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GLARU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Aug 29, 2009

56819_rns_2009-08-29_d909af50-0020-4e5f-8a7d-e478e7d965f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知情人”)包括:

  •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企业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的子公司/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5、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 6、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息;其中,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 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有特殊规 定,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 信息时,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知情人对其接受、知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之 非公开信息,应负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 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或者生效合同的规定。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 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司在向知情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 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确认对方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 事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非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十条 知情人在获得非公开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等),公司 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 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