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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Apr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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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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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光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陈义律师、顾明珠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刊载的《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 贵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刊载的《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 贵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刊载的《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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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 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的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 的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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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2:00 在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10 号郑 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0 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赵彤宇先生主持。经核查,主持人资格合 法有效。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核验,参 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60,662,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5.3615%。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表,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45,2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87%。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共 21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60,707,2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5.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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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统计, 根据贵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 律师的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具体为: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6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9717%;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028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956%;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30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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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6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9717%;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028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956%;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30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6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9717%;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028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956%;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30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6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9717%;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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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表决权的 0.028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956%;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30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6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9717%;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028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956%;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30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6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9717%;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028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956%;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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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30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6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9717%;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028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956%;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30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董事及监事 2016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赵彤宇、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李玉霞、孙建华、朱瑞红回避 本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4,729,0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5,9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7123%;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287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956%;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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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3044%;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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