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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yland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rp.,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Oct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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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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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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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85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 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 2021 年 9 月 1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66,68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26,672,000 股。本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 66,680,000 股增加至 93,352,000 股,注册资本将由 66,680,000 元增加至 93,352,000 元。截至本公 告日,上述方案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17 日、 2021 年 9 月 28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5 )、《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5 )、《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暨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9 )。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管理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68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335.20万元。 |
| 2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6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335.2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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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
| 序号 |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 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4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有股票锁定期承诺的,从其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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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
| 序号 |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 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有股票锁定期承诺的,从其承诺。 | ||
| 5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 6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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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
|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
|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 ||
| 员会的运作 | |||
| 。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 |||
| 为记名投票表决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 | 会决议表决方式 | |
| :。 | |||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 为记名投票表决 | ||
| :。 | |||
|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 | 董事会临时会议 | 在保障董事充分 | |
| 7 | ,、 | ||
| 子邮件或交互式视音频等方式进行并 |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 可以用通讯书 | |
| 、 | |||
|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面传签、电子邮件等 | 方式进行并作出 | |
| 使用交互式视音频方式参会的, |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 签字。 | |
| 公司应当保存该视音频资料。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 | 公司控股股东单 | |
|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 以外其他行政职 | |
| 8 | |||
|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 公司的高级管理 | |
| 理人员。 | 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 | 经理对董事会负 | |
| 责,行使下列职权: |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 | (一)主持公司的生 | 产经营管理工作, | |
| 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并向董事会报 | |
|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告工作; | ||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 ||
| 9 | 告工作; | 投资方案; | |
|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 (三)拟订公司内部 | 管理机构设置方 | |
| 投资方案; | 案; | ||
|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 (四)拟订公司的基 | 本管理制度; | |
| 案; | (五)制定公司的具 | 体规章; | |
|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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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
| 序号 |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10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上述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