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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hui Logistic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ug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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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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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编号: 09912017060016819492
报告文号: 华盛评报字[2017]1082号
委托单位: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名称: 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
报告日期: 2017-06-28
报备时间: 2017-06-28 18:30
被评估单位所在地: 乌鲁木齐市
签名注册评估师: 李念泽
刘玉红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名称: 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电话: 0991-7503885~
传真: 0991-7503890 7%
通讯 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大厦13楼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评估机构网址: www.hczx.com.cn

修造農司藝

如对上述报备资料有疑问的,请与新疆资产评估协会联系。 防伪查询电话: 0991-2813910 防伪查询网址: http://www.xjicpa.org.cn

CONT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拟投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华盛评报字[2017]1082号

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评估报告目录

资产评估师声明
评估报告摘要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备查文件

$\frac{1}{2}$

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恪守独立、 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 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二、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 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三、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现场勘查, 已对评估对 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 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 式的保证。

四、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 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 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 据,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 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无关。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 提供 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 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 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mathbf{I}$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拟投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华盛评报字[2017]1082号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本着独 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采用市场 比较法、剩余法, 对其拟投资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在评 估基准日 2017年2月28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报告如下:

评估目的: 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估的单项资产(无 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拟 以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投资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估的单项资产。

评估范围是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拟投资新疆汇融信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单项资产(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申报的资产范围一致。

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 2017年2月28日。

评估方法: 市场比较法、剩余法。

评估结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估的单项资产于评估 基准日资产账面价值 79,899.84 万元, 评估价值 83,745.00 万元, 人民币(大写): 捌亿 叁仟柒佰肆拾伍万元整,增值额 3,845.16 万元,增值率 4.81%。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即自 2017年2月 28日至 2018年2月27日有效。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 化, 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本次委估宗地中有 9,566.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系建保障性住房用地(其中: 地块号 2013-C-104 中有 2318.94 平方米、2013-C-105 中有 2303.86 平方米、2013-C-106 中有 4943.28平方米),该部分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利受限, 故本次评估价值 中未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服务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 用,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或依据法律需 公开的情形外,未经许可,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 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 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请报告使用者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拟投资项目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华盛评报字[2017]1082号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本 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 对其拟投资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无形资产一土 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7年2月28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 估结论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

单位名称: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792258551E

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 523 号秦基大厦 D 座 $18-19 \;$ 层。

法定代表人: 易云华

注册资本: 贰拾陆亿叁仟叁佰肆拾万零叁仟玖佰叁拾贰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无。许可经营项目: 无。一般经营项目: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 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 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 证为准): 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 进行开发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开展开发区城市基 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 在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土地的征迁; 提供房 屋租赁服务; 投资咨询(金融、证券咨询除外); 企业管理咨询; 种植、批发、零售及 采购造林苗木、城镇绿化树、经济林苗、花卉;从事园林绿化施工、草坪的养护及维护、 园林市政工程及苗圃养护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公司概况: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 发区(头屯河区)国资委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开发区(头屯河区) 重点打造的区域投融资主体。公司成立于 2006年8月16日, 受政府委托承担开发区(头

$4$

屯河区)产业投资、融资、国有资产经营、项目建设、金融服务及土地一级开发等职能。 截至目前, 建投公司共对外投资 23 家公司, 投资基金 2 支。其中控股公司 8 家, 参股公 司15家,分别涉及广告业、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项目投资经营管理、污水处理及其他 环保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业、国际贸易、银行、非银行金融行 业、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汽车销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物 流运输等行业。

(二)委托方与产权持有单位关系

产权持有单位与委托方为同一单位。

(三)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估的单项资产(无形资产一土 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拟以无形资产 一土地使用权投资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估的单项资产。

  1.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拟投资新疆汇融信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具体评估范围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 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申报表位准,凡列入评估申报表内并经核实的资 产均在评估范围之内。

土地使用
地块号 宗地位置 用途 土地使用权
面积
$(m^2)$
土地使
用权类
四至 容积率 土地出让
年限
土地级别
乌鲁木齐
经济技术
$2012 - C - 215$ 高铁片区
纬六路南
商业
用地
出让土地使用权
面积: 34,552.17
出让 东至: 经五路
南至: 纬七路
西至: 经四路
北至: 纬六路
$\leq 2.5$ 商业
40年
商业四级

5

马鲁本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拟投资 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cdot$ $\cdot$ $\cdot$ $\cdot$ $\cdot$ $\cdot$ $\cdot$ $\cdot$
开发区建
设投资开
发有限公
$2013 - C - 104$ 高铁片区
纬九路南
商业
住宅
用地
土地总面积
28986.76
出让土地面积:
26667.82
划拨土地面积
2318.94
出让 东至: 站前北路
南至: 纬八路
西至: 经四路
北至: 纬九路
$\leq 2.8$ 商业
40年
住宅
50年
商业四级
住宅四级
$2013 - C - 105$ 高铁片区
纬九路南
商业
住宅
用地
土地总面积
30718.1
出让土地面积:
28414.24
划拨土地面积
2303.86
出让 东至:外环西路
南至: 纬八路
西至: 站前北路
北至: 纬九路
$\leq 2.8$ 商业
40年
住宅
50年
商业四级
住宅四级
$2013 - C - 106$ 高铁片区
玄武湖路
以西
商业
住宅
用地
土地总面积
70618.26
出让土地面积:
65674.98
划拨土地面积
4943.28
出让 东至: 经一路
南至:岳麓山街
西至:玄武湖路
北至: 香山街
$\leq 2.8$ 商业
40年
住宅
50年
商业四级
住宅四级
合计 164, 875. 29

委估四宗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土地使用权人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 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国土 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至评估基准日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达 到"七通"即通上水、下水、电力、电讯、热力、道路、天然气,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申报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确定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 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2月28日。

该基准日是委托方根据本次经济行为的需要并基于下述原因确定的:

该基准日为委托方和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日,接近本次经济行为的实现日,能较好的 反映委估资产状况;有利于评估资料的准备和评估业务的执行。

本次评估工作过程中, 评估价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取等, 均以该日企业内部财

$\ddot{h}$

务报表、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 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 关于建投公司与广汇集团合作开发高铁片区广汇总部项目的批复(乌经开国资 $[2017]82 \t{=}$ ):

  2.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 约定书》: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016年7月 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2001年14号令);

  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年第 12号令:

  5.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日修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5号)

  9. 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其它法律、法规、文件和规定。

(三) 准则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 1.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2.

$\overline{7}$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5.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号);
6.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7.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07]189号);
8.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9.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1.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2.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

  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 $[2012]248$ 号)。

  5. 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国家标准 GB/T18580-2014):

(四) 权属依据

  1. 土地使用权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2. 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3. 与评估有关的合同等。

(五) 取价依据

  1.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利率:

  2. 《乌鲁木齐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2014);

  3. 评估人员收集的当前市场价格信息资料:

  4.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及市场调查情况:

  5.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对委估资产情况的介 绍、说明:

  6. 其它相关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 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3. 评估机构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

因本次评估所涉及的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 评估目的为委托方拟投资新公司之行

为提供科学、公正的价值参考依据,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常用的土地估价方法有: 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假 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的选用应当按照地价评估的技术《规程》,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 情况及委托评估宗地的具体特点、估价目的及评估人员所掌握的资料等, 选择适当的估 价方法。根据此次评估目的及委估对象宗地的特点,遵循上述土地估价原则,对委托方 提供的资料及评估人员实地勘察、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 本次评估 中采用市场比较法及剩余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1) 采用方法的理由

①市场比较法是指在求取待估宗地土地价格时, 根据替代原则, 根据待估宗地与发 生的土地交易实例加以比较,并根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交易实例的宗地情况、交 易日期、区域因素以及个别因素与待估宗地之间的差异, 修正待估宗地土地价格的一种 方法。

本次评估估价人员经对委托方提供的规划条件、对估价对象的实地勘察、对相关资 料的调查等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并根据对该区域土地市场情况的调查, 同类型的宗地交 易较为活跃, 有较多的交易实例, 因此选用市场比较法讲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公式:

式中:

P-待估宗地价格

PB-比较实例价格

A--待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情况指数

B--- 待估宗地估价期日地价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日期地价指数

C---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D-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E一待估宗地年期修正指数/比较实例宗地年期修正指数

②剩余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 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 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待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评估人员实地勘察、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比 较后,评估人员考虑到由于委估宗地为商住用地,有明确的规划容积率,且周围有同类 型的商业及住宅的销售,因此,选取剩余法为土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之一:

9

$PD=PB \times A \times B \times C \times D \times E$

剩余法评估土地价格基本公式:

$V=A-B-C$

$n -$

式中: V-土地价格:

A-开发完成后的土地总价值或房地产总价值;

B-整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

C-开发商合理利润。

(2) 未采用方法的理由

①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根据替代原理,将估价对象的区位因素条件与区域的平均 条件进行差异修正而得到的价格。乌市的基准地价估价基准日为2013年1月1日,距今 己有四年时间, 委估宗地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 随着周边区域经济的发展地价变化较 大, 因此本次评估未选择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②成本逼近法: 由于估价对象为商住用地, 考虑到商住用地的价值更市场化, 同时 根据规范商住用地也不宜采用成本法,因此不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地价测算。

③收益还原法: 由于估价对象为空地, 无地上建筑物; 尚未开发建设, 未来收益无 法准确预测, 因此不官选用收益还原法讲行地价测算。

(二)估价方法的确定

综上所述,估价人员通过实地勘察、认真分析调查收集到的资料,根据估价目的, 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 确定本次估价的商住用地按规划比例确定住宅及商业面积并 分别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进行估价, 最后将估价的结果再与当地市场上同类用地的 地价水平进行分析、比较, 以适当的方法求取最终的地价测算结果。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项评估我们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现简 要说明如下:

(一)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根据评估机构与委托方达成的意向, 经与委托方洽谈后, 确定承接评估业务。然后, 明确了以下事项: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评估报告使用者等相关当事方及其相互关系: 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适用的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 限定条件: 时间安排和工作配合。

(二) 签订业务约定书

在明确了上述事项的基础上, 双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对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权利、

$101$

义务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 编制评估计划

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制定评估计划, 对评估进度、人员安排、费用预算、 是否需要专家帮助等评估业务的全过程进行合理安排。同时,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就 评估计划的要点和重要环节进行沟通,协商计划的实施。

(四) 现场调查和勘察核实资产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及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 依据评估申报明细表的 内容到现场对实物进行核实和查勘, 对资产状况进行查看、记录; 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 交谈,了解资产的运营、管理及保养状况; 杳验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以及有关 往来账目等财务资料。

(五)收集评估资料

评估人员听取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对企业情况以及委托评估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介 绍,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从各种可能的途径充分收集、获取与 评估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 收集各种市场价格信息和相关政 策规定。

(六) 评定估算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 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根据评估对 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 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七)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 编制相关评估说明, 在核实确认相关评估说明具 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 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 依据各资 产评估说明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 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 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 容进行必要沟通: 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的成立, 依赖于以下评估假设:

(一) 一般性假设

  1.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讲行交易的, 在该市场上, 买者与卖者的

地位平等, 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 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 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1. 任何一项资产的价值与其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直接相关, 在本次评估时我们假定社 会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宏观环境保持相对稳定,从而保证评估结果有一个合理的使用期。

  2. 企业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改变,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 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3. 利率、汇率保持为目前的水平,无重大变化。

(二) 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取得、建设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土 地使用权人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税费。

  2. 评估基准日的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

  3. 委估宗地按照批准用途进行建设, 并且能够得到最有效利用, 产生相应的收益。

  4. 委估宗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 能满足目前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保证企业的 持续发展。

  5. 任何有关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假设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合法的,评估结论是评估机构依据特定评估目的和上 述假设条件下,根据持续经营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确定委估资产的公开市场价值,没有考虑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及 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 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7.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除己披露的事项外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 债和限制, 与之相关的税费、各种应付款项均已付清。

十、评估结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估的单项资产于评估基准日资产 账面价值 79,899.84 万元, 评估价值 83,745.00 万元, 人民币(大写): 捌亿叁仟柒佰肆 拾伍万元整,增值额 3,845.16 万元,增值率 4.81%。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委估宗地中有9,566.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系建保障性住房用地(其中: 地块号 2013-C-104 中有 2318.94 平方米、2013-C-105 中有 2303.86 平方米、2013-C-106 中有 4943.28 平方米),该部分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利受限,故本次评

估价值中未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 权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 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声明权属归该企业所有,不存在亦不会发生权属纠纷。

(三)在评估基准日后、报告有效期之内,资产数量及面积发生明显变化时,委托方 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有关资产的评估值。

(四)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 业意见, 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确认或发表意见已超出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 本次评 估资产的范围, 由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共同确定,我们对其进行评估,并不对其权属状况发表任何意见。

(五) 对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其他瑕疵事项, 在委托 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后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没有考虑溢价或折价, 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若前述条件以及评 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 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谨提请本报告的使用者,关注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且只能用于本评估报 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业务约 定书的要求正确、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报告所造成的不 便或损失, 将由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二) 未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 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 露于公开媒体,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 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 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 业务或重新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马鲁本齐绝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拟投资 . 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n

资产评估报告备查文件

  1.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2.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4.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5. 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 2017年2月28日

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sqrt{\frac{1}{2} \left( \frac{1}{2} \right)^{2} }$

表1

以过日 三 日 小川 江 以小川 久 区 建 以 以 贝 川 久 円 眠 公 可 金额卑位:人民币万元

$\boxminus$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 {\bf B}$ $C = B - A$ $D=C/A \times 100\%$
1 流动资产
$\overline{c}$ 非流动资产 79,899.84 83,745.00 3,845.16 4.81
$\mathfrak{Z}$ 其中: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overline{4}$ 持有至到期投资
5 长期应收款
6 长期股权投资
7 投资性房地产
8 固定资产
9 在建工程
10 工程物资
11 固定资产清理
12 公益性生物资产
13 油气资产
14 无形资产 79,899.84 83,745.00 3,845.16 4.81
15 开发支出
16 商誉
17 长期待摊费用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研究
20 资产总计 79,899.84 83,745.00 3,845.16 4.81

评估机构: 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

$\frac{1}{12}$

第1页, 12 $501050$

无形资产评估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 2017年2月28日

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begin{array}{|c|} \hline \textbf{(1)} & \textbf{0}\ \hline \textbf{(2)} & \textbf{0}\ \hline \end{array}$

$\int_{-\infty}^{\infty}$

填表日期: 2017年3月5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表4-12

$\frac{1}{a}$

编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frac{1}{2}$
增值率%
$4 - 12 - 1$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798,998,400.00 837,450,000.00 38,451,600.00 4.81
$4 - 12 - 2$ 无形资产-矿业权
$4 - 12 - 3$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798,998,400.00 837,450,000.00 38,451,600.00 4.81
减: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98,998,400.00 837,450,000.00 38,451,600.00 4.81
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 李旋 评估人员: 李念泽

第2页, 其3

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细表

评估基准日: 2017年2月28日

被评估章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begin{picture}(180,10) \put(0,0){\line(1,0){10}} \put(10,0){\line(1,0){10}} \put(10,0){\line(1,0){10}} \put(10,0){\line(1,0){10}} \put(10,0){\line(1,0){10}} \put(10,0){\line(1,0){10}} \put(10,0){\line(1,0){10}} \put(10,0){\line(1,0){10}} \put(10,0){\line(1,0){10}} \put(10,0){\line(1,0){10}} \put(10,0){\line(1,0){10}} \put(10,0){\line($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用地 序号 地块号 取得日期 宗地名称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增值 准用年限 开发程度 面积(m2) 原始入账价值 账面价值 性质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备注 率% 2012-C-215 商住用地 高铁片区纬六路南侧 $\mathbf{I}$ 2016/01/31 商业、住宅 商业40年住宅50年 宗地外七通 出让 34,552.17 206,620,000.00 2 | 2013-C-104 | 商住用地 高铁片区纬九路南侧 | 2016/01/31 商业、住宅 商业40年住宅50年 宗地外七通 出让 26,667.82 129,930,000.00 713,044,200.00 798,998,400.00 38,451,600.00 4.81 $\overline{3}$ | 2013-C-105 | 商住用地 高铁片区纬九路南侧 | 2016/01/31 出让 商业、住宅 商业40年住宅50年 宗地外七通 28,414.24 144,540,000.00 | 2013-C-106 | 商住用地 高铁片区玄武湖路以四 2016/01/31 $\overline{4}$ 出让 商业、住宅 商业40年住宅50年 宗地外七通 65,674.98 356,360,000.00 合 计 155,309.21 | 713,044,200.00 | 798,998,400.00 | 837,450,000.00 | 38,451,600.00 | 4.81

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 李旋 填表日期: 2017年3月5日

评估人员: 李念

表4-12-

$\label{eq:gamma} \gamma_{\rm{nonnonlocal}} = \frac{1}{\gamma} \frac{1}{\gamma}$

$\begin{minipage}{.4\linewidth} \begin{tabular}{lcccccc} \multicolumn{1}{l}{\color{blue}{\bf 1.1.1.1.1.1.1.1.1.1.1.1.1.1.1.1.1.1.1.$

$\label{eq:2.1} \frac{1}{2\pi}\sum_{i=1}^N\sum_{j=1}^N\left[\frac{1}{2}(\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mathbf{1}\$

名 忝 $\frac{1}{\sqrt{2}}$ 类 型 تنوّد قۇر 期 $\Box$ 成 $\frac{1}{1}$ خد $\sqrt{2}$ 期 限 دائہ $\sim$ 营 经 范 围

$\Box$

$\Box$

L L

$\overline{\phantom{a}}$ $\Box$

J

$\Box$

$\Box$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 523 号秦基大厦 D 座 18-19 层 易云华

贰拾陆亿叁仟叁佰肆拾方叁仟玖佰叁拾贰元人民币 2006年08月16日。 2006年08月16日 至 长期

许可经营项目: 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 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为准): 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 进行开发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开展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 在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土地的征迁; 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投资咨询(金融、证券咨询除外); 企业管理咨询; 种植、批发、零售及采购造 林苗木、城镇绿化树、经济林苗、花卉;从事园林绿化施工、草坪的养护及维护、园林市政工程及 苗團养护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0$

电子监管号: 6501002016B0936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egin{array}{c}\n\vdots \
\downarrow a \
\downarrow b\n\end{array}$

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mathcal{L}$

antikedisciale e.

制定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 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本合 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 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 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有权利用该土地 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0203203631-C, 宗地总面积大写 贰万捌仟玖佰捌拾陆点柒陆 平方米(小 写 28986.76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

3

面积为大写 贰万陆仟陆佰陆拾柒点捌贰 平方米(小 写 16667.82 平方米), 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 贰仟叁佰壹 拾捌点玖肆 平方米 (小写 2318.94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高铁片区纬九路南侧 本合同项下出计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计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上界限, 以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下界限, 高差为 ___/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面积: 2.087047 公 顷, 其他商服用地 面积: 0.579735 公顷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2016 年 1 月 31 日前 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 达到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 场地平整达到 七通一平

$-4-$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 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50年;其他商服用 地 40 年, 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原 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为人民币大写 壹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 元 (小写 118850000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肆仔肆佰伍拾陆点陆捌元(小写 4456.68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贰仟叁佰柒拾柒万 元(小写 23770000 元), 定金抵 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 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5-$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

/ 万元 (小写 /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 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 / / / / / / / / / / / / / / / / / / / 建筑总面积 81162.92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8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 100 米 | | | | | | | | | | | | | | | | | | 建筑密度不高于 25% 不低于 / ; 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35%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社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600 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蔬菜直销 店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 换热站其他市政配套设施按照 国家相关规范配建; 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 80 平方米; 袋装垃 圾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受计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 第 (二)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

$-7-$

第四十四条 本台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 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 出让人 壹 份, 受让人 贰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Gamma$

KANGGRAPHA ACTIVE

电子监管号: 6501002016B0935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o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egin{matrix} \begin{matrix} 1 \ 2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 0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 0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 0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 0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 0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 0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 0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 0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 0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 0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 0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 0 \end{matrix} & \begin{matrix} 0$

制定

$1 -$

第一章 总 则

$\Gamma$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 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本合 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 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 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 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0203203630-C , 宗地总面积大写 叁万零柒佰壹拾捌点壹零 平方米(小写 30718.10 平方米), 其中出让宗地面积

$-3 -$

为大写 贰万捌仟肆佰壹拾肆点贰肆 平方米(小写 28414.24 平方米), 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 贰仟叁佰零叁点 捌陆 平方米 (小写 2303.86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高铁片区纬九路南侧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____________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上界限, 以 / / 为下界限, 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面积: 2.073471 公 顷, 其他商服用地 面积: 0.767953 公顷。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2016 年 1 月 31 日前 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 达到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 场地平整达到 七通一平

$-4-$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D

$\frac{1}{2}$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50年;其他商服用 地 40 年, 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原 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为人民币大写 壹亿贰仟陆佰陆拾万 元 (小写 126600000 元),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肆仔肆佰伍拾伍点伍壹 元 (小写 4455.51 ______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贰仟伍佰叁拾贰万 元(小写 25320000 元), 定金抵 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 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5-$

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 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

万元(小写 /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 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见附件 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86010.68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80 不低于 1 __
建筑限高 100米
建筑密度不高于 25%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35%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蔬菜直销点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他市政配 套设施按照国家相关规范配建;袋装垃圾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小 于10平方米;独立地面开闭所按照《鸟鲁木齐高铁片区重点 地段电力规划》相关要求配置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

$-7 -$

第四十三条 不合同和附件共 贰拾壹页整,以中文卡写 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 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 出让人 壹 份, 受让人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frac{1}{2}$ and $\frac{1}{2}$ and $\frac{1}{2}$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18 -$

$\Gamma$

$\Gamm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C

$\frac{1}{2}$

制定

1

第一章 总 则

D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 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本合 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 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 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 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0210403632-C , 宗地总面积大写 柒万零陆佰壹拾捌点贰陆 平方米(小写 70618.26 平方米), 其中出让宗地面积

$3 -$

为大写 陆万伍仟陆佰柒拾肆点玖捌 平方米(小写 65674.98 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 肆仟玖佰 肆拾叁点贰捌______平方米(小写 4943.28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 区)岳麓山街。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出计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4-$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上界限, 以 / / 为下界限, 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面积: 4.448950 公 顷, 其他商服用地 面积: 2.118548 公顷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2016 年 1 月 31 日前 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 达到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 场地平整达到 七通一平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现状土地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50年;其他商服用 地 40 年, 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原划 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为人民币大写 贰亿叁仟肆佰陆拾壹万柒仟柒佰壹拾 元 (小写___234617710 元),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叁仟伍佰柒拾贰点肆零 元(小写 - 3572.40 - 元 )。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伍仟捌佰肆拾万 元(小写 58400000 元), 定金抵作 土地出计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 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5 -$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元(小写 /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 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 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

1 万元(小写 /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 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见附件 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总面积 197731.12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80 不低于 1 3 建筑限高 100 米 2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建筑密度不高于 25% 不低于 / ; 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35% 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社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600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医疗卫生 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小 于 200 平方米; 其他市政配套设施按照国家范围规定配建;袋

$-7 -$

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 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贰拾壹 页整,以中文书写 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 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 出让人 壹 份, 受让人 贰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出让人 (章)

$\Gamm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大学科技

( 签字 ):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纽扎王网河

$-18-$

$\lambda$ :

电子监管号: 6501002016B0938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egin{array}{c} \square \end{array}$

$\sum_{i=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 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本合 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 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 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 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0303102470-C , 宗地总面积大写 叁万肆仟伍佰伍拾贰点壹柒 平方米(小 写 34552.17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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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为大写 叁万肆仟伍佰伍拾贰点壹柒 平方米(小 写 34552.17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 区)苏州路西延。 $\mathcal{L}^{\text{max}}$ , $\mathcal{L}^{\text{max}}$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__________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计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上界限, 以 / _ _ _ _ _ 为下界限, 高差为__ _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商务金融用地 [1]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2016 年 1 月 31 日前 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 达到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 场地平整达到 七通一平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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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状土地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40 年, 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 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为人民币大写 捌仟壹佰叁拾贰万柒仟 元 (小写 81327000 元),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贰仟叁佰伍拾叁点柒肆 元 (小写 _ 2353.74 _______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叁仟零柒拾柒万 元(小写 30770000 元), 定金抵作 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 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overline{L}$

$\frac{1}{2}$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

/ 万元(小写 /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 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
建筑总面积 86380.42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50 不低于______;
建筑限高 100米
建筑密度不高于 35%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35%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公厕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热交换站

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 垃圾收集点 20 平方 米。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 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 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1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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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叁份, 出让人 宣份, 受让人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6501060015003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经本人工

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 估原则,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其拟投 资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在评估 基准日 2017年2月28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 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资产评估师签章:

2017年6月28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gsxt.xjai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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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1] [1] [1] [1] [1]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制 $\label{eq:1} \mathcal{O} = \frac{4m}{\pi} \mathcal{O}$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泰 $\dot{\tau}$

(评估机构人员)

姓名: 刘玉红

性别: 女

SVOSSYOK ! NORSYON,

ANZANZA

VERSIERS

SERVENCES

SZANSSAN

登记编号: 65000005

单位名称: 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 动产估价有限公司

初次登记时间: $1998 - 08 - 05$ 年检信息: 通过 (2017-05-10) 所在行业组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A CARACTER AND AN ANGELE ANG ANGELIS NA MARANG ANG ANGELIS NA KATING ANG ANGELIS NA KATING ANG ANGELIS NA KATI

(扫描二维码, 查询评估师信息)

本人签名:

本人印鉴:

本页HI 【试用版打印控件Lodop6.2.0.3】输出

打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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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信息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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