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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un Technologie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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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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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情况。
2、2016 年12 月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深 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项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实际融资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2 年。
公司上述为润安科技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且其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除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6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2014 年9 月1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茅庆江先生和 公司第二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雷洪文先生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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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17 年12 月31 日。
2、2013 年5 月1 日,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茅庆江先 生租赁其拥有产权的菁华公寓作为公司员工宿舍,有效期至2016 年4 月30 日。
3、2016 年5 月1 日,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茅庆江先 生租赁其拥有产权的菁华公寓作为公司员工宿舍,有效期至2019 年4 月30 日。
以上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租赁价格 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除以上关联交易外,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也不存在以 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 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 作用;公司编制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能保 证公司规范运作,能公允地反映2016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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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16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运 作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6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七、关于2016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2016年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关于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等相关要求,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合法、合规,是合 理有效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6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安排,并同意将公司 《关于2016年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制定2017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2017年董事薪酬方案》和《2017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程 序合法、合规,方案内容综合考虑了同行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 平及考核要求,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是合理有效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 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安排,并同意将公司《关于制定<2017年董事薪 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 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十、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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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事项目前处于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但尚未取得正式的书面核准文件阶段,而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于2017 年5 月9 日届满,公司拟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 个月至2018 年5 月9 日,旨在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A 股股票事项的顺利完成,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 的安排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的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事项目前处于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但尚未取得正式的书面核准文件阶段,而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 股股 票授权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于2017 年5 月9 日届满,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 将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 满之日起延长12 个月至2018 年5 月9 日,旨在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 票事项的顺利完成,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 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 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的安排并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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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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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朝 曦 秦 家 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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