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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Feb 8, 2021
55896_rns_2021-02-08_89c59272-5129-4fac-a6b0-e357ce9f2e8e.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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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 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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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 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10,000.00 万元(含本 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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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雪华 周喻 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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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2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