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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Topstar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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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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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 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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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上述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监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 最低人数。因董事、监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2/3 需要增补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低人数 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的差额数,监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监事人数 与法定最低人数的差额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制 的规则及表决票的填写方法作出详尽的说明及解释。

第九条 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相关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十条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均单独适用累积投票制,即: (一)累积表决权分别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 监事的表决权分别与应选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

(二)表决权分别集中行使: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 累积表决权仅可以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范围内集中使用,不能用 于其他提案。

(三)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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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 书指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累积表决 票数的1/2 以上时,即为当选。

第十二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导致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 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则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所 持累积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 及与会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总数。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任何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或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选举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是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细化和补充。本细则未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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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应及时修改。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12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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