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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tai Securit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pr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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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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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 2017-01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发行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4 月 21 日至 2017 年 4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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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 华泰 03,代码 1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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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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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50 亿元,5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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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证函[2015]925 号文件批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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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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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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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2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4 月 21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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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转让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4 月 21 日至 2017 年 4 月 20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8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 4、付息日: 2017 年 4 月 21 日
三、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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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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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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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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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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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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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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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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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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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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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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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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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华泰 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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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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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联系人:奚东升
联系电话:025-83387118 传真:025-83387784 邮政编码:210019
2、 主承销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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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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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李想、张馨予
联系电话:010-56839368、010-56839393 邮政编码:100032
-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4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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