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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BAO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Dec 6, 2012
54162_rns_2012-12-06_f533f3b5-0f4c-4551-8255-b2e46db05702.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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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法》、《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的《关于向江苏丹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和《关于向丹 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 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公司将自有资金向江苏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有利于盘活公司的流动资产,获得较高的收益水平;本次财务资助 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提供,按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本次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的丹阳眼镜城有限公司和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资产负债 率合理,盈利能力较好,并具有较强的担保履约能力,本次委托贷款的安全性较 高;财务资助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分别向江苏丹阳市开发区高 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向丹阳市金鑫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7,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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