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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ha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n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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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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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以下___1页至__92页与

$2016$

嘉漁律师事务所

计划代码: 076226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 保证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及本金 不受损失。资产委托人投资本计划存在投资风 险。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 的损失, 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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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元寿三号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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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释义………………………………………………………………………………………………
三、声明与承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8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2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6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7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9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9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十五、越权交易 ………………………………………………………………………………………………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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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overline{2}$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九、报告义务 …………………………………………………………………………………………30
二十、风险揭示 ………………………………………………………………………………………………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二十二、违约责任………………………………………………………………………………………37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8
二十五、其他事项……………………………………………………………………………………………38
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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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3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前言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合规运作, 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 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 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 合同草案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 会或其指定机构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托管人只对该产品提供托管服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推介和销售服务,不对此类产品承担任 何销售责任。

二、释义 MARKET MARKETING AND THE MARKETING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4、资产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 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 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将特定多个资 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投资说明书 指《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工作日:同交易日

10、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资 产托管人为本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以及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则,由资产托管 人为本计划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1、资金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 银行账户

12、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交纳认购资金及获得分配的现金、收取资产管 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银行账户,资产委托人在持有计划份额期间,不得变更本账户,因特殊情形 需要变更的,应出具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认可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 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以及该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损益

14、初始销售期间: 指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 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1个月

15、存续期: 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6、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 的行为

17、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退出: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 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9、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0、销售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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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人委托,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1、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紫光古汉: 指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 000590.SZ)

23、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繁光古汉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所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包括紫光古汉有权机构对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睾的修改

24、关联方: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方

25、关联关系: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关系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其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不是紫光古汉及紫光古汉的关联方,也不是紫光古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 工,与紫光古汉不存在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亦不会利用委托财产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实施其他违规交易。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对委托财产的运用已经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核准、审核及批准等程序,包括但 不限于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或批准程序。资产委托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 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 质疑。

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资 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 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或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 失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 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已了解 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并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委托人进一步承认,资产委托人完全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资产委托人将自行承担委托财 产的投资风险。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 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 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参与紫光古汉(000590.SZ)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期实现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目标。

(五)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48 个月: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计划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元。

(八)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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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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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见《投 资说明书》。如果在初始销售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 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 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 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 本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并可多次认购, 初始销售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最低应 为10万元。

(三)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 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一经受理,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 确认,即不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申请时间在先的申请予以确认;相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金额较 大的申请予以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就该确认原则制定细则,投资者应予遵守,确保本合同生效时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人数不超过 200 人。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无息退还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款项。

(五) 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金额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认购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 所有,其中认购利息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舍去尾数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七)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在资产管 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2人且不超过200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 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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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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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 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计划的《投资 说明书》为准。

(二)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三年期锁定期满 后,每季度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开放日为自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三年期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下1个月度的对 应日,其后的每个开放日均为前一开放日后第三个月度的对应日。若前一开放日向后的第三个月度 无月度对应日,则以无月度对应日的该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前一开放日的第三个月度对应日。 若该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向后顺延至该月度对应日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三) 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时, 资产委托人应以份额为单位提出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网点确实收到了退出申请。退出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3个工作日至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查询最终 确认情况。

6、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 出款项,退出款项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指定账 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 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四) 退出的预约机制

资产委托人拟申请退出的,可在开放期前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提交退出预约申请,该 预约退出申请在开放日自动转为退出申请。

如果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开放日全部退出申请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50% 以上,则本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提前终止,已确认的退出申请暂不支付退出款项,该退出申请涉及的计划资产与本计划其他 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处理和分配。

(五) 参与和退出的限制

1、开放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仅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2、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 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 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 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强制退出某 资产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后导致其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将该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全额退出。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时, 需要退出计划的, 投资者必须 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合同中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限制,资产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告知资产委托人。

(六) 退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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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本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七) 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数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计算结果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舍去尾数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 产生的损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八)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任何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 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退出的,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已接受的退 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将可支付的退出款按单个退出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如任一开放日退出申请确认后,将导致本计划剩余资产委托人人数小于2的,该开放日的退 出申请将导致本合同终止,对当日确认退出申请的资产委托人暂不支付退出款项,该等退出申请涉 及的计划资产与本计划其他资产一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处理和分配。

(九)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资产管理计划需处理的退出申请总份额(退出申请总数减去参与申请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上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不足50%时,即认为本资 产管理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 部分延期退出。

(1) 接受全额退出: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 出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退出: 当按期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 或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 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可按照该开放日 的计划份额净值在该开放日接受全部退出申请,但资产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 但最长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3) 巨额退出的通知: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日后3个 交易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资产委托人

嘉实基金元寿三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 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管理计划

  • (3)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 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合同及资产管理人制定的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

(2) 在签署本合同后及时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 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

(5) 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 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资产管理合同

(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于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 生的其他费用。

(9) 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 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自 愿通过认购本计划份额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接受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 有条件,接受紫光古汉股票价格的任何波动及可能对紫光古汉产生影响的任何情形。

(10) 保守商业秘密, 除适用法律法规、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之外, 不得向任何本合同以外 的第三方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信息。

(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46 层 06-08 单元

联系人: 张韶恒

联系电话: 010-85097611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业绩报酬。

(3) 依照有关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 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 各规则。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 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 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11) 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资产管理合同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崔勇

电话: (010) 66410055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 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官。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 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 本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 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 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 理人。"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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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认购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以期实现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目标。

(二) 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上市公司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锁定36个月。在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资金及投资后的闲置资金可以购买资产管 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主要资产配置于定向增发股票。闲置资金、股票分红和股票变现所获得的资产可配置 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 定向增发股票的选择

全体资产委托人均已了解并认可本计划财产主要用于认购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资产委托人同意在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前自行了解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信息。

(2) 股票卖出策略

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结束后, 资产管理人将根据对市场的 判断,逐步卖出。资产委托人确认,其将不会干预或指示资产管理人卖出紫光古汉股票。

(四) 投资限制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投资于定向增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单只股票的比例不设上限。

2、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 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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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3-663

外的原因导致的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日起 10个交易日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五) 投资禁止行为

本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于紫光古汉 (000590.SZ) 三年限售期的定向增发股票, 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存在相互兼任的情形。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梁秋水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

梁秋水先生,毕业于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工程硕士,CFA特许金融分析师。先后在美国 CCTM 科技咨询公司任市场分析师: 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指数分析师、多资产配置投资 经理助理;在上海海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现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二) 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合同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间同业存款 利率。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CONTRACTOR

(一) 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 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 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 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

并盖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 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 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 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 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资产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 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的方 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并以邮件、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作为应急方 式备用。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讲行确认。邮件、传真以获得 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 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 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 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一般为2小时。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 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是否符合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范围、指令是否符合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 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 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 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计划财产申购 / 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 效签章的基金申购 / 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四) 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 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 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 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 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并履行了本合同约 定的审查、复核义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 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 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 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证 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资 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 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清算代理银行及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 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 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 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对 于场外证券交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对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收 日上午10:00 前补足款项。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给资产托管 人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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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 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 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交易或清算交收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 退出的资金清算

1、T日, 客户进行退出申请,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并 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T+1 日下午 14: 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更 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将退出汇总数据传 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款项清算的"清 算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

4、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退出款 T+3 交收,交收净额在最晚不迟 于交收日 16:00 前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5、如果当日为托管账户净应收款, 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 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为托管账户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发送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 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6、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将退出汇总 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根据 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五)资产管理人应在项目运作成立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主动向资产托管人反馈《托管 系统参数信息维护表》,并确保提供参数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因参数提供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 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

十五、越权交易

(一)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 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讲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 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 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 上午10: 00 前完成融资, 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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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 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上市公司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前的资金及投资后的闲置资金可以购买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 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计划投资于定向增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单只股票的比例不设上限。

B、本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 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 本计划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计划投资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 上述规定。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会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 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 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 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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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权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C.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货币基金 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D.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 按托管人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或 根据境外市场惯例计提利息。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对金融衍生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进行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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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

4-6-3-2-3-672

7、估值错误的处理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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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 时,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更 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 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 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为准,并于报告书中附注载明该项财产及资产托管人的意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产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计划资产净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 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我们要要请我的。"

(一)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费;

2、资产托管费:

3、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的业绩报酬:

4、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5、本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90%。计算方法如下:

$H = E \times 0.90\% \div \angle 24$ 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费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10%。计算方法如下:

$H = E \times 0.10\%$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托管费收费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 其他应付款手续费收入 - 分行专用 ( 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 0200 0998 1120 0160 173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摘要: 托管费

3、业绩报酬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本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 资产管理人按 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计划或终止时所持有份额在该期间超额收益的5%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Si× (NAV1-NAV0) ×5%

其中:

Si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

NAVO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认购时的计划份额净值

NAV1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若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 则业绩报酬为 0。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 由资产托管人从退出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4、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

(五) 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资产委托人 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在向资产委托人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 资产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且资产委托人不得要求 资产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但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向委托人提 供代扣代缴税费的单据。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分配收益。

十九、报告义务

(一)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 运作期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 向资 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 度报告。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 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 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3) 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通知资产委托人。

(4) 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分 别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就涉及本方的以下事项及时进行报告。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业务、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或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 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2、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或应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或告知的信息,将严格按照《试 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资产管理人网站进行。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及所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 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披露,资产委托人应自行查阅。

资产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资产委托人应不时登录资产管理人上述网站,查询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如资产委托

31

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并确认,上述资产管理人网站是资产管理人就本资产管理计划涉及的 所有信息的发布平合,资产管理人在该平台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即视为资产管理人履行了本合同约 定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 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风险揭示 STORY OF BRIDE AT LOCAL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市场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二) 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该股票锁定期内, 本计划将封闭运作, 不允许资产委托人参与或退出,也不允许违约退出,存在着资产委托人无法退出的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 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计划合同终止时,本计划财产可能持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该等证券只能在流通时才能 变现或清算,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及时全部清算的风险。

(三) 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 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四)提前终止合同的风险

资产管理合同

本计划存续期内, 如果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市场发行股票 或本计划参与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 本合同将提前终止。

如果开放日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本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本计划全部计划份额的50%,资产管 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五)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投资定向增发股票的特有风险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4) 上市公司在计划存续期内因其违法违规等情况造成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5) 锁定期内, 上市公司股票下跌却无法变现的风险。

(6) 投资集中风险。

(六)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七)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 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资产管理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后应当通知资产委托人。

其他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资 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等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 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二)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紫光古汉(000590.SZ)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或本计划参与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 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

7、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变现后,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本合 同:

8、资产委托人在本计划的开放期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资产占本计划净资产的50% 以上时,本合 同终止:

9、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后,资产托管人和管理人应及时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 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参加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7、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后制作清算报告:

8、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资产委托人:

9、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资产委托人确认,清算报告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无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资产委托人一致要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相应费 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 干: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2、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计划财产中列支。

(六)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

(2) 支付清算费用:

(3) 交纳所欠税款:

(4) 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5) 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如有业绩报酬, 同时向资产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

35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如本合同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清算小组应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 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向资产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如有)。

2、本合同终止日即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日。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 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3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在本合同终止日3个工作 日前(仅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除因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或所持证券因停牌无法变现, 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资产托管 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并出具清算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 送指令,资产托管人按指令将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对于在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登公司相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 同终止及所有资产变现后的下月起9个月可以完成清理。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利息以 中登公司实际支付为准。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于该计划所有资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相关利 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 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算公司支付的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中登公司实际支付的利 息、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划付到资产管理人指定帐户,并注销该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 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工作结束,资产托管人应在资产管理人的配合下,尽快完成本合同项 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并将销户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 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36

i.

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 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 / 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原因发生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二)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 一方或多方违约,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后,未按照资产管理人的通知及时足额交纳认购资金,导致资 产管理人对紫光古汉违约的,资产委托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资产委托人认购金 额的 20%.

(五) 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赔偿"仅应对"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 其解释。

37

a,

Ŋ.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应分别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就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而言,如该资产委托人 为机构的,经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本合同成立, 如该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的,经该自然人签字,本合同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有效期为48个月。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资产委托人签署页。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其已详细阅读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完全理解本合同 的全部条款的准确含义, 对本合同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的理解, 知悉并同意一旦就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 各方协商无果的, 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一)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和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1、自然人

姓名: 和瑜 联系电话: 13530830005

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区、中国护照口

证件号码:自动的时间可以的可可回答口为可回答名

2、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证"合一的,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 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2100000000

(三) 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和编

账号: 6225886552972539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金丰城支行

(本页无正文, 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 人签署页)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40

96

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一

承诺函

本人 / 本机构作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资产委托人, 参与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古汉,股票代码000590.SZ)在A股市场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投资。

本人 / 本机构特此承诺:

本人与标的公司之间相互独立, 彼此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委托财产全部源自 【和狐 1, 为本人 / 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金,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 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的情形,委托财产源自募集资金的,该募集产品不存在 任何结构化设计。

因本承诺函不实给资产管理人带来的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本人 / 本机构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和新

2015年 月日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附件二

资产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姓名 电话 传真电话
签约、协调
指令、清算 王天慧 010-85097245 010-85712180
估值核算 国显明、朱云 010-85097277
010-85097248
010-85712180

指令清算邮箱: [email protected]

估值核算邮箱: [email protected]

资产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姓名 电话 传真电话
签约、协调 康希 010-66410055-8523 84022704
指令、清算 陈曦 1010-66410055-7502 82919565-6013 (电子传真)
估值核算 杨京云 010-64011873 010-64019316

划款指令接收人员: 陈曦, 电话/传真: 010-64016013 010-82919565-6013(指令电子传真号),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此件以下工页至业项与原作

2016年3月

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计划代码: 076226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但不 保证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及本金 不受损失。资产委托人投资本计划存在投资风 险。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 的损失,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mathc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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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line{\phantom{a}}$
é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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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声明与承诺 …………………………………………………………………………………………5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6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7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8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9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十五、越权交易 ………………………………………………………………………………………………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sqrt{2}$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九、报告义务 ………………………………………………………………………………………………
二十、风险揭示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二十二、违约责任…………………………………………………………………………………………37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8
二十五、其他事项………………………………………………………………………………………………
承诺函………………………………………………………………………………………………

资产管理合同

3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合规运作, 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 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 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 合同草案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 会或其指定机构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托管人只对该产品提供托管服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推介和销售服务,不对此类产品承担任 何销售责任。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 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投资说明书 指《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工作日: 同交易日

10、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资 产托管人为本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以及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则,由资产托管 人为本计划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1、资金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 银行账户

12、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交纳认购资金及获得分配的现金、收取资产管 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银行账户,资产委托人在持有计划份额期间,不得变更本账户,因特殊情形 需要变更的,应出具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认可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委托财产: 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 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以及该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损益

14、初始销售期间: 指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 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1个月

15、存续期: 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6、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 的行为

17、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退出: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 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9、违约退出; 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0、销售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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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人委托,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1、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紫光古汉: 指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 000590.SZ)

23、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紫光古汉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所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包括紫光古汉有权机构对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修改

24、关联方: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方

25、关联关系: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关系

三、声明与承诺

(一) 资产委托人声明, 其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不是紫光古汉及紫光古汉的关联方,也不是紫光古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 工,与紫光古汉不存在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亦不会利用委托财产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实施其他违规交易。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对委托财产的运用已经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核准、审核及批准等程序,包括但 不限于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或批准程序。资产委托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 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 质疑。

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资 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 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或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 失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 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已了解 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并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委托人进一步承认,资产委托人完全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资产委托人将自行承担委托财 产的投资风险。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 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 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参与紫光古汉(000590.SZ)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期实现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目标。

(五)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48个月;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计划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 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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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

资产管理合同

7

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见《投 资说明书》。如果在初始销售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 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宗毕提 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 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 本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最低应 为10万元。

(三)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 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一经受理,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 确认,即不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申请时间在先的申请予以确认;相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金额较 大的申请予以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就该确认原则制定细则,投资者应予遵守,确保本合同生效时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人数不超过200人。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无息退还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款项。

(五) 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金额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认购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 所有,其中认购利息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舍去尾数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七)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在资产管 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2人且不超过200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 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资产管理合同

9

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计划备案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 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计划的《投资 说明书》为准。

(二)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三年期锁定期满 后, 每季度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开放日为自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三年期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下 1 个月度的对 应日,其后的每个开放日均为前一开放日后第三个月度的对应日。若前一开放日向后的第三个月度 无月度对应日,则以无月度对应日的该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前一开放日的第三个月度对应日。 若该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向后顺延至该月度对应日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三) 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 即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时,资产委托人应以份额为单位提出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

4-6-3-2-3-698

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网点确实收到了退出申请。退出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3个工作日至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查询最终 确认情况。

6、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 出款项, 退出款项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指定账 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四) 退出的预约机制

资产委托人拟申请退出的,可在开放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提交退出预约申请,该 预约退出申请在开放日自动转为退出申请。

如果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开放日全部退出申请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50%以上,则本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提前终止,已确认的退出申请暂不支付退出款项,该退出申请涉及的计划资产与本计划其他 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处理和分配。

(五) 参与和退出的限制

1、开放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仅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2、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 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 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 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 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强制退出某 资产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后导致其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将该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全额退出。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 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合同中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限制,资产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告知资产委托人。

(六) 退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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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本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七) 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数 XT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计算结果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舍去尾数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 产生的损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八)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 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退出的, 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已接受的退 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将可支付的退出款按单个退出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如任一开放日退出申请确认后,将导致本计划剩余资产委托人人数小于2的,该开放日的退 出申请将导致本合同终止, 对当日确认退出申请的资产委托人暂不支付退出款项, 该等退出申请涉 及的计划资产与本计划其他资产一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处理和分配。

(九)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资产管理计划需处理的退出申请总份额(退出申请总数减去参与申请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上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不足50%时,即认为本资 产管理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 部分延期退出。

(1) 接受全额退出: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 出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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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2) 部分延期退出: 当按期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 或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 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可按照该开放日 的计划份额净值在该开放日接受全部退出申请,但资产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 但最长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3) 巨额退出的通知: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日后3个 交易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 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 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合同及资产管理人制定的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

(2) 在签署本合同后及时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

(5) 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 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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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 生的其他费用。

(9) 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 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自 愿通过认购本计划份额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接受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 有条件,接受紫光古汉股票价格的任何波动及可能对紫光古汉产生影响的任何情形。

(10) 保守商业秘密, 除适用法律法规、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之外, 不得向任何本合同以外 的第三方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信息。

(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46 层 06-08 单元

联系人: 张韶恒

联系电话: 010-85097611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业绩报酬。

(3) 依照有关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 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 务规则。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 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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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官。

(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 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11) 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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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 2 号天银大厦 B 座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崔勇

电话: (010) 66410055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 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官。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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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 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 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 理人。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 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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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认购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以期实现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目标。

(二) 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上市公司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锁定36个月。在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资金及投资后的闲置资金可以购买资产管 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主要资产配置于定向增发股票。闲置资金、股票分红和股票变现所获得的资产可配置 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 定向增发股票的选择

全体资产委托人均已了解并认可本计划财产主要用于认购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资产委托人同意在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前自行了解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信息。

(2) 股票卖出策略

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结束后,资产管理人将根据对市场的 判断,逐步卖出。资产委托人确认,其将不会干预或指示资产管理人卖出紫光古汉股票。

(四) 投资限制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投资于定向增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单只股票的比例不设上限。

2、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 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日起 10个交易日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五) 投资禁止行为

本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A CAR MARINEZ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于紫光古汉 (000590.SZ) 三年限售期的定向增发股票, 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存在相互兼任的情形。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梁秋水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

梁秋水先生,毕业于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工程硕士,CFA 特许金融分析师。先后在美国 CCTM 科技咨询公司任市场分析师: 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指数分析师、多资产配置投资 经理助理,在上海海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现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二) 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合同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间同业存款 利率。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 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 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 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 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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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盖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 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 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 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 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资产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 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的方 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并以邮件、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作为应急方 式备用。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邮件、传真以获得 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 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 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 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一般为2小时。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 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是否符合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范围、指令是否符合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 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 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 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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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3-709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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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计划财产申购 / 认购开放式基金时, 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 效签章的基金申购 / 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 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干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密 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 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今,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并履行了本合同约 定的审查、复核义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 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 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 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 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证 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资 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 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清算代理银行及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 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 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 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对 于场外证券交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对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收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款项。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给资产托管 人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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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3-711$

资产管理合同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 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 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交易或清算交收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 退出的资金清算

1、T日, 客户进行退出申请,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并 进行核对; 资产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T+1日下午 14: 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更 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将退出汇总数据传 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款项清算的"清 算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

4、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退出款 T+3 交收, 交收净额在最晚不迟 于交收日 16:00 前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5、如果当日为托管账户净应收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 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为托管账户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发送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 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6、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将退出汇总 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根据 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五) 资产管理人应在项目运作成立前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主动向资产托管人反馈《托管 系统参数信息维护表》,并确保提供参数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因参数提供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 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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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一)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 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 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 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 上午10: 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所有。

(三)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 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上市公司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前的资金及投资后的闲置资金可以购买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 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计划投资于定向增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单只股票的比例不设上限。

B、本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 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 本计划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计划投资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时, 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 上述规定。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 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 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 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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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权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C.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货币基金 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D.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托管人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或 根据境外市场惯例计提利息。

E.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对金融衍生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进行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

7、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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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 时,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更 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 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 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为准,并于报告书中附注载明该项财产及资产托管人的意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产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计划资产净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4-6-3-2-3-716
$$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本 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费:

2、资产托管费;

3、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的业绩报酬;

4、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5、本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90%。计算方法如下:

$H = E \times 0.90\% \div \angle 2$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费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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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10%。计算方法如下:

$H = E \times 0.10\%$ $\div$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托管费收费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 其他应付款手续费收入 - 分行专用 ( 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 0200 0998 1120 0160 173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摘要: 托管费

3、业绩报酬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本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资产管理人按 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计划或终止时所持有份额在该期间超额收益的 5% 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Si× (NAV1-NAV0) ×5%

其中:

Si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

NAVO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认购时的计划份额净值

NAV1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若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 则业绩报酬为 0。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 由资产托管人从退出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4、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

(五) 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资产委托人 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在向资产委托人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 资产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且资产委托人不得要求 资产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但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向委托人提 供代扣代缴税费的单据。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分配收益。

十九、报告义务

(一)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 运作期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 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

31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 度报告。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 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 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3) 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通知资产委托人。

(4) 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分 别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涉及本方的以下事项及时进行报告。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业务、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或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 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2、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或应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或告知的信息,将严格按照《试 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资产管理人网站进行。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及所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 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披露,资产委托人应自行查阅。

资产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资产委托人应不时登录资产管理人上述网站,查询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如资产委托

人在登录资产管理人网站查询时有任何疑问,请致电资产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并确认,上述资产管理人网站是资产管理人就本资产管理计划涉及的 所有信息的发布平台, 资产管理人在该平台上发布了相关信息, 即视为资产管理人履行了本合同约 定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 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 包括但不跟干,

(一) 市场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二) 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该股票锁定期内, 本计划将封闭运作, 不允许资产委托人参与或退出,也不允许违约退出,存在着资产委托人无法退出的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 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计划合同终止时,本计划财产可能持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该等证券只能在流通时才能 变现或清算, 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及时全部清算的风险。

(三) 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 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四) 提前终止合同的风险

$4-6-3-2-3-721$

资产管理合同

33

本计划存续期内, 如果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市场发行股票 或本计划参与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 本合同将提前终止。

オールキンキ

如果开放日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本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本计划全部计划份额的50%,资产管 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投资定向增发股票的特有风险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4) 上市公司在计划存续期内因其违法违规等情况造成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5) 锁定期内, 上市公司股票下跌却无法变现的风险。

(6) 投资集中风险。

(六)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七) 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 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资产管理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后应当通知资产委托人。

其他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 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并由资 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等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 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二)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或本计划参与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 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

7、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变现后, 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本合 同:

8、资产委托人在本计划的开放期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资产占本计划净资产的50%以上时,本合 同终止:

9、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后, 资产托管人和管理人应及时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 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侬法进

4-6-3-2-3-723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参加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7、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后制作清算报告;

8、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资产委托人;

9、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资产委托人确认,清算报告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无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资产委托人一致要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相应费 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 于: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2、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计划财产中列支。

(六)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

(2) 支付清算费用;

(3) 交纳所欠税款:

(4) 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5) 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如有业绩报酬, 同时向资产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

35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如本合同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清算小组应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 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向资产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如有)。

2、本合同终止日即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日。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 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3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在本合同终止日3个工作 日前(仅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除因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或所持证券因停牌无法变现, 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资产托管 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并出具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 送指令,资产托管人按指令将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对于在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登公司相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 同终止及所有资产变现后的下月起9个月可以完成清理。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利息以 中登公司实际支付为准。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于该计划所有资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相关利 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 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算公司支付的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中登公司实际支付的利 息、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划付到资产管理人指定帐户,并注销该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 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工作结束,资产托管人应在资产管理人的配合下,尽快完成本合同项 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并将销户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浩 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九)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 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 / 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原因发生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二) 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 一方或多方违约,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后,未按照资产管理人的通知及时足额交纳认购资金,导致资 产管理人对紫光古汉违约的,资产委托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资产委托人认购金 额的 20%。

(五) 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赔偿"仅应对"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 其解释。

37

2410 1979 1989

喜实基金元寿日 号资产管理计划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ß.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应分别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就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而言,如该资产委托人 为机构的, 经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成立, 如该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的,经该自然人签字,本合同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有效期为48个月。

二十五、其他事项 SON WE AN LEA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8

(本页无正文, 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资产委托人签署页。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确认, 在签署本合同时, 其已详细阅读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并完全理解本合同 的全部条款的准确含义, 对本合同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的理解, 知悉并同意一旦就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 各方协商无果的, 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一)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1解覆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1、自然人

姓名: 北阴、截 联系电话: 13612939090

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人 中国护照口

证件号码: 你体IOBIBITIOSO @BODDOG@D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证"合一的,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 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人民的管控危力元整(好)(0000.0)

(三) 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毛阿農

账号: 9988 0000 4251 5622

开户银行名称:乳房银行上海市的支行

(本页无正文, 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 人签署页)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合同

41

附件一

承诺函

本人 / 本机构作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资产委托人, 参与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古汉,股票代码000590.SZ)在 A 股市场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投资。

本人 / 本机构特此承诺:

本人与标的公司之间相互独立, 彼此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委托财产全部源自 【 何有伤乞 】, 为本人 / 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金,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 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童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的情形,委托财产源自募集资金的,该募集产品不存在 任何结构化设计。

因本承诺函不实给资产管理人带来的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本人 / 本机构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互研发

2015年 月日

附件二

资产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姓名 电话 传真电话
签约、协调
指令、清算 王天慧 010-85097245 010-85712180
估值核算 国显明、朱云 010-85097277
010-85097248
010-85712180

指令清算邮箱: [email protected]

估值核算邮箱: [email protected]

资产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姓名 电话 传真电话
签约、协调 康希 010-66410055-8523 84022704
指令、清算 陈曦 010-66410055-7502 82919565-6013 (电子传真)
估值核算 杨京云 1010-64011873 010-64019316

划款指令接收人员: 陈曦, 电话/传真: 010-64016013 010-82919565-6013 (指令电子传真号),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此件以下 1页至9万页与原件

见证律师

2016年3月11

嘉源律师事务所

计划代码: 076226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但不 保证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及本金 不受损失。资产委托人投资本计划存在投资风 险。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 的损失, 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Đ.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overline{1}$

发展 以承认性

一、 酊画 ……………………………………………………………………………………………
二、释义………………………………………………………………………………………………
三、声明与承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8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6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7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8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9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十五、越权交易 ………………………………………………………………………………………………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5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boldsymbol{\eta}$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九、报告义务 …………………………………………………………………………………………30
二十、风险揭示 ………………………………………………………………………………………………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二十二、违约责任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8
二十五、其他事项…………………………………………………………………………………………38
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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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line{a}$

资产管理合同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前言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合规运作, 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 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 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 合同草案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 会或其指定机构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托管人只对该产品提供托管服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推介和销售服务,不对此类产品承担任 何销售责任。

二、释义 BARK AND A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 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 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将特定多个资 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投资说明书 指《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工作日: 同交易日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10、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资 产托管人为本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以及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则,由资产托管 人为本计划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1、资金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 银行账户

12、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交纳认购资金及获得分配的现金、收取资产管 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银行账户, 资产委托人在持有计划份额期间, 不得变更本账户, 因特殊情形 需要变更的,应出具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认可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委托财产: 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 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以及该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损益

14、初始销售期间: 指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 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1个月

15、存续期: 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6、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 的行为

17、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退出: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 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9、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0、销售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

资产管理合同。

5

产管理人委托, 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1、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紫光古汉: 指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 000590.SZ)

23、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紫光古汉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所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包括紫光古汉有权机构对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修改

24、关联方: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方

25、关联关系: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关系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其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不是紫光古汉及紫光古汉的关联方,也不是紫光古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 工,与紫光古汉不存在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亦不会利用委托财产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实施其他违规交易。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且对委托财产的运用已经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核准、审核及批准等程序, 包括但 不限于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或批准程序。资产委托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 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 质疑。

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资 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 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或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 失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 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已了解 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并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委托人进一步承认,资产委托人完全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资产委托人将自行承担委托财 产的投资风险。

(二)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 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 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参与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以期实现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目标。

(五)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48 个月: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计划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50 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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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见《投 资说明书》。如果在初始销售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 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 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 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 本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并可多次认购, 初始销售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最低应 为10万元。

(三)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 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一经受理,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 确认,即不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申请时间在先的申请予以确认,相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金额较 大的申请予以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就该确认原则制定细则,投资者应予遵守,确保本合同生效时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人数不超过200人。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无息退还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款项。

(五) 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金额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认购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 所有,其中认购利息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舍去尾数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七)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在资产管 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2人且不超过200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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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 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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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 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计划的《投资 说明书》为准。

(二)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三年期锁定期满 后,每季度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开放日为自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三年期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下1个月度的对 应日, 其后的每个开放日均为前一开放日后第三个月度的对应日。若前一开放日向后的第三个月度 无月度对应日,则以无月度对应日的该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前一开放日的第三个月度对应日。 若该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向后顺延至该月度对应日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三) 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时, 资产委托人应以份额为单位提出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

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网点确实收到了退出申请。退出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3个工作日至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查询最终 确认情况。

6、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 出款项, 退出款项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指定账 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四) 退出的预约机制

资产委托人拟申请退出的,可在开放期前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提交退出预约申请,该 预约退出申请在开放日自动转为退出申请。

如果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开放日全部退出申请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50% 以上,则本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提前终止,已确认的退出申请暂不支付退出款项,该退出申请涉及的计划资产与本计划其他 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处理和分配。

(五) 参与和退出的限制

1、开放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仅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2、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 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 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 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强制退出某 资产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后导致其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将该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全额退出。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时, 需要退出计划的, 投资者必须 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合同中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限制,资产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告知资产委托人。

(六) 退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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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本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七) 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数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计算结果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舍去尾数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 产生的损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八)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 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退出的,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已接受的退 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将可支付的退出款按单个退出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如任一开放日退出申请确认后,将导致本计划剩余资产委托人人数小于2的,该开放日的退 出申请将导致本合同终止,对当日确认退出申请的资产委托人暂不支付退出款项,该等退出申请涉 及的计划资产与本计划其他资产一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处理和分配。

(九)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资产管理计划需处理的退出申请总份额(退出申请总数减去参与申请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上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10% 不足 50% 时,即认为本资 产管理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 部分延期退出。

(1) 接受全额退出: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 出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退出: 当按期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 或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 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可按照该开放日 的计划份额净值在该开放日接受全部退出申请,但资产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 但最长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3) 巨额退出的通知: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日后3个 交易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 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 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合同及资产管理人制定的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

(2) 在签署本合同后及时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 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

(5) 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 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资产管理合同

(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 生的其他费用。

(9) 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 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自 愿通过认购本计划份额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接受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 有条件,接受紫光古汉股票价格的任何波动及可能对紫光古汉产生影响的任何情形。

(10) 保守商业秘密, 除适用法律法规、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之外, 不得向任何本合同以外 的第三方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信息。

(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46 层 06-08 单元

联系人: 张韶恒

联系电话: 010-85097611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业绩报酬。

(3) 依照有关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 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 务规则。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 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 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11) 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资产管理合同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崔勇

电话: (010) 66410055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 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

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 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并将客户资料 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 理人。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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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认购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以期实现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目标。

(二) 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上市公司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锁定36个月。在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资金及投资后的闲置资金可以购买资产管 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主要资产配置于定向增发股票。闲置资金、股票分红和股票变现所获得的资产可配置 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 定向增发股票的选择

全体资产委托人均已了解并认可本计划财产主要用于认购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资产委托人同意在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前自行了解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信息。

(2) 股票卖出策略

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结束后, 资产管理人将根据对市场的 判断,逐步卖出。资产委托人确认,其将不会干预或指示资产管理人卖出紫光古汉股票。

(四) 投资限制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跟制:

1、本计划投资于定向增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单只股票的比例不设上限。

2、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 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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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原因导致的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日起 10个交易日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五) 投资禁止行为

本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于紫光古汉 (000590.SZ) 三年限售期的定向增发股票, 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存在相互兼任的情形。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梁秋水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

梁秋水先生,毕业于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工程硕士,CFA 特许金融分析师。先后在美国 CCTM 科技咨询公司任市场分析师: 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指数分析师、多资产配置投资 经理助理; 在上海海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 现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二) 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资产管理合同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间同业存款 利率。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 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 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 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 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

并盖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 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 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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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 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 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资产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 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的方 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并以邮件、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作为应急方 式备用。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邮件、传真以获得 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 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 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 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一般为2小时。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 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是否符合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范围、指令是否符合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 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 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 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计划财产申购 / 认购开放式基金时, 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 效签章的基金申购 / 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六)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 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 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 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今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并履行了本合同约 定的审查、复核义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 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 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 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证 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资 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 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 司、清算代理银行及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 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 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 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对 于场外证券交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对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收 日上午10: 00 前补足款项。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给资产托管 人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 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 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交易或清算交收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 退出的资金清算

1、T日,客户进行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 进行核对: 资产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T+1 日下午 14: 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更 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将退出汇总数据传 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款项清算的"清 算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

4、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退出款 T+3 交收,交收净额在最晚不识 于交收日 16:00 前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5、如果当日为托管账户净应收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 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 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为托管账户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发送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 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6、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将退出汇总 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根据 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五) 资产管理人应在项目运作成立前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主动向资产托管人反馈《托管 系统参数信息维护表》,并确保提供参数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因参数提供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 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

十五、越权交易 STATISTICS OF A STREET

(一)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 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 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 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 上午10: 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所有。

4-6-3-2-3-756

(三)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 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上市公司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前的资金及投资后的闲置资金可以购买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 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计划投资于定向增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单只股票的比例不设上限。

B、本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 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 本计划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计划投资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时, 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 上述规定。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 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 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 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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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权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C.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货币基金 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D.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 按托管人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或 根据境外市场惯例计提利息。

E.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对金融衍生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进行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

7、估值错误的处理

资产管理合同

27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 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更 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 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 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为准,并于报告书中附注载明该项财产及资产托管人的意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产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计划资产净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 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费:

2、资产托管费:

3、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的业绩报酬:

4、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5、本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I、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90%。计算方法如下:

$H = E \times 0.90\% \div \angle 2$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费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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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10%。计算方法如下:

$H = E \times 0.10\% \div \angle 2$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托管费收费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 其他应付款手续费收入 - 分行专用 ( 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 0200 0998 1120 0160 173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摘要: 托管费

3、业绩报酬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本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 资产管理人按 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计划或终止时所持有份额在该期间超额收益的 5% 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Si× (NAVI-NAV0) ×5%

其中:

Si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

NAVO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认购时的计划份额净值

NAV1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若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 则业绩报酬为 0。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退出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4、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

(五) 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资产委托人 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在向资产委托人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 资产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且资产委托人不得要求 资产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但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向委托人提 供代扣代缴税费的单据。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分配收益。

十九、报告义务

(一)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 运作期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 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ś.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 度报告。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 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 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 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3) 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通知资产委托人。

(4) 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分 别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涉及本方的以下事项及时进行报告。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业务、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或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 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2、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或应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或告知的信息,将严格按照《试 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资产管理人网站进行。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及所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 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披露,资产委托人应自行查阅。

资产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资产委托人应不时登录资产管理人上述网站,查询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如资产委托

$31$

人在登录资产管理人网站查询时有任何疑问,请致电资产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并确认,上述资产管理人网站是资产管理人就本资产管理计划涉及的 所有信息的发布平台,资产管理人在该平台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即视为资产管理人履行了本合同约 定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 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风险揭示 which also have a state of the state of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市场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二) 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该股票锁定期内, 本计划将封闭运作, 不允许资产委托人参与或退出,也不允许违约退出,存在着资产委托人无法退出的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 从 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计划合同终止时,本计划财产可能持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该等证券只能在流通时才能 变现或清算,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及时全部清算的风险。

(三) 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 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四)提前终止合同的风险

本计划存续期内, 如果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市场发行股票 或本计划参与紫光古汉(000590.SZ)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本合同将提前终止。

如果开放日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本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本计划全部计划份额的50%,资产管 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投资定向增发股票的特有风险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4) 上市公司在计划存续期内因其违法违规等情况造成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5) 锁定期内, 上市公司股票下跌却无法变现的风险。

(6) 投资集中风险。

(六)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七) 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 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资产管理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后应当通知资产委托人。

其他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资 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等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 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二)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紫光古汉(000590.SZ)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或本计划参与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 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

7、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变现后,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本合 同:

8、资产委托人在本计划的开放期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资产占本计划净资产的50%以上时,本合 同终止:

9、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后,资产托管人和管理人应及时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 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资产管理合同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清算小组成立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参加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7、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后制作清算报告:

8、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资产委托人:

9、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资产委托人确认,清算报告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无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资产委托人一致要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相应费 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 于: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2、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计划财产中列支。

(六)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

(2) 支付清算费用;

(3) 交纳所欠税款:

(4) 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5) 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如有业绩报酬, 同时向资产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

如本合同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清算小组应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 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向资产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如有)。

2、本合同终止日即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日。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3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在本合同终止日3个工作 日前(仅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除因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或所持证券因停牌无法变现, 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资产托管 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并出具清算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 送指令,资产托管人按指令将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对于在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登公司相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 同终止及所有资产变现后的下月起9个月可以完成清理。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利息以 中登公司实际支付为准。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于该计划所有资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相关利 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 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算公司支付的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中登公司实际支付的利 息、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划付到资产管理人指定帐户,并注销该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 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工作结束,资产托管人应在资产管理人的配合下,尽快完成本合同项 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并将销户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 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九)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二、违约责任参照会计会计会计会计会计会计

(一) 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 / 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原因发生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二) 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 一方或多方违约,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后, 未按照资产管理人的通知及时足额交纳认购资金, 导致资 产管理人对紫光古汉违约的,资产委托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资产委托人认购金 额的 20%。

(五)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赔偿"仅应对"直接损失" 讲行赔偿。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 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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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应分别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就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而言,如该资产委托人 为机构的, 经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成立, 如该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的,经该自然人签字,本合同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有效期为48个月。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8

(本页无正文, 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资产委托人签署页。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确认, 在签署本合同时, 其已详细阅读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并完全理解本合同 的全部条款的准确含义,对本合同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的理解,知悉并同意一旦就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各方协商无果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一)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2 社》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1、自然人 姓名: 高永气 ╲联系电话: 18663813768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区、中国护照口

ш#ем. В.Л.ПапАпроподаватор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证"合一的,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 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贰佰毫拾禄整(¥2100000.00

(三) 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高品人 $\frac{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开户银行名称: 山东为东小川的工有首限行

Delivery of the

(本页无正文, 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 人签署页)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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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一

承诺函

本人 / 本机构作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资产委托人, 参与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古汉,股票代码000590.SZ)在 A 股市场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投资。

本人 / 本机构特此承诺:

本人与标的公司之间相互独立,彼此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委托财产全部源自 水 人 】,为本人 /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 $\mathbf{r}$ 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的情形,委托财产源自募集资金的,该募集产品不存在 任何结构化设计。

因本承诺函不实给资产管理人带来的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本人 / 本机构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 三百四

2015年 月日

嘉实基金元寿

附件二

42

资产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姓名 电话 传真电话
签约、协调
指令、清算 王天慧 010-85097245 010-85712180
估值核算 国显明、朱云 010-85097277
010-85097248
010-85712180

3,

指令清算邮箱: [email protected]

估值核算邮箱: [email protected]

资产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姓名 电话 传真电话
签约、协调 康希 010-66410055-8523 84022704
指令、清算 陈曦 010-66410055-7502 82919565-6013 (电子传真)
估值核算 杨京云 010-64011873 010-64019316

划款指令接收人员: 陈曦, 电话/传真: 010-64016013 010-82919565-6013 (指令电子传真号),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计划代码: 076226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但不 保证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及本金 不受损失。资产委托人投资本计划存在投资风 险。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 的损失,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此件以下 工页至 山页与原件一致

资产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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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释义………………………………………………………………………………………………
三、声明与承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8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6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十五、越权交易 ………………………………………………………………………………………………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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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_______
二十、风险揭示 ………………………………………………………………………………………………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二十二、违约责任………………………………………………………………………………………………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8
二十五、其他事项
承诺函………………………………………………………………………………………………

$4-6-3-2-3-777$

资产管理合同

3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合规运作, 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 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 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 合同草案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 会或其指定机构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托管人只对该产品提供托管服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推介和销售服务,不对此类产品承担任 何销售责任。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4、资产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 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投资说明书 指《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工作日: 同交易日

10、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资 产托管人为本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以及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则,由资产托管 人为本计划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1、资金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 银行账户

12、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交纳认购资金及获得分配的现金、收取资产管 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银行账户,资产委托人在持有计划份额期间,不得变更本账户,因特殊情形 需要变更的,应出具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认可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委托财产: 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 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以及该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损益

14、初始销售期间: 指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 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1个月

15、存续期: 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4

16、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 的行为

17、参与: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退出: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 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9、溥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0、错售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

资产管理合同

5

产管理人委托, 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1、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紫光古汉: 指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 000590.SZ)

23、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紫光古汉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所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包括紫光古汉有权机构对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修改

24、关联方: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方

25、关联关系: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关系

三、声明与承诺

(一) 资产委托人声明, 其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不是紫光古汉及紫光古汉的关联方,也不是紫光古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 工,与紫光古汉不存在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亦不会利用委托财产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实施其他违规交易。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对委托财产的运用已经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核准、审核及批准等程序,包括但 不限于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或批准程序。资产委托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 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 质疑。

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资 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 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或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 失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 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已了解 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并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元寿

资产委托人进一步承认,资产委托人完全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资产委托人将自行承担委托财 产的投资风险。

(二)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 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 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参与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以期实现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目标。

(五)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48个月;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计划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其他

6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

资产管理合同

7

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见《投 资说明书》。如果在初始销售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 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 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 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 本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最低应 为10万元。

(三)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 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一经受理,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 确认,即不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申请时间在先的申请予以确认,相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金额较 大的申请予以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就该确认原则制定细则,投资者应予遵守,确保本合同生效时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人数不超过 200 人。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无息退还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款项。

(五) 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金额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认购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 所有,其中认购利息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舍去尾数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七)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在资产管 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符合下列条件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2人且不超过200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50 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 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资产管理合同

9

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 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计划的《投资 说明书》为准。

(二)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三年期锁定期满 后, 每季度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开放日为自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三年期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下 1 个月度的对 应日,其后的每个开放日均为前一开放日后第三个月度的对应日。若前一开放日向后的第三个月度 无月度对应日,则以无月度对应日的该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前一开放日的第三个月度对应日。 若该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向后顺延至该月度对应日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三) 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时,资产委托人应以份额为单位提出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

4-6-3-2-3-784

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网点确实收到了退出申请。退出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3个工作日至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查询最终 确认情况。

6、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 出款项,退出款项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指定账 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四) 退出的预约机制

资产委托人拟申请退出的,可在开放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提交退出预约申请,该 预约退出申请在开放日自动转为退出申请。

如果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开放日全部退出申请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50% 以上,则本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提前终止,已确认的退出申请暂不支付退出款项,该退出申请涉及的计划资产与本计划其他 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处理和分配。

(五) 参与和退出的限制

1、开放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仅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2、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 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 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 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强制退出某 资产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后导致其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将该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全额退出。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 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合同中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限制,资产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告知资产委托人。

(六) 退出的费用

10

资产管理合同

本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七) 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数 ×T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计算结果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舍去尾数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 产生的损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八)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任何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 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退出的,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已接受的退 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将可支付的退出款按单个退出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如任一开放日退出申请确认后,将导致本计划剩余资产委托人人数小于2的,该开放日的退 出申请将导致本合同终止, 对当日确认退出申请的资产委托人暂不支付退出款项, 该等退出申请涉 及的计划资产与本计划其他资产一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处理和分配。

(九)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资产管理计划需处理的退出申请总份额(退出申请总数减去参与申请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上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不足50%时,即认为本资 产管理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 部分延期退出。

(1) 接受全额退出: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 出程序执行。

$11$

(2) 部分延期退出: 当按期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 或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 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可按照该开放日 的计划份额净值在该开放日接受全部退出申请,但资产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 但最长不应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退出的通知: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日后3个 交易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 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 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合同及资产管理人制定的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

(2) 在签署本合同后及时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 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

(5) 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 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资产管理合同

13

(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 生的其他费用。

(9) 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 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自 愿通过认购本计划份额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接受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 有条件,接受紫光古汉股票价格的任何波动及可能对紫光古汉产生影响的任何情形。

(10) 保守商业秘密, 除适用法律法规、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之外, 不得向任何本合同以外 的第三方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信息。

(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46 层 06-08 单元

联系人: 张韶恒

联系电话: 010-85097611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业绩报酬。

(3) 依照有关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 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 务规则。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 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 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11) 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14

资产管理合同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崔勇

电话: (010) 66410055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 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

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 本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 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 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 理人。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6

资产管理合同

17

(一) 投资目标

通过认购紫光古汉(000590.SZ)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期实现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目标。

$100 - 100$

(二) 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上市公司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锁定36个月。在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资金及投资后的闲置资金可以购买资产管 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主要资产配置于定向增发股票。闲置资金、股票分红和股票变现所获得的资产可配置 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 定向增发股票的选择

全体资产委托人均已了解并认可本计划财产主要用于认购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资产委托人同意在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前自行了解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信息。

(2) 股票卖出策略

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结束后,资产管理人将根据对市场的 判断,逐步卖出。资产委托人确认,其将不会干预或指示资产管理人卖出紫光古汉股票。

(四) 投资限制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投资于定向增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单只股票的比例不设上限。

2、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 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日起 10个交易日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五) 投资禁止行为

本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于紫光古汉 (000590.SZ) 三年限售期的定向增发股票, 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存在相互兼任的情形。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梁秋水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

梁秋水先生,毕业于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工程硕士,CFA特许金融分析师。先后在美国 CCTM 科技咨询公司任市场分析师: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指数分析师、多资产配置投资 经理助理,在上海海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现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二) 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合同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间同业存款 利率。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 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 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 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 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并盖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 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 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 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 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资产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 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的方 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并以邮件、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作为应急方 式备用。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邮件、传真以获得 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 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 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 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一般为2小时。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 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是否符合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范围、指令是否符合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 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 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 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

资产管理合同

$21$

管理计划财产申购 / 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 效签章的基金申购 / 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应当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 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截明的生效日期的,剥通知自资 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 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 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并履行了本合同约 定的审查、复核义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 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 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 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证 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资 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 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清算代理银行及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 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 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 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对 于场外证券交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对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收 日上午10:00 前补足款项。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给资产托管 人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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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 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 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交易或清算交收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 退出的资金清算

1、T日, 客户进行退出申请,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并 进行核对; 资产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T+1日下午14: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更 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将退出汇总数据传 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款项清算的"清 算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

4、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退出款 T+3 交收,交收净额在最晚不识 于交收日 16:00 前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5、如果当日为托管账户净应收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 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为托管账户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发送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 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6、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将退出汇总 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根据 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五)资产管理人应在项目运作成立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主动向资产托管人反馈《托管 系统参数信息维护表》,并确保提供参数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因参数提供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 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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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越权交易 C. 出生的人的话 RASHINE

(一) 越权交易的界定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 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 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 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 上午10: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所有。

(三)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 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上市公司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前的资金及投资后的闲置资金可以购买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 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计划投资于定向增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单只股票的比例不设上限。

B、本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 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 本计划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计划投资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 上述规定。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 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 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 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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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权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C.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货币基金 以成本估值, 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D.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托管人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或 根据境外市场惯例计提利息。

E.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对金融衍生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进行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

7、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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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 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更 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 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 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为准,并于报告书中附注载明该项财产及资产托管人的意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产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计划资产净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本 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费;

2、资产托管费:

3、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的业绩报酬:

4、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5、本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90%。计算方法如下:

$H = E \times 0.90\% \div \angle E$ 车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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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10%。计算方法如下:

$H = E \times 0.10\% \div \angle E$ 车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托管费收费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 其他应付款手续费收入 - 分行专用 (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 0200 0998 1120 0160 173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摘要: 托管费

3、业绩报酬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本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资产管理人按 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计划或终止时所持有份额在该期间超额收益的 5% 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Si× (NAV1-NAV0) ×5%

其中:

Si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

NAV0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认购时的计划份额净值

NAVI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若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 则业绩报酬为 0.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退出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4、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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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

(五) 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资产委托人 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在向资产委托人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 资产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且资产委托人不得要求 资产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但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向委托人提 供代扣代缴税费的单据。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分配收益。

十九、报告义务

(一)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运作期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 向资 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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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 度报告。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 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 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3) 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通知资产委托人。

(4) 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分 别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就涉及本方的以下事项及时进行报告。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业务、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或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 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2、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或应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或告知的信息,将严格按照《试 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资产管理人网站进行。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及所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 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披露,资产委托人应自行查阅。

资产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资产委托人应不时登录资产管理人上述网站,查询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如资产委托

人在登录资产管理人网站查询时有任何疑问,请致电资产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并确认,上述资产管理人网站是资产管理人就本资产管理计划涉及的 所有信息的发布平合,资产管理人在该平合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即视为资产管理人履行了本合同约 定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 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市场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二) 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该股票锁定期内,本计划将封闭运作、 不允许资产委托人参与或退出,也不允许违约退出,存在着资产委托人无法退出的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 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计划合同终止时,本计划财产可能持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该等证券只能在流通时才能 变现或清算, 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及时全部清算的风险。

(三) 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 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四)提前终止合同的风险

资产管理合同

本计划存续期内, 如果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市场发行股票 或本计划参与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 本合同将提前终止。

如果开放日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本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本计划全部计划份额的50%, 资产管 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投资定向增发股票的特有风险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4) 上市公司在计划存续期内因其违法违规等情况造成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5) 锁定期内, 上市公司股票下跌却无法变现的风险。

(6) 投资集中风险。

(六)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七)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 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嘉实基金元寿三 昌资产管理计划

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资产管理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后应当通知资产委托人。

其他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 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并由资 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等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 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二)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紫光古汉(000590.SZ)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或本计划参与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 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

7、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变现后,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本合 同:

8、资产委托人在本计划的开放期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资产占本计划净资产的50%以上时,本合 同终止:

9、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后, 资产托管人和管理人应及时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 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4-6-3-2-3-809

资产管理合同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清算小组成立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参加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7、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后制作清算报告:

8、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资产委托人;

9、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资产委托人确认,清算报告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无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资产委托人一致要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相应费 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 $\mp$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2、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计划财产中列支。

(六)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

(2) 支付清算费用:

(3) 交纳所欠税款:

(4) 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5) 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如有业绩报酬, 同时向资产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如本合同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清算小组应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 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向资产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如有)。

2、本合同终止日即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日。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 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3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在本合同终止日3个工作 日前(仅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除因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或所持证券因停牌无法变现, 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资产托管 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并出具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 送指令, 资产托管人按指令将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对于在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登公司相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 同终止及所有资产变现后的下月起9个月可以完成清理。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利息以 中登公司实际支付为准。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于该计划所有资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相关利 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 今,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算公司支付的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中登公司实际支付的利 息、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划付到资产管理人指定帐户,并注销该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 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工作结束,资产托管人应在资产管理人的配合下,尽快完成本合同项 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并将销户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 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九)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4-6-3-2-3-811$

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 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 / 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原因发生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二) 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 一方或多方违约,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继续魔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后,未按照资产管理人的通知及时足额交纳认购资金,导致资 产管理人对紫光古汉违约的,资产委托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资产委托人认购金 额的 20%。

(五) 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赔偿"仅应对"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 其解释。

37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应分别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就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而言,如该资产委托人 为机构的,经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本合同成立, 如该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的,经该自然人签字,本合同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有效期为48个月。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无正文, 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资产委托人签署页。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其已详细阅读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完全理解本合同 的全部条款的准确含义,对本合同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的理解,知悉并同意一旦就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各方协商无果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一)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月日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1、自然人

姓名: 网络 联系电话: 18605322328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好、中国护照口

证件号码:收房口巾回房内守门中巾巾口口的灯旁子

邮编: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证"合一的,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 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人民市营行营挖伍万元整(¥3150000,00

(三) 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写书午

** 622/00239223 0124 135

那"那"建设银行都分行南车路支行营增

39

(本页无正文,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 人签署页)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月日

40

9

资产管理合同

41

附件一

承诺函

本人 / 本机构作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资产委托人, 参与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古汉,股票代码000590.SZ)在 A 股市场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投资。

本人 / 本机构特此承诺:

本人与标的公司之间相互独立, 彼此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委托财产全部源自 【 自有为金 】, 为本人 / 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金,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 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的情形,委托财产源自募集资金的,该募集产品不存在 任何结构化设计。

因本承诺函不实给资产管理人带来的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本人 / 本机构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糊, 阿才

2015年12月8日

附件二

资产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姓名 电话 传真电话
签约、协调
指令、清算 王天慧 010-85097245 010-85712180
估值核算 国显明、朱云 1010-85097277
010-85097248
010-85712180

指令清算邮箱: [email protected]

估值核算邮箱: [email protected]

资产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姓 名 电话 传真电话
签约、协调 康希 010-66410055-8523 184022704
指令、清算 陈曦 1010-66410055-7502 82919565-6013 (电子传真)
估值核算 杨京云 010-64011873 010-64019316

划款指令接收人员: 陈曦, 电话/传真: 010-64016013 010-82919565-6013 (指令电子传真号),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海海》

42

嘉源律师事务所

此件以下 工页至 99页与原件

见证律师

$2016 \times 3$ 月

计划代码: 076226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但不 保证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及本金 不受损失。资产委托人投资本计划存在投资风 险。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 的损失, 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庖 瓜

资产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y x m a w

$\boldsymbol{\ell}$

$\overline{u}$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声明与承诺……………………………………………………………………………………………5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2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9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十五、越权交易 ………………………………………………………………………………………………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mathcal{B}$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九、报告义务 ……………………………………………………………………………………………30
二十、风险揭示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33
二十二、违约责任………………………………………………………………………………………37
二十三、法 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37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二十五、其他事项………………………………………………………………………………………………
承诺函………………………………………………………………………………………………

$\omega$

$\overline{\mathbf{c}}$

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合规运作, 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 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 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 合同草案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 会或其指定机构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托管人只对该产品提供托管服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推介和销售服务,不对此类产品承担任 何销售责任。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侬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 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 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将特定多个资 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投资说明书 指《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工作日: 同交易日

10、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资 产托管人为本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以及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则,由资产托管 人为本计划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1、资金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 银行账户

12、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交纳认购资金及获得分配的现金、收取资产管 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银行账户,资产委托人在持有计划份额期间,不得变更本账户,因特殊情形 需要变更的,应出具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认可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 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以及该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损益

14、初始销售期间: 指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 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1个月

15、存续期: 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6、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 的行为

17、参与: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退出: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 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 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9、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0、销售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

$4 - 6 - 3 - 2 - 3 - 822$

i.

资产管理合同

5

产管理人委托,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1、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紫光古汉: 指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 000590.SZ)

23、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紫光古汉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所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包括紫光古汉有权机构对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修改

24、关联方: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方

25、关联关系: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关系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其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不是紫光古汉及紫光古汉的关联方,也不是紫光古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 工,与紫光古汉不存在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亦不会利用委托财产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实施其他违规交易。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对委托财产的运用已经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核准、审核及批准等程序,包括但 不限于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或批准程序。资产委托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 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 质疑。

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资 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 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或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 失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 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已了解 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并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委托人进一步承认,资产委托人完全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资产委托人将自行承担委托财 产的投资风险。

(二)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 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 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参与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期实现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目标。

(五)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48个月;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计划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

98

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见《投 资说明书》。如果在初始销售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 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 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 认购申请。

资产管理合同

7

2、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 本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最低应 为10万元。

(三)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 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一经受理,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 确认,即不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申请时间在先的申请予以确认;相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金额较 大的申请予以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就该确认原则制定细则,投资者应予遵守,确保本合同生效时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人数不超过200人。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无息退还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款项。

(五) 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金额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认购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 所有,其中认购利息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舍去尾数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七)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在资产管 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2人且不超过200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 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资产管理合同

9

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 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计划的《投资 说明书》为准。

(二) 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三年期锁定期满 后, 每季度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开放日为自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三年期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下1个月度的对 应日,其后的每个开放日均为前一开放日后第三个月度的对应日。若前一开放日向后的第三个月度 无月度对应日,则以无月度对应日的该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前一开放日的第三个月度对应日。 若该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向后顺延至该月度对应日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三) 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时, 资产委托人应以份额为单位提出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

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网点确实收到了退出申请。退出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3个工作日至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查询最终 确认情况。

6、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 出款项,退出款项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指定账 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四) 退出的预约机制

资产委托人拟申请退出的,可在开放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提交退出预约申请,该 预约退出申请在开放日自动转为退出申请。

如果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开放日全部退出申请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50% 以上,则本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提前终止,已确认的退出申请暂不支付退出款项,该退出申请涉及的计划资产与本计划其他 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处理和分配。

(五) 参与和退出的限制

1、开放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仅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2、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 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 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 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 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强制退出某 资产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后导致其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将该 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全额退出。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 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合同中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限制,资产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告知资产委托人。

(六) 退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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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本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七) 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数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计算结果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舍去尾数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 产生的损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八)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任何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 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退出的,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已接受的退 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将可支付的退出款按单个退出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如任一开放日退出申请确认后,将导致本计划剩余资产委托人人数小于2的,该开放日的退 出申请将导致本合同终止,对当日确认退出申请的资产委托人暂不支付退出款项,该等退出申请涉 及的计划资产与本计划其他资产一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处理和分配。

(九)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资产管理计划需处理的退出申请总份额(退出申请总数减去参与申请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上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不足50%时,即认为本资 产管理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 部分延期退出。

(1) 接受全额退出: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 出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退出: 当按期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 或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 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可按照该开放日 的计划份额净值在该开放日接受全部退出申请,但资产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 但最长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3) 巨额退出的通知: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日后3个 交易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 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 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合同及资产管理人制定的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

(2) 在签署本合同后及时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

(5) 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 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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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 生的其他费用。

(9) 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 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自 愿通过认购本计划份额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接受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 有条件,接受紫光古汉股票价格的任何波动及可能对紫光古汉产生影响的任何情形。

(10) 保守商业秘密, 除适用法律法规、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之外, 不得向任何本合同以外 的第三方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信息。

(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46 层 06-08 单元

联系人:张韶恒

联系电话: 010-85097611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业绩报酬。

(3) 依照有关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 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 务规则。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 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键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 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并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11) 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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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崔勇

电话: (010) 66410055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 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官。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 本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 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 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 理人。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mathbb{R}^2$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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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网络阿拉伯

(一) 投资目标

通过认购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以期实现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目标。

(二) 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上市公司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锁定36个月。在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资金及投资后的闲置资金可以购买资产管 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主要资产配置于定向増发股票。闲置资金、股票分红和股票变现所获得的资产可配置 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 定向增发股票的选择

全体资产委托人均已了解并认可本计划财产主要用于认购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资产委托人同意在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前自行了解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信息。

(2) 股票卖出策略

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结束后, 资产管理人将根据对市场的 判断,逐步卖出。资产委托人确认,其将不会干预或指示资产管理人卖出紫光古汉股票。

(四) 投资限制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投资于定向增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单只股票的比例不设上限。

2、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 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日起 10个交易日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五) 投资禁止行为

本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于紫光古汉 (000590.SZ) 三年限售期的定向增发股票, 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存在相互兼任的情形。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梁秋水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

梁秋水先生, 毕业于美国康奈尔大学, 金融工程硕士, CFA 特许金融分析师。先后在美国 CCTM 科技咨询公司任市场分析师: 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指数分析师、多资产配置投资 经理助理: 在上海海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 现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二) 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4-6-3-2-3-836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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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Company of the Company of the Company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官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间同业存款 利率。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 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 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 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 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

并盖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 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 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 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 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资产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 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的方 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并以邮件、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作为应急方 式备用。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郎件、传真以获得 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 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 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 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一般为2小时。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 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是否符合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范围、指令是否符合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 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 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 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

$\lambda$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计划财产申购 / 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 效签章的基金申购 / 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四) 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 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 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 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 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并履行了本合同约 定的审查、复核义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 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 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 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证 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 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 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清算代理银行及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 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 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 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对 于场外证券交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对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收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款项。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给资产托管 人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 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 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交易或清算交收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 退出的资金清算

1、T日, 客户进行退出申请,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并 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T+1 日下午 14: 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更 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将退出汇总数据传 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款项清算的"清 算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

4、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退出款 T+3 交收,交收净额在最晚不迟 于交收日 16:00 前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5、如果当日为托管账户净应收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 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为托管账户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发送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 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6、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将退出汇总 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根据 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五) 资产管理人应在项目运作成立前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主动向资产托管人反馈《托管 系统参数信息维护表》,并确保提供参数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因参数提供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 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

十五、越权交易

(一)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 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 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 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 上午10: 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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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合同

(三)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 承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 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上市公司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投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前的资金及投资后的闲置资金可以购买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 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计划投资于定向增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单只股票的比例不设上限。

B、本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 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 本计划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计划投资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 上述规定。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 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 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 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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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权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C.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货币基金 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D.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 按托管人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或 根据境外市场惯例计提利息。

E.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对金融衍生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进行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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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

7、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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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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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 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更 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 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 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为准,并于报告书中附注载明该项财产及资产托管人的意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产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计划资产净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 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费:

2、资产托管费:

3、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的业绩报酬:

4、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5、本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90%。计算方法如下:

$H = E \times 0.90\% \div \angle 2$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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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10%。计算方法如下:

$H = E \times 0.10\% \div \angle E$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托管费收费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 其他应付款手续费收入 - 分行专用 ( 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 0200 0998 1120 0160 173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摘要: 托管费

3、业绩报酬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本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资产管理人按 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计划或终止时所持有份额在该期间超额收益的 5% 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 Si X (NAV1-NAV0) × 5%

其中:

Si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

NAV0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认购时的计划份额净值

NAV1 为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或计划终止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若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 则业绩报酬为 0。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退出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4、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

(五) 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资产委托人 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在向资产委托人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 资产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且资产委托人不得要求 资产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但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向委托人提 供代扣代缴税费的单据。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分配收益。

十九、报告义务

(一)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 运作期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 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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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 度报告。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 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 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3) 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通知资产委托人。

(4) 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分 别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涉及本方的以下事项及时进行报告。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业务、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或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 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2、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或应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或告知的信息,将严格按照《试 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资产管理人网站进行。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及所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 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披露,资产委托人应自行查阅。

资产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资产委托人应不时登录资产管理人上述网站,查询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如资产委托

人在登录资产管理人网站查询时有任何疑问,请致电资产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并确认,上述资产管理人网站是资产管理人就本资产管理计划涉及的 所有信息的发布平台,资产管理人在该平台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即视为资产管理人履行了本合同约 定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 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市场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二) 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该股票锁定期内, 本计划将封闭运作, 不允许资产委托人参与或退出,也不允许违约退出,存在着资产委托人无法退出的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 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计划合同终止时,本计划财产可能持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该等证券只能在流通时才能 变现或清算, 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及时全部清算的风险。

(三) 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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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 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四)提前终止合同的风险

资产管理合同

本计划存续期内, 如果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市场发行股票 或本计划参与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 本合同将提前终止。

如果开放日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本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本计划全部计划份额的50%, 资产管 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投资定向增发股票的特有风险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4) 上市公司在计划存续期内因其违法违规等情况造成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5) 锁定期内, 上市公司股票下跌却无法变现的风险。

(6) 投资集中风险。

(六)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七) 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 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资产管理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后应当通知资产委托人。

其他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资 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等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 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二)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紫光古汉(000590.SZ)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或本计划参与紫光古汉 (000590.SZ)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 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

7、本计划持有的紫光古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变现后,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本合 同:

8、资产委托人在本计划的开放期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资产占本计划净资产的50%以上时,本合 同终止:

9、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后,资产托管人和管理人应及时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 计划财产之前,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资产管理合同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清算小组成立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参加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7、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后制作清算报告;

8、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资产委托人:

9、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资产委托人确认,清算报告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无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资产委托人一致要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相应费 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 于: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2、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计划财产中列支。

(六)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

(2) 支付清算费用;

(3) 交纳所欠税款:

(4) 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5) 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如有业绩报酬, 同时向资产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

如本合同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清算小组应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 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向资产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如有)。

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2、本合同终止日即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日。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 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3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加盖业务童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在本合同终止日3个工作 日前(仅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除因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或所持证券因停牌无法变现, 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资产托管 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并出具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 送指令,资产托管人按指令将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对于在结算各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中剩金财产按照中登公司相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 同终止及所有资产变现后的下月起9个月可以完成清理。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利息以 中登公司实际支付为准。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于该计划所有资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相关利 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 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算公司支付的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中登公司实际支付的利 息、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划付到资产管理人指定帐户,并注销该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 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工作结束,资产托管人应在资产管理人的配合下,尽快完成本合同项 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并将销户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 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九)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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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二、讳约责任、奉承、奉承、奉承、奉承、奉承、

(一) 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原因发生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二) 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 一方或多方违约,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后,未按照资产管理人的通知及时足额交纳认购资金,导致资 产管理人对紫光古汉违约的,资产委托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资产委托人认购金 额的 20%。

(五) 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赔偿"仅应对"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合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 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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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应分别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就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而言,如该资产委托人 为机构的, 经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成立, 如该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的,经该自然人签字,本合同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有效期为48个月。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执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资产委托人签署页。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其已详细阅读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完全理解本合同 的全部条款的准确含义, 对本合同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的理解,知悉并同意一旦就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各方协商无果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一)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人力去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1、自然人

姓名: 木而老 联系电话: 13691081252

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10% 中国护照口

unsa. biontoobbboada9p6ng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证"合一的,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 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050000,00

(三) 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木为去

账号: 621288 0200001886080

开朗行各称:工商银行王府井禄米包支行

(本页无正文,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 人签署页)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H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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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诺函

本人 / 本机构作为《嘉实基金元寿三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资产委托人,参与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古汉,股票代码 000590.SZ)在 A 股市场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投资。

本人 / 本机构特此承诺:

本人与标的公司之间相互独立,彼此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委托财产全部源自 9.有资金 1, 为本人 / 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 r 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的情形,委托财产源自募集资金的,该募集产品不存在 任何结构化设计。

因本承诺函不实给资产管理人带来的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本人 / 本机构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网络人: 木分杏

2015年 月日

附件二

42

资产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姓名 电话 传真电话
签约、协调
指令、清算 王天慧 010-85097245 010-85712180
估值核算 国显明、朱云 010-85097277
010-85097248
010-85712180

指令清算邮箱: [email protected]

估值核算邮箱: [email protected]

资产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姓名 电话 传真电话
签约、协调 康希 010-66410055-8523 84022704
指令、清算 陈曦 010-66410055-7502 82919565-6013 (电子传真)
估值核算 杨京云 1010-64011873 010-64019316

划款指令接收人员: 陈曦, 电话/传真: 010-64016013 010-82919565-6013 (指令电子传真号),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