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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HAN ELECTRICAL AND LIGHT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Aug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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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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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三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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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本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提案内容应当属于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应当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四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也可委托一名董事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提前五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本款限 制,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会议需讨论议题的材料,编制董事会会议文 件,于会议召开十(10)天前通报参会董事及有关人员。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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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如未兼任董事,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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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 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一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计名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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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完成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为准。

第十四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不得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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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 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 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 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包括出席董事的姓名 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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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不懂中文的董事须在会议结束后五 (5)个工作天内签署董事会记录。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的时间期限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在前款规 定的时间期限内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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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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