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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a Group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Nov 1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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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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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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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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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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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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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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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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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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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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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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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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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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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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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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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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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九条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办 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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