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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Anysof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y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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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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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 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后认为: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后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后认为:该报告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根据2020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后认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 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 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根据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对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 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相关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相关承诺。 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发表同 意意见,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