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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Mar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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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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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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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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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 日上午 9:30 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1,1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764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4,3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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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 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 审议通过《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297,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0%;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72,4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7%;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297,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0%;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72,4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7%;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297,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0%;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72,4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7%;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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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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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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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虞中敏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于 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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