於下一財務年度重大調整之重大風險。茲說明如下;
- 退職後福利計書
退職後福利計畫之確定福利成本與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係取決於精算評價。精算 評價牽涉各種不同假設,包括;折現率及預期薪資之增減變動等。對用以衡量 確定福利成本與確定福利義務所使用假設之詳細說明請詳附註六。
- 所得稅
所得稅的不確定性存在於對複雜稅務法規之解釋、產生未來課稅所得的金額及 時點。由於廣泛的國際商業關係與契約的長期性和複雜性,其實際結果與所作 假設間產生之差異,或此等假設於未來之改變,可能迫使將已入帳的所得稅利 益和費用於未來予以調整。對所得稅之提列,係依據本集團營業所在各國之稅 捐機關可能的查核結果,所作之合理估計。所提列的金額是基於不同因素,例 如:以往稅務查核經驗及課稅主體與所屬稅捐機關對稅務法規解釋之不同。此 解釋之差異,因集團個別企業所在地之情況,而可能產生各種議題。
未使用之課稅損失與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及可減除暫時性差異,係於未來很有 可能產生課稅所得或有應課稅暫時性差異之範圍內,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決 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可認列之金額係以未來課稅所得及應課稅暫時性差異可能 發生之時點及水準併同未來之稅務規劃策略為估計之依據。
六、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庫存現金 | \$446 | \$361 | \$467 |
| 零用金 | 985 | 980 | 980 |
| 銀行存款 | 117.179 | 122,976 | 108,225 |
| 定期存款 | 19.843 | 79,337 | 46,754 |
| 송 計 |
\$138,453 | \$203,654 | \$156,426 |
上列定期存款於民國105年9月30日、104年12月31日及104年9月30日之利率區 間分別為0.51%~1.355%、0.001%~1.355%及0.002%~1.355%,期間均短於一年。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應收票據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應收票據一因營業而發生 | \$35,562 | \$37,065 | \$41,267 |
| 應收票據一非因營業而發生 | 3,674 | 2.994 | 4,720 |
| 減:備抵呆帳 | (353) | (353) | (460) |
| 合 計 |
\$38,883 | \$39,706 | \$45,527 |
本集團之應收票據未有提供擔保之情況。
- 應收帳款及應收帳款一關係人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應收帳款 | \$290,454 | \$323,645 | \$337,274 |
| 減:備抵呆帳 | (6,228) | (6.228) | (5,316) |
| 計 ᄼ |
284,226 | 317,417 | 331,958 |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 | 429 | 1.714 | - |
| 計 승 |
\$284,655 | \$319,131 | \$331,958 |
本集團對客戶之授信期間通常為40天至90天。有關應收帳款及應收帳款一關係 人減損所提列之呆帳變動及帳齡分析資訊如下(信用風險揭露請詳附註十二):
| 個別評估之 | 群組評估之 | ||
|---|---|---|---|
| 減損損失 | 減損損失 | 合 計 |
|
| 105.1.1 | \$- | \$6,228 | \$6,228 |
| 當期發生(迴轉)之金額 | - | ||
| 105.9.30 | \$- | \$6,228 | \$6,228 |
| 104.1.1 | \$2,359 | \$3,869 | \$6,228 |
| 當期發生(迴轉)之金額 | (2,359) | 1,447 | (912) |
| 104.9.30 | \$- | \$5,316 | \$5,316 |
應收帳款及應收帳款一關係人之逾期帳齡分析如下:
| 未逾期 | 已逾期但尚未減損之應收帳款 | |||||||
|---|---|---|---|---|---|---|---|---|
| 且未减損 | 30天內 | 31-60天 | 61-120天 | 121天以上 | 合 | 計 | ||
| 105.9.30 | \$284,141 | \$513 | \$- | \$1 | $S-$ | \$284,655 | ||
| 104.12.31 | 318,840 | 291 | $\blacksquare$ | $\blacksquare$ | $\overline{a}$ | 319,131 | ||
| 104.9.30 | 331,859 | 92 | $\blacksquare$ | $\blacksquare$ | 331,958 |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存貨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原 | 料 | \$45,040 | \$52,462 | \$47,666 | |
| 物 | 料 | 37,954 | 41,056 | 37,134 | |
| 在製 | 品 | 32,918 | 52,426 | 33,392 | |
| 製 | 成 | 品 | 94,542 | 177,564 | 74,119 |
| 净 | 額 | \$210,454 | \$323,508 | \$192,311 |
本集團民國105年及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認列為費用之存貨成本分別為 381,211千元及412,451千元。
本集團民國105年及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認列為費用之存貨成本分別為 1,110,727千元及1,236,341千元。
前述存貨未有提供擔保之情況。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股票一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449,827 | \$448,238 | \$210,728 |
本集團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有提供擔保之情況。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
| 股票一欣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0 | \$150 | $S-$ |
上述本集團所持有之未上市(櫃)股票投資,基於其公允價值合理估計數之區間 重大且無法合理評估各種估計數之機率,因此無法以公允價值衡量,而採用成 本衡量。
本集團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未有提供擔保之情況。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7.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房屋及 | |||||||||
|---|---|---|---|---|---|---|---|---|---|
| Ŧ. | 地 | 建築物 | 機器設備 | 運輸設備 | 租賃改良 | 其他設備 | 未完工程 | 合 計 |
|
| 本: | |||||||||
| 105.1.1 | \$994,566 | \$1,397,108 | \$43,364 | \$89,865 | \$79,034 | \$278,052 | \$3,693,851 | ||
| 增添(重分類) | 274,968 | 122,817 | 4,056 | 1,714 | 2.568 | (278, 052) | 138,164 | ||
| 分 | (2,298) | (1,685) | (768) | (4, 751) | |||||
| 105.9.30 | \$45,735 | \$91,579 | \$80,834 | \$- | \$3,826,764 | ||||
| 本 | |||||||||
| 104.1.1 | \$991,088 | \$1,368,990 | \$51,004 | \$86,554 | \$79,022 | \$169,503 | \$3,557,348 | ||
| 增添(重分類) | 175 | 778 | 21,409 | 485 | 2,996 | 1,884 | 95,821 | 123,548 | |
| 分 | $\overline{\phantom{a}}$ | (4, 794) | (3,213) | $\overline{\phantom{a}}$ | (1, 833) | (9, 840) | |||
| 104.9.30 | \$991,866 | \$1,385,605 | \$48,276 | \$89,550 | \$79,073 | \$265,324 | \$3,671,056 | ||
| 舊: | |||||||||
| 105.1.1 | $S-$ | \$598,844 | \$1,071,410 | \$34,737 | \$86,614 | \$62,457 | $$- $1,854,062$ | ||
| 著 | 34,055 | 59,040 | 1,852 | 1,226 | 4.878 | 101,051 | |||
| 分 | (2, 236) | (1, 634) | (768) | (4,638) | |||||
| 105.9.30 | \$- | \$632,899 | \$1,128,214 | \$34,955 | \$87,840 | \$66,567 | \$- | \$1,950,475 | |
| 舊: | |||||||||
| 104.1.1 | \$- | \$556,485 | \$1,001,334 | \$40,231 | \$83,951 | \$56,750 | \$- | \$1,738,751 | |
| 茖 | 31,863 | 56,463 | 2,186 | 2,279 | 5,756 | 98 547 | |||
| 分 | (4,793) | (3,213) | (1, 802) | (9, 808) | |||||
| 104.9.30 | \$- | \$588,348 | \$1,053,004 | \$39,204 | \$86,230 | \$60,704 | \$- | \$1,827,490 | |
| 淨帳面金額: | |||||||||
| 105.9.30 | \$636,635 | \$389,413 | \$10,780 | \$3,739 | \$14,267 | $$-$ \$1,876,289 | |||
| 104.12.31 | \$395,722 | \$325,698 | \$8,627 | \$3,251 | \$16,577 | \$278,052 | \$1,839,289 | ||
| 104.9.30 | \$403,518 | \$332,601 | \$9,072 | \$3,320 | \$18,369 | \$265,324 | \$1,843,566 | ||
| \$811,362 10,093 \$811,187 \$811,362 \$821,455 \$811,362 \$811,362 |
\$821,455 \$1,269,534 | \$1,517,627 |
- (1) 截至民國105年及104年9月30日,本集團以第三人名義取得八德市大庄段之 部份農地,並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帳面價值分別為新台幣144,129千元及 15,863千元。
- (2)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借款成本資本化金額及其利率如下:
| 項目 | 105年前三季 | 104年前三季 |
|---|---|---|
| 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 | 8564 | \$2,628 |
| 借款成本資本化利率區間 | 1.12%~1.2% | $.2\%$ |
(3)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提供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8. 投資性不動產
| 地 土 |
房屋及建築 | 合 計 |
|
|---|---|---|---|
| 本: 成 |
|||
| 105.1.1 | \$35,912 | \$56,141 | \$92,053 |
| 增添 | |||
| 自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入(出) | 1,005 | 12,937 | 13,942 |
| 處 分 |
(611) | (611) | |
| 105.9.30 | \$36,917 | \$68,467 | \$105,384 |
| 成本: | |||
| 104.1.1 | \$35,912 | \$56,141 | \$92,053 |
| 增 添 |
|||
| 自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入(出) | |||
| 104.9.30 | \$35,912 | \$56,141 | \$92,053 |
| 舊: 折 |
|||
| 105.1.1 | $\frac{1}{2}$ | \$44,328 | \$44,328 |
| 當年度折舊 | 984 | 984 | |
| 自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入(出) | 12,937 | 12,937 | |
| 處 分 |
(611) | (611) | |
| 105.9.30 | $\mathsf{S}$ - | \$57,638 | \$57,638 |
| 舊: 折 |
|||
| 104.1.1 | $S-$ | \$42,430 | \$42,430 |
| 當年度折舊 | 1,569 | 1,569 | |
| 104.9.30 | \$- | \$43,999 | \$43,999 |
| 淨帳面金額: | |||
| 105.9.30 | \$36,917 | \$10,829 | \$47,746 |
| 104.12.31 | \$35,912 | \$11,813 | \$47,725 |
| 104.9.30 | \$35,912 | \$12,142 | \$48,054 |
| 105年前三季 | 104年前三季 | ||
| 投資性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 \$9,292 | \$6,965 |
投資性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提供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本集團持有之投資性不動產其公允價值因無法可靠決定,經搜尋內政部地政司 網站及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考鄰近地區實際成交資訊評估後,於民 國105年9月30日公允價值約為292,076千元~407,792千元、104年12月31日公允 價值約為216,328千元~278,285千元及104年9月30日公允價值約為240,155千元 ~364,930千元,本集團持有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高度可能落在前述區間 內。
- (1) 大樓出租性質主要係出租予員工當宿舍之用,主要租約內容與一般性租賃 契約內容相同。
-
(2) 大樓出租之租金收入月繳繳清方式。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預付設備款 | \$3,434 | \$86,790 | \$90,725 |
| 存出保證金 | 13,078 | 13.096 | 14,256 |
| 其他非流動資產一其他 | 18,189 | 25,926 | 22,736 |
| 合 計 |
\$34,701 | \$125,812 | \$127,717 |
- 短期借款
| 利率區間(%)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無擔保銀行借款 | $1.05 - 1.084$ | \$90,000 | \$- | S- |
| 擔保銀行借款 | 1.22 | 10,000 | 30,000 | $\bullet$ |
| 遠期信用狀銀行借款 | 2.1124 | 927 | $\blacksquare$ | 3,477 |
| 合 計 |
\$100,927 | \$30,000 | \$3,477 |
本集團截至民國105年9月30日、104年12月31日及104年9月30日止,尚未使用 之短期借款額度分別約為580,000千元、410,000千元及436,523千元。
擔保銀行借款係以部分不動產及廠房提供擔保,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35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應付短期票券
| 利率區間(%)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商業本票 | $0.54 - 0.75$ | \$130,000 | \$120,000 | \$120,000 |
| 減:應付商業本票折價 | 149 | $\overline{\phantom{a}}$ | Brand Co | |
| 淨 額 |
\$129,851 | \$120,000 | \$120,000 |
截至民國105年9月30日、104年12月31日及104年9月30日止,本集團發行應付 商業本票,並無提供抵押品。
- 長期借款
民國105年9月30日、104年12月31日及104年9月30日長期借款明細如下:
| 債權人 | 105.9.30 | 償還期間及辦法 |
|---|---|---|
| 台灣銀行擔保借款 | \$80,000 | 民國105年8月30日至108年8月30日,逐筆議定,到期償 |
| 還本金,利息按月付息,授信額度為500,000千元。 | ||
| 合作金庫擔保借款 | 40,000 | 民國105年6月7日至108年6月7日,本金分六期償還(每6 |
| 個月為一期),每期償還本金13,333千元,每月付息一 | ||
| 次,授信額度為240,000千元。 | ||
| 彰化銀行擔保借款 | 70,000 | 民國103年9月23日至108年9月23日,寬限期前30個月, |
| 第31個月後,每個月為一期,分30期平均償還本金,每 | ||
| 期償還2,333千元,總授信額度為150,000千元。 | ||
| 彰化銀行擔保借款 | 30,000 | 民國103年9月25日至108年9月25日,寬限期前30個月, |
| 第31個月後,每個月為一期,分30期平均償還本金,每 | ||
| 期償還1,000千元,總授信額度為150,000千元。 | ||
| 彰化銀行擔保借款 | 50,000 | 民國103年11月25日至108年11月25日,寬限期前30個 |
| 月,第31個月後,每個月為一期,分30期平均償選本金, | ||
| 每期償還1,667千元,總授信額度為150,000千元。 | ||
| 國泰世華擔保借款 | 150,000 | 自民國105年8月26日~107年8月26日共2年,到期一次 |
| 性償還,總授信額度為150,000千元。 | ||
| 小 計 |
\$420,000 | |
| 減:一年內到期 | (26, 667) | |
| 合 計 |
\$393,333 |
本集團民國105年9月30日之長期借款利率區間為1.1%~1.33%。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債權人 | 104.12.31 | 償還期間及辦法 |
|---|---|---|
| 台灣銀行擔保借款 | \$220,000 | 民國103年8月11日至106年8月11日,逐筆議定, |
| 到期償還本金,利息按月付息,授信額度為 | ||
| 500,000千元。 | ||
| 合作金庫擔保借款 | 80,000 | 民國105年6月7日至108年6月7日,本金分六期償 |
| 還(每6個月為一期),每期償還本金13,333千元, | ||
| 每月付息一次,授信額度為240,000千元。 | ||
| 彰化銀行擔保借款 | 70,000 | 民國103年9月23日至108年9月23日,寬限期前30 |
| 個月,第31個月後,每個月為一期,分30期平均 | ||
| 償還本金,每期償還2,333千元,總授信額度為 | ||
| 150,000千元。 | ||
| 彰化銀行擔保借款 | 30,000 | 民國103年9月25日至108年9月25日,寬限期前30 |
| 個月,第31個月後,每個月為一期,分30期平均 | ||
| 償還本金,每期償還1,000千元,總授信額度為 | ||
| 150,000千元。 | ||
| 彰化銀行擔保借款 | 50,000 | 民國103年11月25日至108年11月25日,寬限期前 |
| 30個月,第31個月後,每個月為一期,分30期平 | ||
| 均償還本金,每期償還1,667千元,總授信額度為 | ||
| 150,000千元。 | ||
| 玉山銀行信用借款 | 80,000 | 民國103年5月29日首次動用日起算滿兩年之日起 |
| 為第一期,每半年一期分三次平均償還本金,利 | ||
| 息按月付息,利率依玉山銀行公告之定期儲蓄存 | ||
| 款機動利率加年息0.18%計算,授信額度為80,000 | ||
| 千元。另以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門市土地擔保作 | ||
| 為加強債權之用。 | ||
| 計 小 |
\$530,000 | |
| 減:一年內到期 | (66, 667) | |
| 合 計 |
\$463,333 |
本集團民國104年12月31日之長期借款利率區間為1.18%~1.48%。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債權人 | 104.9.30 | 償還期間及辦法 |
|---|---|---|
| 台灣銀行擔保借款 | \$260,000 | 民國103年8月11日至106年8月11日,逐筆 |
| 議定,到期償還本金,利息按月付息,授信額度 | ||
| 為 500,000 千元。 | ||
| 合作金庫擔保借款 | 80,000 | 民國104年6月8日至108年6月8日,至民國 |
| 106年6月8日起本金分六期償還(每6個月為一 | ||
| 期),每期償還本金13,333千元,每月付息一次, | ||
| 授信額度為 240,000 千元。 | ||
| 彰化銀行擔保借款 | 70,000 | 民國 103年9月23日至108年9月23日,寬限 |
| 期前30個月,第31個月後,每個月為一期,分 | ||
| 30期平均償還本金,每期償還2,333千元,總授 | ||
| 信額度為 150,000 千元。 | ||
| 彰化銀行擔保借款 | 30,000 | 民國103年9月25日至108年9月25日,寬限 |
| 期前30個月,第31個月後,每個月為一期,分 | ||
| 30期平均償還本金,每期償還1,000千元,總授 | ||
| 信額度為150,000千元。 | ||
| 彰化銀行擔保借款 | 50,000 | 民國 103年11月25日至108年11月25日,寬 |
| 限期前30個月,第31個月後,每個月為一期, | ||
| 分30期平均償還本金,每期償還1,000千元,總 | ||
| 授信額度為 150,000 千元。 | ||
| 玉山銀行信用借款 | 80,000 | 民國103年5月29日首次動用日起算滿兩年之日 |
| 起為第一期,每半年一期分三次平均償還本金, | ||
| 利息按月付息,利率依玉山銀行公告之定期儲蓄 | ||
| 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0.18%計算,授信額度為 | ||
| 80,000千元。另以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門市土地 擔保作為加強債權之用。 |
||
| 計 小 |
\$570,000 | |
| 減:一年內到期 | (26, 667) | |
| 合 計 |
\$543,333 | |
本集團民國104年9月30日之長期借款利率區間為1.20%~1.55%。
$\star$
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及玉山銀行之擔保借款係以部分土地及建築物設定第一順 位抵押權,擔保情形請參閱附註八。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退職後福利計書
確定提撥計書
本集團民國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105年1月1日至9 月30日及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認列確定提撥計書之費用金額分別為2.271千 元、4,957千元、10,494千元及14,052千元。
確定福利計畫
本集團民國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105年1月1日至9 月30日及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認列確定福利計書之費用金額分別為2.705千 元、926千元、4,559千元及3,178千元。
-
- 權益
- (1) 普通股
截至民國105年9月30日、104年12月31日及104年9月30日止,本公司額定與 已發行股本均為1,083,425千元,每股票面金額10元,均為108,343千股。每 股享有一表決權及收取股利之權利。
(2) 資本公積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庫藏股票交易 | \$288 | \$288 | \$288 |
| 合併溢額 | 33,108 | 33,108 | 33,108 |
| 計 合 |
\$33,396 | \$33,396 | \$33,396 |
庫藏股票交易所增加之資本公積係因子公司一宏碩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 持有本集團股票之處分溢額。
合併溢額所增加之資本公積係因合併禮坊(股)公司,承受自合併而消滅之公 司,其資產總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額及給付該公司股東金額後之 餘額。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依法令規定,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公司無虧損時,超 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產生之資本公積,每年 得以實收資本之一定比率為限撥充資本,前述資本公積亦得按股東原有股 份之比例以現金分配。
(3) 盈餘分派及股利政策
依本公司原章程規定,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A. 提缴稅捐。
B. 彌補虧損。
C.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D. 其他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E. 本公司得視需要就可供分配之盈餘酌予保留不分配外, 餘依下列百分比 分配之:董事及監察人酬勞2%、員工紅利4%、股息及股東紅利94%。
F. 其餘由董事會依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 提報股東會。
惟依民國104年5月20日修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之規定,公司應以 當年度獲利狀況分派員工酬勞。本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召開股東常會 修改公司章程,依本公司修正後章程規定,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 序分派之:
A. 提缴税捐。
B. 彌補虧損。
C.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D. 其他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E.其餘由董事會依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報股東會。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基於公司不斷成長,促使營運獲利及股東權益最大化 之考量並兼顧穩定經營發展,年度股利發放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50%為原 則;其中現金股利至少佔發放股利20%。
依公司法規定,法定盈餘公積應提撥至其總額已達資本總額為止。法定盈 餘公積得彌補虧損。公司無虧損時,得以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五之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放新股或現金。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本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及民國104年6月2日之股東常會,分別決議民國 104年度及103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案及每股股利,列示如下;
| 盈餘指撥及分配案 | 每股股利(元) | ||||
|---|---|---|---|---|---|
| 104年度 | $103$ 年 | 104年度 | 103 $#$ | ||
| 法定盈餘公積 | \$10,182 | \$16,746 | |||
| 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迴轉) | $\overline{\phantom{a}}$ | (49)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75,840 | 140,846 | \$0.7 | \$1.3 |
有關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估列基礎及認列金額之相關資訊請詳附註六.18。
- 營業收入
| $105.7.1-$ | $104.7.1-$ | $105.1.1-$ | $104.1.1-$ | |
|---|---|---|---|---|
| 105.9.30 | 104.9.30 | 105.9.30 | 104.9.30 | |
| 商品銷售收入 | \$549,944 | \$604,648 | \$1,585,898 | \$1,800,085 |
| 減:銷貨退回及折讓 | (38, 135) | (50, 857) | (141, 675) | (151, 520) |
| 其他營業收入 | 11,414 | 13,802 | 30,158 | 37,794 |
| 合 計 |
\$523,223 | \$567,593 | \$1,474,381 | \$1,686,359 |
-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
| $105.7.1-$ | $104.7.1-$ | $105.1.1-$ | $104.1.1-$ | |
|---|---|---|---|---|
| 105.9.30 | 104.9.30 | 105.9.30 | 104.9.30 | |
| 銷貨成本 | \$294,623 | \$326,411 | \$866,780 | \$990,555 |
| 銷貨成本一製造費用 | 84,034 | 83,730 | 237,378 | 239,062 |
| 其他營業成本 | 2,554 | 2,310 | 6,569 | 6,724 |
| 推銷費用 | 120,880 | 130,191 | 326,450 | 343,221 |
| 管理費用 | 16,062 | 16,001 | 46,119 | 46,639 |
| 合 計 |
\$518,153 | \$558,643 | \$1,483,296 | \$1,626,201 |
17. 營業租賃
(1) 本集團為承租人
本集團簽訂不動產租賃合約,其平均年限為三至五年且無續租權,在此合 約中並未對本集團加諸任何限制條款。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依據不可取消之營業租賃合約,民國105年9月30日、104年12月31日及104 年9月30日之未來最低租賃給付總額如下: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不超過一年 | \$30,221 | \$28.895 | \$25,451 |
| 超過一年但不超過五年 | 28,423 | 35,843 | 34,709 |
| 計 合 |
\$58,644 | \$64,738 | \$60,160 |
營業租賃認列之費用如下:
| $105.7.1-$ | $104.7.1-$ | $105.1.1-$ | $104.1.1 -$ | |
|---|---|---|---|---|
| 105.9.30 | 104.9.30 | 105.9.30 | 104.9.30 | |
| 最低租賃給付 | \$8,486 | \$8,321 | \$25,309 | \$24,856 |
(2) 本集團為出租人
依據不可取消之營業租賃合約,民國105年9月30日、104年12月31日及104 年9月30日承租人之未來最低租賃給付總額如下: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不超過一年 | \$10,510 | \$8,396 | \$8,610 |
| 超過一年但不超過五年 | 27,755 | 7.301 | 9,400 |
| 宁十 今 |
\$38,265 | \$15,697 | \$18,010 |
本集團民國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105年1月1日 至9月30日及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認列為收益之租金分別為3,144千元、 2,282千元、9,292千元及6,965千元。
- 員工福利、折舊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如下:
| 功能别 | 105.7.1~105.9.30 | 104.7.1~104.9.30 | ||||||
|---|---|---|---|---|---|---|---|---|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
| 性質別 | 成本者 | 費用者 | 外費用者 | 合 計 |
成本者 | 費用者 | 外費用者 | 計 合 |
| 員工福利費用 | ||||||||
| 薪資費用 | \$57,392 | \$44,652 | \$- | \$102,044 | \$60,053 | \$46,601 | \$. | \$106,654 |
| 勞健保費用 | 5,444 | 3,599 | 9,043 | 5,436 | 3,798 | ۰ | 9,234 | |
| 退休金費用 | 2,842 | 2,134 | 4,976 | 3,142 | 2.741 | 5,883 | ||
| 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 2,774 | 2,414 | 5,188 | 2,856 | 3.044 | 5,900 | ||
| 折舊費用 | 30,639 | 8,647 | 328 | 39,614 | 22,570 | 9,163 | 411 | 32,144 |
| 攤銷費用 | 3,194 | 921 | 4,115 | 3,742 | 1,584 | 5,326 |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功能別 | $105.1.1 \sim 105.9.30$ | 104.1.1~104.9.30 | |||||||
|---|---|---|---|---|---|---|---|---|---|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
| 性質別 | 成本者 | 費用者 | 外費用者 | 승 計 |
成本者 | 費用者 | 外費用者 | 合 차 |
|
| 員工福利費用 | |||||||||
| 薪資費用 | \$157,161 | \$123,096 | $\mathbb{S}^-$ | \$280,257 | \$170,555 | \$132,370 | \$- | \$302,925 | |
| 勞健保費用 | 16,224 | 10,873 | 27,097 | 16,923 | 11,438 | 28,361 | |||
| 退休金費用 | 8,459 | 6,594 | 15,053 | 9,267 | 7,963 | ۰ | 17,230 | ||
| 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 7,648 | 7,547 | 15,195 | 8,318 | 8,970 | 17,288 | |||
| 折舊費用 | 87,193 | 26,795 | 984 | 114,972 | 70,081 | 28,466 | 1,569 | 100,116 | |
| 摊銷費用 | 9,841 | 3,596 | $\blacksquare$ | 13,437 | 12,328 | 5,045 | 17,373 |
本公司民國105年6月22日股東常會通過章程修正議案,依章程規定年度如有獲 利,應提撥1%~3%為員工酬勞,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但尚有累積虧損時,應 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述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有關董事 會通過之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相關資訊,請至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 測站」查詢。
本公司民國105年前三季依獲利狀況,分別以3%及1.5%估列員工酬勞及董監酬 勞,民國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認列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金額分別為1.265千元 和633千元,民國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認列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金額分別為 1,265千元和633千元,民國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員工及董監酬勞估列金額分 別為1,798千元和749千元,民國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員工及董監酬勞估列金 額分別為4,494千元及2,247千元,其估列基礎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分派,前述 金額帳列於薪資費用項下。若董事會決議以股票發放員工酬勞,則以董事會決 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作為配發股票股數之計算基礎,如估列數與董事會決議實際 配發金額有差異時,則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本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董事會決議以現金發放民國105年度員工酬勞及董 監酬勞分別為3,789千元及1,894千元。本公司民國104年度實際配發員工酬勞與 董監酬勞金額與民國104年度財務報告以費用列帳之金額並無重大差異。
本公司民國103年度盈餘實際配發員工紅利與董監酬勞金額與民國103年度財 務報告以費用列帳之金額並無重大差異。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1) 其他收入
| $105.7.1-$ | $104.7.1-$ | $105.1.1-$ | $104.1.1-$ | |
|---|---|---|---|---|
| 105.9.30 | 104.9.30 | 105.9.30 | 104.9.30 | |
| 租金收入 | \$3.144 | \$2,282 | \$9,292 | \$6,965 |
| 利息收入 | 55 | 38 | 371 | 498 |
| 其他收入一其他 | 925 | 1.693 | 4,518 | 3,577 |
| 合 찱 |
\$4.124 | \$4,013 | \$14,181 | \$11,040 |
(2) 其他利益及損失
| $105.7.1\sim$ | $104.7.1-$ | $105.1.1-$ | $104.1.1-$ | |
|---|---|---|---|---|
| 105.9.30 | 104.9.30 | 105.9.30 | 104.9.30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 | ||||
| 備利益 | \$47 | \$27 | \$58 | \$459 |
| 處分投資利益 | 10,677 | 17,898 | ||
| 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 | ||||
| 備損失 | (22) | (16) | (84) | (22) |
| 淨外幣兌換(損)益 | (786) | 4,105 | (1, 725) | 1,663 |
| 什項支出 | (329) | (4,166) | (985) | (1,570) |
| 計 合 |
\$9,587 | \$(50) | \$15,162 | \$530 |
| 財務成本 | ||||
| 銀行借款之利息 | \$1,192 | \$1,017 | \$5,215 | \$3,055 |
|---|---|---|---|---|
| 105.9.30 | 104.9.30 | 105.9.30 | 104.9.30 | |
| $103.7.1 -$ | $104.7.1$ ~ | $105.1.1$ ~ | $104.1.1$ ~ |
- 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
$(3)$
民國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如下:
| 當期 | 其他 | 所得稅利益 | |||
|---|---|---|---|---|---|
| 當期產生 | 重分類調整 | 綜合損益 | [費用) | 税後金額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 |||||
| 之項目: | |||||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 |||||
| 换算之兒換差額 | \$(52) | \$- | \$(52) | \$8 | \$(44)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 | |||||
| 現評價損益 | (26, 268) | (26, 268) | (26, 268)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合計 | \$(26,320) | \$- | \$(26,320) | \$8 | \$(26,312) |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民國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如下:
| 當期 | 其他 | 所得稅利益 | |||
|---|---|---|---|---|---|
| 當期產生 | 重分類調整 | 綜合損益 | (費用) | 稅後金額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 |||||
| 之項目: | |||||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 |||||
| 换算之兌換差額 | \$118 | \$- | \$118 | \$(20) | \$98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 | |||||
| 現評價損益 | 31,137 | 31,137 | 31,137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合計 | \$31,255 | \$- | \$31,255 | \$(20) | \$31,235 |
民國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如下:
| 當期 | 其他 | 所得稅利益 | |||
|---|---|---|---|---|---|
| 當期產生 | 重分類調整 | 綜合損益 | (費用) | 税後金額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 |||||
| 之項目: | |||||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 |||||
| 换算之兑换差额 | \$(94) | \$- | \$(94) | \$16 | \$(78)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 | |||||
| 現評價損益 | (3, 737) | (3, 737) | (3,737)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合計 | \$(3,831) | \$- | \$(3,831) | \$16 | \$(3,815) |
民國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如下:
| 當期 | 其他 | 所得稅利益 | |||
|---|---|---|---|---|---|
| 當期產生 | 重分類調整 | 綜合損益 | (費用) | 税後金額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 |||||
| 之項目: | |||||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 |||||
| 换算之兒換差額 | \$81 | \$- | \$81 | \$(14) | \$67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 | |||||
| 現評價損益 | (110,982) | (110,982) | $\blacksquare$ | (110,982)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合計 | \$(110,901) | \$- | \$(110,901) | \$(14) | \$(110,915) |
45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所得税
民國105年及104年前三季所得稅費用(利益)主要組成如下:
認列於損益之所得稅
| $105.71-$ | $104.7.1-$ | $105.11 -$ | $104.1.1 -$ | |
|---|---|---|---|---|
| 105.9.30 | 104.9.30 | 105.9.30 | 104.9.30 | |
| 當期所得稅費用: | ||||
| 當期應付所得稅 | \$9 | \$1,233 | \$1,848 | \$10,714 |
| 以前年度之當期所得稅於本年度 | ||||
| 之調整 | 29 | (703) | ||
| 遞延所得稅利益(利益): | ||||
| 與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及其迴 | ||||
| 轉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費用 | 1,133 | 655 | 4,907 | 620 |
| 所得稅費用 | \$1,142 | \$1,888 | \$6,784 | \$10,631 |
|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所得稅 | ||||
| $105.7.1-$ | $104.7.1-$ | $105.1.1 -$ | $104.1.1-$ | |
| 105.9.30 | 104.9.30 | 105.9.30 | 104.9.30 | |
| 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 | ||||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 | ||||
| 换差額 | $3(8)$ | \$20 | \$(16) | \$14 |
|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 | ||||
| 所得稅 | $\sqrt{8(8)}$ | \$20 | \$(16) | \$14 |
| 兩稅合一相關資訊 | ||||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15,928 | \$16,126 | \$15,892 |
本集團民國104年預計及103年實際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分別為15.97%及 $13.00\%$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未分配盈餘相關資訊
| 105年前三季 104年前三季 | ||
|---|---|---|
| 民國86年度以前 | \$7.772 | \$7,772 |
| 民國87年度以後 | 108,210 | 139,501 |
| 合 計 |
\$115,982 | \$147,273 |
所得税申報核定情形
截至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集團之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如下:
| 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 | 備註 | |
|---|---|---|
| 本公司 | 核定至民國102年度 | 拱 |
- 每股盈餘
基本每股盈餘金額之計算,係以當期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持有人之淨利除以當 期流通在外之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
| $105.7.1-$ 105.9.30 |
$104.71-$ 104.9.30 |
$105.1.1-$ 105.9.30 |
$104.1.1 -$ 104.9.30 |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持 有人之淨利(損)(千元) |
\$16,447 | \$10,008 | \$8,429 | \$58,042 |
| 基本每股盈餘之普通股 | ||||
| 加權平均股數(千股) | 108,343 | 108,343 | 108,343 | 108,343 |
| 基本每股盈餘(元) | \$0.15 | \$0.09 | \$0.08 | \$0.54 |
於報導期間後至財務報表通過發布前,並無任何重大改變期末流通在外普通股 或潛在普通股股數之其他交易。
七、關係人交易
(一) 關係人之名稱及關係
| 關係人名稱 | 與本集團之關係 |
|---|---|
| 禮坊投資(股)公司 | 與本集團之董事長為同一人 |
| 欣耀國際(股)公司 | 該公司董事與本集團總經理為同一人 |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二) 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
1. 銷貨收入
本集團對關係人之銷貨收入明細如下:
| $105.7.1-$ | $104.7.1-$ | $105.1.1-$ | $104.1.1-$ | |
|---|---|---|---|---|
| 105.9.30 | 104.9.30 | 105.9.30 | 104.9.30 | |
| 其他關係人: | ||||
| 欣耀國際(股)公司 | \$409 | \$- | \$5,893 | $S-$ |
2. 進貨
本集團向關係人購買原料金額明細如下:
| $105.7.1\sim$ | $104.7.1\sim$ | $105.11 -$ | $104.1.1\sim$ | |
|---|---|---|---|---|
| 105.9.30 | 104.9.30 | 105.9.30 | 104.9.30 | |
| 其他關係人: | ||||
| 欣耀國際(股)公司 | \$14 | -S | \$72 | \$- |
3. 租賃收入
本集團105年及104年前三季不動產按一般租賃條件租予關係人,其明細如 $\top$ :
| $105.7.1\sim$ | $104.71 -$ | $105.1.1$ ~ | $104.1.1-$ | |
|---|---|---|---|---|
| 105.9.30 | 104.9.30 | 105.9.30 | 104.9.30 | |
| 其他關係人 . | ||||
| 禮坊投資(股)公司 | \$6 | \$6 | \$18 | \$18 |
(三) 與關係人間之債權債務
1. 應收帳款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其他關係人: | |||
| 欣耀國際(股)公司 | \$429 | \$1,714 | \$- |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續)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應付帳款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其他關係人: 欣耀國際(股)公司 |
\$14 | \$- | $S-$ |
| 3. 預收租金 | |||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其他關係人: 禮坊投資(股)公司 |
\$6 | \$- | \$6 |
本公司民國105年前三季與關係人之財產交易係按一般市場價格辦理。
4. 本集團主要管理階層之獎酬
| $105.7.1\sim$ | $104.71-$ | $105.1.1-$ | $104.1.1-$ | |
|---|---|---|---|---|
| 105.9.30 | 104.9.30 | 105.9.30 | 104.9.30 | |
| 薪資、獎金、業務執 | ||||
| 行費及酬勞 | \$904 | \$3,110 | \$7,384 | \$10,406 |
本集團主要管理階層包含董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八、質押之資產
本集團計有下列資產作為擔保品:
| 帳面金額 | ||||
|---|---|---|---|---|
| 項 目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擔保債務內容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長期借款和 | |||
| 一土地及建築物 | \$403,445 | \$477,857 | \$46,801 | 短期借款 |
| 投資性不動產 | 長期借款和 | |||
| 一土地及建築物 | 58,086 | 46,677 | 480,652 | 短期借款 |
| 受限制資產 | 1,000 | 1,018 | 1,014 | 貨車加油擔保 |
| 승 計 |
\$462,531 | \$525,552 | \$528,467 |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九、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 截至民國105及104年9月30日止,本集團因購買原料及設備已開立未使用之遠 期信用狀額度約為9,773千元及20,619千元。
-
- 截至民國105及104年9月30日止,本集團因借款而開立於金融機構之存出保證 票據皆為100,000元。
-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
無此事項。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無此事項。
- 十二、其他
-
- 金融工具之種類
- 金融資產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包含以成本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150) | \$449,977 | \$448,388 | \$210,728 |
| 放款及應收款: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不含庫存現金) | 138,007 | 203,293 | 156,426 |
| 應收票據 | 38,883 | 39,706 | 45,527 |
| 應收帳款 | 284,226 | 317,417 | 331,958 |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 | 429 | 1,714 | |
| 受限制資產一流動 | 1.000 | 1,018 | 1,014 |
| 存出保證金 | 13,078 | 13,095 | 14,256 |
| 計 小 |
475,623 | 576,243 | 549,181 |
| 計 合 |
\$925,600 | \$1,024,631 | \$759,909 |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金融負債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 |||
| 短期借款 | \$100,927 | \$30,000 | \$3,477 |
| 應付短期票券 | 129,851 | 120,000 | 120,000 |
| 應付票據及款項 | 156,688 | 250,833 | 170,447 |
| 長期借款(含一年內到期) | 420,000 | 530,000 | 570,000 |
| 存入保證金 | 74,295 | 70,374 | 83,915 |
| 合 計 |
\$881,761 | \$1,001,207 | \$947,839 |
- 財務風險管理目的與政策
本集團財務風險管理目標主要為管理營運活動相關之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及 流動性風險,本集團依集團之政策及風險偏好,進行前述風險之辨認、衡量 及管理。
本集團對於前述財務風險管理已依相關規範建立適當之政策、程序及內部控 制,重要財務活動須經董事會依相關規範及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覆核。於財務 管理活動執行期間,本集團須確實遵循所訂定之財務風險管理之相關規定。
- 市場風險
本集團之市場風險係金融工具因市場價格變動,導致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 波動之風險,市場風險主要包括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其他價格風險(例如權益 工具)等。
實務上極少發生單一風險變數單獨變動之情況,且各風險變數之變動通常具 關聯性,惟以下各風險之敏感度分析並未考慮相關風險變數之交互影響。
匯率風險
本集團匯率風險主要與外幣銀行定存有關。
本集團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主要針對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之主要外幣貨 幣性項目,其相關之外幣升值/貶值對本集團損益之影響。本集團之匯率風險 主要受美金匯率波動影響,敏感度分析資訊如下: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當新台幣對美金升值/貶值1%時,對本集團於民國105年及104年1月1日至9月 30日之損益將分別減少/增加261千元及453千元。
當新台幣對人民幣升值/貶值1%時,對本集團於民國105年及104年1月1日至 9月30日損益將分別減少/增加90千元及0千元。
當新台幣對日幣升值/貶值1%時,對本公司於民國105年及104年1月1日至9月 30日之損益將分別減少/增加0千元及178千元。
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係因市場利率之變動而導致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 波動之風險,本集團之利率風險主要係來自於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之浮動利 率投資、固定利率借款及浮動利率借款。
有關利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主要針對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利率暴險項目, 包括浮動利率投資及浮動利率借款,並假設持有一個會計年度,當利率上升 /下降十個基本點,對本集團於民國105年及104年前三季之捐益將分別減少/ 增加521千元及573千元。
權益價格風險
本集團持有國內之上市櫃之權益證券,此等權益證券之價格會因該等投資標 的未來價值之不確定性而受影響。本集團持有之上市櫃權益證券則屬備供出 售類別。本集團權益證券之投資資訊需定期提供予本集團之高階管理階層, 董事會則須對所有之權益證券投資決策進行複核及核准。
屬備供出售之上市櫃權益證券,當該等權益證券價格上升/下跌1%時,對於 本公司於民國105年及104年前三季權益影響分別為4,498千元及2,107千元。
- 信用風險管理
信用風險係指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合約所載之義務,並導致財務損失之風險。 本集團之信用風險係因營業活動(主要為應收帳款及票據)及財務活動(主要 為銀行存款及各種金融工具)所致。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每一業務單位係依循本集團之顧客信用風險之政策、程序及控制以管理客戶 信用風險。所有客戶之信用風險評估係綜合考量該客戶之財務狀況、信評機 構之評等、以往之歷史交易經驗、目前經濟環境以及本集團內部評等標準等 因素。另本集團亦於適當時機使用某些信用增強工具(例如預收貨款等),以 降低特定客戶之信用風險。
本集團截至民國105年9月30日及104年9月30日止, 前十大客戶應收款項占本 集團應收款項總額之百分比分別為48%及50%,其餘應收款項之信用集中風 險相對並不重大。
本集團之財務部依照公司政策管理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工具之信用風險。由 於本集團之交易對象係由內部之控管程序決定,屬信用良好之銀行及具有投 資算級之金融機構及公司組織及政府機關,無重大之履約疑慮,故無重大之 信用風險。
- 流動性風險管理
本集團藉由現金及約當現金及銀行借款等合約以維持財務彈性。下表係彙總 本集團金融負債之合約所載付款之到期情形,依據最早可能被要求還款之日 期並以其未折現現金流量編製。
非衍生金融工具
| 短於一年 | 一至四年 | 五年以上 | 合計 | |
|---|---|---|---|---|
| 105.9.30 | ||||
| 借 款 |
\$127,594 | \$393,333 | \$- | \$520,927 |
| 應付短期票券 | 129,851 | 129,851 | ||
| 應付款項 | 282,158 | - | 282,158 | |
| 104.9.30 | ||||
| 借 款 |
\$30,144 | \$543,333 | $\mathbb{S}$ - | \$573,477 |
| 應付短期票券 | 120,000 | 120,000 | ||
| 應付款項 | 297,771 | 297,771 |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 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
- (1) 公允價值所採用之評價技術及假設
公允價值係指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間在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 收取或移轉負債所需支付之價格。本集團衡量或揭露金融資產及金融負 債公允價值所使用之方法及假設如下:
- A. 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款項、應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負債之帳面金額為 公允價值之合理近似值,主要係因此類工具之到期期間短。
- B. 於活絡市場交易且具標準條款與條件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 其公允 價值係參照市場報價決定(例如,上市櫃股票、受益憑證、債券及期貨 等)。
- (2)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
本集團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工具中,除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款項、 應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負債之帳面金額為公允價值之合理近似值外,其餘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公允價值列示如下:
| 帳面金額 | 公允價值 | |||||
|---|---|---|---|---|---|---|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105.9.30 | 104 12.31 | 104 9 30 | |
| 金融負債 | ||||||
| 長期借款(含一年內到 | \$420,000 | \$530,000 \$570,000 | \$420.000 | \$530,000 \$570,000 |
(3)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層級相關資訊
本集團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層級資訊請詳附註十二、7。
- 公允價值層級
(1) 公允價值層級定義
期長期借款)
以公允價值衡量或揭露之所有資產及負債,係按對整體公允價值衡量具 重要性之最低等級輸入值,歸類其所屬公允價值層級。各等級輸入值如 $F:$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第一等級: 於衡量日可取得之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絡市場之報價(未經 調整)。
- 第二等級: 資產或負債直接或間接之可觀察輸入值,但包括於第一等級 之報價者除外。
第三等級: 資產或負債之不可觀察輸入值。
對以重複性基礎認列於財務報表之資產及負債,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 重評估其分類,以決定是否發生公允價值層級之各等級間之移轉。
(2) 公允價值衡量之層級資訊
本集團未有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重複性資產及負債之公允 價值層級資訊列示如下:
民國105年9月30日:
移轉。
| 第一等级 第二等级 第三等级 | 合計 | |||
|---|---|---|---|---|
|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票 股 |
\$449,827 | \$- | $S-$ | \$449,827 |
| 民國104年12月31日: |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 合計 | ||
|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股 票 |
\$448,238 | $S-$ | $S-$ | \$448,238 |
| 民國104年9月30日: |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 合計 | ||
|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 票 股 |
\$210,728 | \$- | \$- | \$210,728 |
| 於民國105年及104年前三季並無公允價值衡量第一等級與第二等級間之 |
55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具重大影響之外幣金融資產及負債資訊
本集團具重大影響之外幣金融資產及負債資訊如下:
| 105.9.30 | 104.12.31 | 104.9.30 | |||||||
|---|---|---|---|---|---|---|---|---|---|
| 外幣 | 匯率 | 新台幣 | 外幣 | 匯率 | 新台幣 | 外幣 | 匯率 | 新台幣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 | \$887 | 31.36 | \$27,816 | \$2,483 | 32.825 | \$81,504 | \$1,432 | 32.92 | \$47,141 |
| 人民幣 | 1,920 | 4.693 | 9.011 | ||||||
| 日幣 | $\blacksquare$ | 44,142 0.2727 | 12,038 | 64,483 | 0.2759 | 17.791 |
上述資訊係以外幣帳面金額(已換算至功能性貨幣)為基礎揭露。
民國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民國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民國105年1月1 日至9月30日及民國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外幣兌換損益分別為(786)千元、 4,105千元、(1,725)千元及1,663千元。
- 資本管理
本集團資本管理之最主要目標,係確認維持健全之信用評等及良好之資本比 率,以支持企業營運及股東權益之極大化。本集團依經濟情況以管理並調整 資本結構,可能藉由調整股利支付、返還資本或發行新股以達成維持及調整 資本結構之目的。
十三、 附註揭露事項
-
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
(1) 資金貸與他人:無。
- (2) 為他人背書保證:無。
- (3)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控制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控制部份): 詳附表一。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4)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以上;無。
- (5)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 (6)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 (7)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無。
- (8)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 (9) 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無。
- (10) 其他:母子公司間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無。
-
- 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詳附表二。
-
- 大陸投資資訊:無。
十四、部門資訊
為管理之目的,本集團依據不同產品與勞務劃分營運單位,並分為下列三個應 報導營運部門:
-
- 為管理之目的,本集團主要係依據地區別及所營業務劃分營運單位。經執行 量化門檻測試後,本集團計有下列應報導營運部門:
- (1) 七七營運部門:該部門負責『77』巧克力類產品,主要涵蓋百貨、超市、 便利商品、等各種通路。
- (2) 禮坊營運部門;該部門負責『禮坊』訂婚喜餅及烘焙類食品,以直營門 市為主。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 本集團之營運部門並未彙總以組成前述之應報導營運部門,未報導之其他經 營活動及營運部門之相關資訊合併揭露於「其他部門」項下。
-
- 本集團管理階層係個別監督其業務單位之營運結果, 以制定資源分配與績效 評估之決策。部門之績效係根據營業損益予以評估,並採與合併財務報表中 營業損益一致之方式衡量。然而合併財務報表之財務收益、財務成本及所得 税等非屬營業損益科目係以母公司為基礎進行個別管理及認定,並未分攤至 營運部門。
營運部門間之移轉訂價係以與外部第三人類似之常規交易為基礎。
應報導部門損益、資產與負債之資訊
本集團對應報導部門績效之衡量,係訂定明確之績效指標,並未以部門資產及 部門負債衡量,且定期由管理階層進行檢視及評估,並做為制定資源分配決策 之參考。
民國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巧克力、 | 喜(糕)餅 | ||||
|---|---|---|---|---|---|
| 餅乾部門 | 部門 | 其他部門 調整及銷除 | 合計 | ||
| 收 入 |
|||||
|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 \$231,322 | \$200,725 | \$91,176 | \$- | \$523,223 |
| 部門間收入 | 5,536 | (5, 536) | |||
| 收入合計 | \$236,858 | \$200,725 | \$(85,640) | S- | \$523,223 |
| 部門損益 | \$3,112 | \$10,310 | \$4,167 | \$- | \$17,589 |
民國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巧克力、 | 喜(糕)餅 | |||||
|---|---|---|---|---|---|---|
| 餅乾部門 | 部門 | 其他部門 調整及銷除 | 合計 | |||
| 收 入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
\$259,928 | \$200,517 | \$107,148 | \$- | \$567,593 | |
| 部門間收入 | 7,058 | (7,058) | ||||
| 收入合計 | \$259,928 | \$200,517 | \$114,206 | \$(7,058) | \$567,593 | |
| 部門損益 | \$4,110 | \$14,187 | \$(6,401) | \$- | \$11,896 |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民國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巧克力、 | 喜(糕)餅 | ||||
|---|---|---|---|---|---|
| 餅乾部門 | 部門 | 其他部門 調整及銷除 | 合計 | ||
| 收 入 |
|||||
|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 \$776,028 | \$454,865 | \$243,488 | $$-$ \$1,474,381 | |
| 部門間收入 | 20,268 | (20, 268) | |||
| 收入合計 | \$796,296 | \$454,865 | \$223,220 | $\frac{\$}{2}$ \$1,474,381 | |
| 部門損益 | \$42,789 | \$8,918 | \$(36,494) | \$- | \$15,213 |
民國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巧克力、 | 喜(糕)餅 | ||||
|---|---|---|---|---|---|
| 餅乾部門 | 部門 | 其他部門 調整及銷除 | 合計 | ||
| 收 入 |
|||||
|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 \$827,353 | \$501,808 | \$357,198 | $$- $1,686,359$ | |
| 部門間收入 | 23,510 | (23,510) | |||
| 收入合計 | \$827,353 | \$501,808 | \$380,708 | \$(23,510) \$1,686,359 | |
| 部門損益 | \$59,314 | \$21,698 | \$(12,339) | \$- | \$68,673 |
-
部門間之收入係於合併時銷除。
-
每一營運部門之部門損益不包含營業外損益,如利息收入(費用)、金融負債 評價(損)益、處分固定資產(損)益及租金收入等。經該等調整與銷除後,合計 數為本集團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本集團係從事食品製造加工及買賣,主要於台灣營運,另本集團無佔合併營收 達10%以上客戶,是以無需揭露主要客戶資訊。
附表一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控制部分):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 |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係 | ||||||||
|---|---|---|---|---|---|---|---|---|---|
| 持有之公司 | 稱 | 帳列科目 | 數 股 |
帳面金額 | 持股比例 | 公允價值(每股淨值) | 備註 (註4) |
||
| (註1) | (註2) | (股) | (註3) | (單位:元)(註5) | |||||
| 宏亞食品(股)公司 | 藥華醫藥(股)公司 | 無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非流動 |
2,306,806 | \$449,827 | .06% | \$195.00 | ||
| 宏亞食品(股)公司 | 欣耀國際(股)公司 | 無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一非流動 |
15,000 | \$150 | 15.00% | \$10.01 |
註1:本表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屬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範圍內之股票、債券、受益憑證及上述項目所衍生之有價證券。
註2:有價證券發行人非屬關係人者,該欄免填。
註3: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帳面金額乙欄請填公允價值評價調整後及扣除累計減損之帳面餘額;非屬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帳面金額乙欄請填原始取得成本或攤銷後成本
扣除累計減損之帳面餘額。
註4:所列有價證券有因提供擔保、質押借款或其他依約定而受限制使用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提供擔保或質借股數、擔保或質借金額及限制使用情形。
註5:公允價值之填寫方法如下:
1.有公開市價者,係指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但開放型基金,其市價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2.無公開市價者,股票請填每股淨值,餘得免填。
附表二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投資公司名稱 | 被投資公司名稱 $($ 註1、2) |
所在地區 | 主要營業 項目 |
原始投資金額 | 期末持有 | 被投資公司 | 本期認列 | ||||
|---|---|---|---|---|---|---|---|---|---|---|---|
| 本期期末 | 去年年底 | 股數 | 比率 | 帳面金額 | 本期損益 $(\pm 2(2))$ |
之投資損益 $(\pm 2(3))$ |
備註 | ||||
| 宏亞食品(股)公司 | HUNYA INTERNATIONA L LIMITED |
英屬維京群島 投資業 | \$625 (USD21千元) |
\$625 (USD21千元) |
100% | \$1,745 | \$(29) | \$(29) 子公司 | |||
| HUNYA INTERNATION AL INVESTMENTS LIMITED |
ABSOLUBEST LIMITED |
英屬維京群島 投資業 | \$625 (USD21千元) |
\$625 (USD21千元) |
100% | 1,730 | (29) | (29) 孫公司 |
註1:公開發行公司如設有國外控股公司且依當地法令規定以合併報表為主要財務報表者,有關國外被投資公司資訊之揭露,得僅揭露至該控股公司之相關資訊。 註2:非屬註1所述情形者,依下列規定填寫:
- (1)「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及「期末持股情形」等欄,應依本(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情形及每一直接或間接 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再轉投資情形依序填寫,並於備註欄註明各被投資公司與本(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如係屬子公司或孫公司)。
- (2)「被投資公司本期損益」乙欄,應填寫各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損益金額。
- (3)「本期認列之投資損益」乙欄,僅須填寫本(公開發行)公司認列直接轉投資之各子公司及採權益法評價之各被投資公司之損益金額,餘得免填。於填寫「認列 直接轉投資之各子公司本期損益金額」時,應認列各子公司本期損益金額業已包含其再轉投資依規定應認列之投資損益。
- 註3:如延後一年度認列投資損益或第一、三季財務報表未認列投資損益,應於備註說明。
- 註4:上述子公司相關資訊未經會計師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