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7
Mar 29, 2017
54256_rns_2017-03-29_9572107b-5b74-4678-a714-0e6462608540.PDF
Director's Dealing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 准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 并不取代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一切适用规 定,以更严格者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一切相关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个人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们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 号码及持股信息等):
-
(一)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
(二)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三) 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六) 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A 股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新任董事及监事应当尽快委托公司向香港联交所申报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个人信息。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其配偶、其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及/或上述人士控制的法人拟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相关董事应当在交易之前通知董事长,董事长收到通知后须在五个交易日 内进行书面回复。董事长、其配偶、其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及/或上述人士控制的法人拟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位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 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董事会或受指定的董事收到通知后须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书面回复。此外, 上述书面确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得批准后的五个工作日。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上述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须将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类型、数量、价格等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在收到可以买卖股份的书面确认后知悉内幕消息的,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买卖股票行为的申报及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 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及联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网 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总裁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香港联交所进 行权益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香 港联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深交所《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 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五章 所持公司A 股股票的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A 股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六章 买卖股票的禁止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A 股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公司A 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的1 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A 股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在下列期间 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60 日内及公司其他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联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 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 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3 月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