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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3

Apr 2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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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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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2 年度述职报

甘勇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2012 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发 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现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作述职报告。

一、参会情况

报告期内,2012 年度本人参与的董事会议情况为现场出席3 次,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参 加3 次,委托甘兆胜独立董事出席1 次,均投赞成票。列席股东大会2 次。作为独立董事,本 人在参加董事会前,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会 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在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查的累计天数为13 天。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 (一)在2012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本人作为信隆实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 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计至2011 年

1

12 月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 往来。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 (3)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3)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3)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3)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3)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3)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3)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3)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3)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3)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3)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3)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 是否履 是否为关联方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披露日编号
(协议签署日)

保金额
行完毕 担保(是或否)
天津信隆实业
有限公司
2011 年01 月25 日
公告编号:2011-003

2,970.0
0
2011 年06 月13
2,143
.40
连带责任
担保
1 年
天津信隆实业
有限公司
2011 年01 月25 日
公告编号:2011-003

2,000.0
0
2011 年01 月27
609.0
0
连带责任
担保
2 年
天津信隆实业
有限公司
2011 年08 月25 日
编号:2011-030
5,000.0
0
2011 年08 月26
5,000.
00

连带责任
担保
7 年
天津信隆实业
有限公司
2011 年08 月25 日
编号:2011-031
7,000.0
0
2011 年08 月26
7,000.
00

连带责任
担保
7 年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 16,970.00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际发生额合计(B2)
14,752.40
保额度合计(B1)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16,97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保余额合计(B4)
14,752.40
合计(B3)

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25.4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助于促进控股子 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2、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依据实际经营所需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 平市场原则定价,并依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关于公司续聘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能胜任我 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为维持公司审计的连续性,同意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2011 年度内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

本人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内容能真实准 确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本人认同该报告。

5、关于募集资金2011 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

本人认为 :经核查,201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 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1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1 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 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 2011 年度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劳严格依照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能力薪资制度管理办法》执行,制度的制定兼具激励与约束机 制,薪酬定位符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2011 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 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2011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合理。

  • (二)在2012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的独立意见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专 项意见:

经审阅,本人认为公司依据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制定了《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规划),规划体现了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 及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 要求,并且结合了公司的管理特性,考虑了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公司以往 现金分红与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具体可行;该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真正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投资者形成稳定的 回报预期;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公开透明,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有了充分的制度保障,增强了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因此本人完全同意公司所 拟定的《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草案。

  • (三)在2012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的独立意见:

  • 1、《关于提名梁侠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与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 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梁侠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间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5%以上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次提名梁侠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等程序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梁侠女士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城)为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4

所,能胜任我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在从事对我公司的年审工作期间,能依照国 家的政策、法规,勤奋敬业,求真务实,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期保质完成审 计工作,并审查公司内控情形,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现深圳鹏城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浩华)签订《合并 协议》进行合并,合并后使用国富浩华的主体资格,深圳鹏城的专业团队和业务转入国富浩 华,深圳鹏城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的合同变更为国富浩华, 原联系方式不变。

为维持公司审计的连续性,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程序,将2012年度审计 机构变更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聘请国富浩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报股东大会审批。

3、《关于聘任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2012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同意聘请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我司2012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 并将该议案提报股东大会审批。

4、对2012 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发表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本人认为:经核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止2012 年6 月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无 对外担保,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公司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12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 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 决权。

5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现场调研,查阅有关资料,与 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现场工作十个工作日以上。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加强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了公司于2012 年9 月举办的防控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监局每次下发的文件、通知,都注意认真学习, 落实文件精神,自觉规范相关行为,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其他事项 :

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甘勇明,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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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2 月1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