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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ul 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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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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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保荐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 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焦点科技本次超额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 认真、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焦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14 号”文核准,焦点科技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38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123,396.0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 4,911.9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484.07 万元,与预计募集资 金 31,237.00 万元相比,超额募集资金 87,247.07 万元。公司连同国信证券与徽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全部存入专户进行管理。
截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焦点科技剩余超额募集资金为 69,879.68 万元。
二、本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超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公司股 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超额募集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 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运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上述投 资品种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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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较低,收益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超 额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理财手段。
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4、投资期限
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期间、选 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 部具体操作。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1、投资风险:
(1)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 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 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一年以内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 券投资,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 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
主。
(5)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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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 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 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不超过 5 亿元的超额募集资金购买短期 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 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保荐机构意见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查阅了超额募集资金使用的 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和监事会关于本次超额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文件,对其超 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 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 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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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超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公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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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其使用是合理的、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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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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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保荐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郁松 魏宏林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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