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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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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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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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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 T1-19 层

19/F, Kerry Plaza Tower 1,1-1 Zhongxins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PRC. 邮编/Zip Code:518048 电话/Tel:0755-88600388 电子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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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138 号

致: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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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与其相关的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深圳信隆健康

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 本次会议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2. 本次会议的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文件等。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此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 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3、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

  • 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 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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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合 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会议。

根据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发 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 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 15:00 时在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松岗松福大道西行方向右转平安大道 前行约 200 米)公司办公楼 A 栋 2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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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_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 175,748,260_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_47.6929__%。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持股份 总数 175,737,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6900 %。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证明,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_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700___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_0.00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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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本所律师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网络投票 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司将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21,225,76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000 %。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 提供续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5,748,26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100.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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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 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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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负责人:

黄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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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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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咏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