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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 Enterprise Solution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Ap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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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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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订对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现行规定 修改方案
第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