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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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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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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检查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会决 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落实,保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检查督办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决议是指公司董事会会议通 过的所有决议以及董事会决策后上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决议;且适用于国资委监管机构、证券等监管部门对公司的 关注事项、问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督办是指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所通过决议的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和督办。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决议落实日常管理的部 门,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决议落实工作的相关制度,决议 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台账,与决议承办部门的信息沟 通,组织决议落实情况的调研活动,组织向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决议落实情况的信息反馈,决议落实情 况的资料收集、汇总及归档,其他与决议落实管理相关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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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任务 分解,明确工作任务、具体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 成时限等。
第六条 董事会决议承办单位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 公司、分公司。
各承办单位接到董事会决议分解任务书后,应及时认真 办理。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督办事项,以承担主要工作的 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须协调有 关承办工作,负责牵头落实承办事项。对明确完成时限的事 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决 议执行时的条件与做出决议时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 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对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进 行汇总,形成专项材料,在董事会上作专题报告,重大事项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提出质询意见的,相关承办单位应 进行解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相关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 进一步核实情况,及时反馈。
第八条 董事会决议检查督办由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及监事会负责,授权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董事长检查督办。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 责任,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董事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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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监事会专项检查督办。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督 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但 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 反馈意见,重大事项可直接向省政府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报 告。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项检查督办。根据董事会授 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可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制定的方案、意见、建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董事 会或董事长报告落实情况。
(四)董事会办公室检查督办。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决议 事项的任务分解,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督促督办以及后评 估等工作,必要时实施跟踪督办。
第九条 董事会决议检查督办根据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及 性质,可采取连续性跟踪和专项跟踪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条 连续性跟踪检查的重点是承办决议的公司各职 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运作,若出现异常情况,可要求 总经理、决议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并做出 解释,并将督查和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需连续性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落实情况;
(二)深化改革任务执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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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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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内及对外的投资完成情况及进度;
(五)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
- (六)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及惩戒执行 情况;
(八)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工作完成情况;
(九)其他需要连续性跟踪检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是否按计划执行,执行中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现 有异常情况,可要求总经理、决议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 人员进行谈话并作出解释,并于执行阶段或相关事项完成时 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专项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运营收益情
况;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融资事项、资产处 置及其他担保事项的完成情况;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情 况;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务(或 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及上市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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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的执行情况;分公司、子公司设立运 营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管人员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职 工收入、企业年金等分配决议执行情况;
(八)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九)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服务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专项跟踪检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检查督办的方式主要是由承办决议的职能部 门、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工作制度及本办法规定,按照董事 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检查要求,向董事会办公 室报送相关的材料和数据,检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决议 承办部门的有关内容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中介机构 参与。
第十三条 董事会通过信息反馈、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 决议落实情况后,根据情况可分别组织董事、监事及承办部 门相关人员召开现场检查会,就决议落实事项进展中的重 大、复杂或疑难问题进行汇报、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公司各承办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 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并保证相关数据报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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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
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相关 数据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对相关部门及各子公 司、分公司配合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并将相关情况向公司总 经理通报,作为总经理对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年中 或年度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听取经理层和董事会办公室关于 董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报告。每季度报告一次,在董事会定 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由总经理和董事会办公室分别就上 期董事会各项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报告。其中经理层落实的决 议事项,由总经理负责报告;其余决议事项,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报告。对于跨年度执行的决议事项,除在决策当年需 按规定进行定期报告外,还应纳入以后年度的报告内容。
第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 个月内,应安排公司 经理层向外部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外部 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决议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董 事会对总经理的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检查督办情况整理汇总 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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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所有检查督办结果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均作 为公司董事会资料保存,妥善保存于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企 业董事会决议检查督办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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