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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n Technologie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Jun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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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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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浩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期可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10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行权条件, 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81 名激励对象均已 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 个人业绩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本次对1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可行权期的675,096 份股票期权的行权 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对181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0,433,929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行权/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关于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11 名原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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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应注销麦伟权和周瑞嘉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时 回购注销其余9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1、公司注销麦伟权和周瑞嘉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24,460 份股票期权;回购 并注销其余9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90,405 股限制性股票,并向 前述9 名激励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合计2,022,332.0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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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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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执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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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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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李耀棠 蔡祥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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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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