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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5
Sep 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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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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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so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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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的委 托,指派高向阳律师、戴毅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8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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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7 日上午在格林美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314,566,531 股,占格林美股份 总额的 26.1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8 名,均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格林美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56,918,098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21.39%。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 名,均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格林美股东。上 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648,433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4.80%。
(三)格林美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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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申 请 10.39 亿元人民币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314,566,53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 10.7 亿元人民币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314,566,53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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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向阳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戴 毅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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