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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y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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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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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循环”)至创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格林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已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告了《格 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 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公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预案中披露的释义 相同。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 号 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 “ ” “ 解答》的有关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投行 、 独立 财务顾问”)作为格林美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格林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格林美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 六个月至预案披露前一日(即2020 年2 月25 日至2021 年4 月20 日)。
二、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
1、格林美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格林循环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
4、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
5、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三、被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日期 | 累计买入股 份(股) |
累计卖出股 份(股) |
核查期末直接 持股情况(股) |
|---|---|---|---|
|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3日 | 1,400,000 | - | 8,905,380 |
许开华先生系格林美董事长兼总经理,为格林美的实际控制人之一。2019 年12 月3 日,格林美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基于坚定地看好中国环保产业及新能源行业的美好 未来发展,坚定地看好格林美“城市矿山+新能源材料”的核心竞争力与发展前 景以及对公司股票未来价值的合理判断,高度认可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拟于未 来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少于3000 万元且不超过5000 万元。 截至2020 年3 月23 日,许开华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实施,累计增持公司股 份8,905,380 股,其中自查期间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00,000 股。
许开华先生已就上述增持格林美股票情况出具了《关于买卖格林美股票情况 的声明和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于2020 年3 月13 日及2020 年3 月23 日增持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格林美”)股份,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400,000 股。
本人上述增持格林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坚定地看好中国环保产业及新 能源行业的美好未来发展,坚定地看好格林美“城市矿山+新能源材料”的核心 竞争力与发展前景以及对公司股票未来价值的合理判断,高度认可公司股票的投 资价值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格林美已于2019 年12月3 日披露《关 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或上述增持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 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交易行为。”
(二)其他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于2016 年起实施了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6 月3 日, 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自 查范围内部分相关人员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股份 (股) |
累计卖出股份 (股) |
核查期末 直接持股 情况(股) |
|---|---|---|---|---|---|---|
| 1 | 郭晓丽 | 格林美总工程 师张云河之配 偶 |
2021年3月15 日至2021年3 月26日 |
3,400 | 3,400 | - |
| 2 | 王莉 | 格林美副总经 理吴光源之配 偶 |
2020年2月26 日 |
14,000 | - | 53,000 |
| 3 | 秦玉飞 | 格林循环董事 长 |
2020年8月21 日 |
- | 98,000[注1] | - |
| 4 | 王晓翔 | 格林循环董事 | 2020年10月19 日至2021年3 月3日 |
28,200 | 28,200 | - |
| 5 | 戴兰娟 | 格林循环董事 王晓翔之配偶 |
2021年1月11 日至2021年4 月19日 |
2,000 | 1,500 | 500 |
| 6 | 罗卫 | 格林循环监事 | 2020年8月21 日至2021年1 月6日 |
3,600 | 65,200[注2] | - |
| 7 | 吴利娥 | 格林循环监事 乔少华之配偶 |
2020年8月21 日至2021年1 月21日 |
2,000 | 2,000 | - |
| 8 | 于可利 | 格林循环监事 | 2020年3月25 日至2020年8 月19日 |
23,300 | 38,800 | - |
| 9 | 朱道龙 | 格林循环总经 理 |
2020年7月16 日至2021年1 月26日 |
3,000 | 29,000[注3] | - |
| 10 | 周文 | 格林循环副总 经理 |
2020年8月17 日 |
- | 41,600[注4] | - |
| 11 | 史伟 | 格林循环副总 经理 |
2020年7月28 日至2020年12 月2日 |
81,800 | 107,800[注5] | - |
| 12 | 郑沛芳 | 格林循环副总 经理 |
2020年9月10 日至2020年12 月9日 |
- | 121,500[注6] | - |
|---|---|---|---|---|---|---|
| 13 | 陈锋龙 | 格林循环副总 经理郑沛芳之 配偶 |
2020年3月4 日至2020年7 月7日 |
8,000 | 8,100 | - |
| 14 | 李智专 | 格林循环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 |
2020年6月23 日至2020年10 月28日 |
4,600 | 48,100[注7] | - |
| 15 | 刘琪 | 格林循环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李智专之 配偶 |
2021年2月5 日至2021年3 月3日 |
1,300 | 1,300 | - |
| 16 | 马琳 | 格林循环副总 经理 |
2020年7月23 日至2020年11 月23日 |
78,800 | 120,400[注8] | - |
| 17 | 郭苗苗 | 格林循环副总 经理 |
2020年8月21 日至2020年8 月25日 |
- | 22,100[注9] | 51,660 |
| 18 | 蔡津津 | 格林循环副总 经理郭苗苗之 配偶 |
2020年8月18 日至2020年12 月24日 |
- | 62,700[注10] | 5,490 |
| 19 | 赵家贤 | 格林循环副总 经理 |
2020年6月15 日至2020年12 月29日 |
37,000 | 182,000[注11] | - |
| 20 | 戴睿江 | 格林循环财务 总监 |
2020年4月23 日至2021年3 月10日 |
18,200 | 18,200 | |
| 21 | 管于军 | 格林循环副总 经理 |
2020年6月4 日至2020年6 月11日 |
71,000 | 149,000 [注12] |
- |
| 22 | 文家芳 | 格林循环副总 经理管于军之 配偶 |
2020年6月11 日至2020年6 月16日 |
- | 15,600[注13] | |
| 23 | 胡小华 | 亚太会计师事 务所会计师江 西花之配偶 |
2020年12月9 日至2020年12 月17日 |
1,000 | 1,000 | - |
注:1、其中有78,0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2、其中有41,6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3、其中有26,0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4、其中有41,6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5、其中有26,0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6、其中有78,0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7、其中有20,8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8、其中有41,6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9、其中有41,6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10、其中有41,6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11、其中有130,0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12、其中有78,0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13、其中有15,600 股格林美股权系于2017 年2 月6 日获授的激励股份,于2020 年6 月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上述自查对象中,郭晓丽女士系格林美总工程师张云河之配偶。2021 年3 月30 日,格林美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误操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及致歉的公告》,公司总工程师张云河先生的配偶郭晓丽女士于2021 年3 月15 日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3,400 股,成交价格9.330 元/股,成交金额31,722 元,占公司总股本0.0001%,并于2021 年3 月26 日卖出公司股票3,400 股,成 交价格9.010 元/股,成交金额30,634 元,此次买卖股票合计亏损1,088 元。根 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因公司将2020 年年度报告的 披露日期由2021 年4 月29 日提前至2021 年4 月15 日,郭晓丽女士本次交易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在窗口期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相关规定,并构成短线交易。
针对上述交易情况,郭晓丽女士已出具《关于买卖格林美股票情况的声明和 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上述买卖格林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因误操作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不 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或上述买卖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 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交易行为。”
上述自查对象中,王莉女士系格林美副总经理吴光源之配偶。王莉女士于 2020 年2 月26 日因疏忽大意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4,000 股,成交价格为5.7 元/股,成交金额为79,800 元。因公司于2020 年2 月27 日披露2019 年度业绩快报,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针对上述交易情况,王莉女士已出具《关于买入格林美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 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上述买入格林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因疏忽大意而进行的投资行为, 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或上述买入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 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其他自查对象已分别出具了 《关于买卖格林美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在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分拆子公司上市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的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格林美股票的情形。
本人上述买卖格林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做出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或上述买卖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 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格林美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其他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
(三)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 证明》,本次自查范围内相关机构自营账户及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在自查期间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筹划及推进本次分拆事项过程中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 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 前泄露的情形。根据公司自查结果及相关人员的说明,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分拆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对 公司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查询结果 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及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 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 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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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鹏 周 游
财务顾问协办人:
张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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