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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Superpipe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Dec 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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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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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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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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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 2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 3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 4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 4 第六章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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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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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福建纳川管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 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尽可能通过网络服 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 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 通过的,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 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 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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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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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 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 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 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 元代表议案 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 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 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 为选举董事, 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 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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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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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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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 总议案”,对应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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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 元)。
-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 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 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 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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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 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 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 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 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 结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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