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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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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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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等审 计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哈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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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 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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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内部审计

第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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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 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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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情况;

  •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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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指定公司审计部配合完成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制定;

(二)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相关材料的起草、会议记录及日 常工作的协调;

(三)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委员会其他日常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所涉公司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具 体材料如下: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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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 议案。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委托其他1 名担任独立董事的 委员召集或主持。会议召开前5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因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并在会议上说明,可豁免本条款的提前通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每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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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 名委员最多接受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各委员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由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决议由公司管理层执行,并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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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 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 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保持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草稿后通过临时会 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按适用的标准检 讨及监察年审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成书 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 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 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 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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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证监局。

第三十八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相关 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12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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