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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EO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Jan 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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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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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玉晶光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3,0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3,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6/12/25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6/12/18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3,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3,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3.89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証得認購普通股3,0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東權 稀釋情形3.89%。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四年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 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 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 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超過50%之子公司 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 會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 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 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 准後,提報董事會通過。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 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 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 認股數量。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須與本公司簽 定【玉晶第一次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契約】後, 始正式取得認股權人的資格。 惟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 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 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3,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 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 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下列時程行使 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 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 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 2 年 40% 屆滿 3 年 60% 屆滿 4 年 80% 屆滿 5 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 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 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包含自願離職及本公司終止聘雇契約)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 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 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 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 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行使 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 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 ,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 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 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 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 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 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 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公司因為與他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購併或合併而消滅 ,亦或出售或處分主要資產或營業予其他人時: 公司因為與他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購併或合併而消滅, 亦或出售或處分主要資產或營業與其他人時,已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購併合併或處分出售合約簽訂日 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 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 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購併合併或處分 出售生效日起即失效。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 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 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 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台幣分為止 ,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已私募股份), 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 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 予調整。 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 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 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本公司將依下列 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八、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 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 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 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位 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 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 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 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已完 成認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 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 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辦理。 十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 使、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 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發 行前之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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