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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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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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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资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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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 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 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 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按照以下程序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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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初选人对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有意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推荐候选人并提 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 员联名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于会议召开前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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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传真、网络、电话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提名委员会 以通讯方式召开时,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 况或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 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与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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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相关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 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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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