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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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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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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 222 号长发科技大厦 13 楼 电话: 86 25 83193322 传真: 86 25 83191022
二零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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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4)第 077 号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峰、孙宪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 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就公司控股股东沈锦华先 生提出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及增加的议案内容予以公告、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下午在南京市高新区星火路软件大厦 A 座公司 12F 柠檬树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锦华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71,323,57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百分之六十点七零(60.70%)。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14 年 6 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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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上午 9:30 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14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445,485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百分之零点三八(0.38%)。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1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71,323,5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六十 点七零(60.7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445,485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百分之零点三八(0.3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 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2014 年 6 月 3 日,公司控股股东沈锦华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 请增加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6 月 7 日发布补充通知,将临 时提案提交情况及其增加的议案内容予以公告、通知并将上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提案人沈锦华先生持有公司 69,027,66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8.75%。提案人沈锦华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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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交程序。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 票、验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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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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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7 名,持有 公司表决权股份 71,769,0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六十一点零八(61.08%)。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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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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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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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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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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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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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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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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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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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周 峰
黎 民 孙宪超
二 O 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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