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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Aug 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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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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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 2019 038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更新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 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 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本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详细情况如下:

一、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经自查,公司符合现行发行 公司债券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发行公司债券资格。

二、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情 况和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拟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 不超过 3 年(含 3 年)期限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发行 方案如下:

1 、发行规模与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且本 次公开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发行方式为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 、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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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3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 3 年(含 3 年),可为单一品种或多品 种组合。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4 、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拟用于偿还公司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有息负债或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用途,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5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 、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 、利率水平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利率水平及确定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发行前根据市场询价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8 、赎回选择权

本次债券是否涉及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的授权人士确定。

9 、担保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提供担保及具体担保安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和市场的情况确定。

10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1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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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2 、发行债券的上市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 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事宜。

13 、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 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 (2)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 (3)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4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为保证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董事会拟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各项:

  •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发行条款和事宜,制定和 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具体数量、债券期限、 债券品种、利率、发行时间、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具体 申购办法及还本付息的安排、确定相关担保安排、在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决定 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及其他为完成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所必须确定的一切事宜;

  •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就完成公司债券发行作出所有必 要和附带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审批、确定承销安排、编制及向监管机构 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等);

  •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

  • 4、执行发行及申请上市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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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包括 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 信息披露等)及在董事会或其董事已就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 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 5、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事宜;

  • 6、在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 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 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 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 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 7、当公司出现预计不能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本次公司债券的本息时,可 根据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作出偿债保障措施决定,包括 但不限于:

  •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 (2)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 (3)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等措施。

8、本授权的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及本议案之日起 至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失效或上述被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9、在前述第 1 至 8 项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发行的全部相关事宜,并同时生 效;

  • 10、其他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宜。

四、公司关于本次债券发行后现金分红政策、相应的安排及董事会的说明

根据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目前执行如下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1 、利润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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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 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2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优先 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 、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 利润)为正值;

  •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 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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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 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 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 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 例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 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5 、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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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 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1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若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 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2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 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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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 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的说明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董事会将继续执行上述利润分配政策。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开发行条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 构,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的工作效率。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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