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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Feb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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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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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1-004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40 号)同意注 册,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0,040,000 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4.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8,772,400.00 元, 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993,680.62 元。 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1 年1 月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 并于2021 年1 月15 日出具了“报告文号:XYZH/2021NJAA20002”的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分别与苏州农村商业银行七都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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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七都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于2021 年1 月15 日划至公司在苏州农村商业银行七都 支行开立的专户,并于2021 年2 月8 日分别划转至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七都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 江盛泽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专户。截至2021 年2 月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金额(万元) |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吴江支行 |
371201880002 84010 |
电梯智能制造项目 | 1,000.00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 |
891800788016 00000183 |
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 室建设项目 |
2,000.00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吴江七都支行 |
110202282900 8019009 |
电梯智能制造项目 | 12,000.00 |
| 苏州农村商业银行七都 支行 |
070667819112 0100882548 |
电梯智能制造项目 | 3,797.24 |
| 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升 级项目 |
3,680.00 | ||
| 合 计 | 22,477.24 |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99.37 万元,与截至2021 年2 月
8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吴江七都支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七都支行(以下合称 “乙方”)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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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新林、曾冠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 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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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及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七都支行及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苏州农村商业银行七都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报告文号: XYZH/2021NJAA20002”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2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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