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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or Device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5

May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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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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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14号

致: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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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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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5月13日下 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3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航城大道175号南航明珠花园1栋19号欧陆通。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合球先生主持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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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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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2,103,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17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79,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47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0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79,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2,782,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65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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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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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763,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反对 9,3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弃 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0,0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1706%;反对 9,3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72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575%。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763,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反对 9,3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弃 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0,0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1706%;反对 9,3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72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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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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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762,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反对 9,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59,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117%;反对 9,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0%;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4%。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761,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7%;反对 10,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58,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03%;反对 10,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3%;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4%。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762,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 10,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58,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86%;反对 10,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0%;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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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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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762,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反对 10,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5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381%;反对 10,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45%;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5%。

  1.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620,6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1%;反对 151,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5%; 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7,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650%;反对 151,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186%;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4%。

  1.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2,763,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 反对 9,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0,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06%;反对 9,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72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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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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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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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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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程 兴 廖 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