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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sco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Sep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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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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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思 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 关于对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严庞科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时了 解了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确认其具备相关的 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具备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 质,任职资格合法。
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聘任严庞科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履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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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严庞科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 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也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我们同意补选上 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 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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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 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及本公司实际情况选取营业收入和创新药阶 段性研发成果数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
公司现有营业收入主要以仿制药业务为主,受集采及医保降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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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影响较大,2021年半年度营收同比已有12%的下降,存量仿制药 业务持续实现较高增长有一定困难。尽管目前创新药业务的营收占比 极低,但增长迅速,未来创新药持续获批上市将成为公司利润新的增 长点,是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司根据研发实际情况,制定了 以创新药每年IND及NDA的申报数量为主的业绩指标,该指标较公司前 期创新药每年IND及NDA的申报数量有较大的提升。公司综合考虑了当 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等相关因素,结合考核目标的挑战性、可实现性和对公司员工的 激励效果,确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具体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 绩效考核,个人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 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制定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及可 操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 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我们同意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乐军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
2021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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