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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yes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0
Nov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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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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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開會時間: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股東會開會地點:台北西華飯店元明廳(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11 號3 樓)
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討論。
說明:為配合法令修訂及公司實際作業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 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決議:
附件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第 五 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億元,分為貳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部分得為特別股。前項資本總額中,保留新台幣壹億貳仟萬元,分為壹仟貳佰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係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額,授權董事會發行。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億元,分為貳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前項資本總額中,保留新台幣壹億貳仟萬元,分為壹仟貳佰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係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額,授權董事會發行。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配合公司未來營運成長及多元化籌資方案。 |
|
第五條之一 |
本公司得發行特別股,其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發行條件如下:一、本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股息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由董事會或依董事會之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二、本公司對本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其他必要之考量,得經董事會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不構成違約事由。如所發行之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決議不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 |
本條文新增。配合公司多元籌資方案,明定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發行條件。 |
付。
三、本特別股股東除領取本項
第一款所述之股息外,不
得參與普通股關於盈餘及
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
本之分派。
四、本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
股。
五、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
時,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
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
權。
六、本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
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
通股股東,且與本公司所
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
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
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分
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
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
之數額為限。
七、本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
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
但於特別股股東會及對特
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不利事
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八、本特別股屬無到期日,本
特別股股東不得要求本公
司收回其所持有之本特別
股,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
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
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
或一部之本特別股。未收
回之本特別股,仍延續本
項各款發行條件之權利義
務。若當年度本公司決議
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
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
際發行日數計算。
九、本特別股溢價發行之資本公
積,於該特別股發行期
間,除彌補虧損外不得撥
充資本。
本特別股之名稱、發行日期及具
體發行條件,授權董事會於實際發行時,視資本市場狀況及投資人認購意願,依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決定之。 |
體發行條件,授權董事會於實際發行時,視資本市場狀況及投資人認購意願,依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決定之。 |
|||
|---|---|---|---|---|
第 八 條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特別股股東會於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召開之。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
增訂特別股召開股東會規定。 |
|
第 十 條 |
本公司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本公司所發行之無表決權特別股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依實際需要修訂。 |
|
第十八條之一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當年度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再將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以下略)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以下略) |
增訂特別股股息之分派順序及酌作文字修正。 |
|
第二十一條 |
(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一○九年六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
(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一○九年六月十二日。(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
增列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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