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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Dec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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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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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 飞亚达B 公告编号:2022-049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 227.439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12 月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下简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 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的审批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12 月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21 年1 月6 日,公司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激励计 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 3、2021 年1 月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向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766 万股A 股限制性股票,占本 次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79%。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2021 年1 月29 日,上述A 股限制性股票已登记上市。

4、2021 年1 月至今,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 励计划1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30,000 股A 股限制性股 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审议相关事项的会议届次 回购注销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
回购价格
(元/股)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50,000 7.60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2020 年度股东大会
120,000 7.60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00,000 7.20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10,000 7.20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
250,000 7.20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
100,000 7.20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

在差异。

二、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33.3%。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期)授予日为2021年1月15日,授予完成日为2021年1月29日,公司拟于2023年1月30日(授予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按规定比例解锁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违反法定解
除限售条件的情况。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业绩条件
(1)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于7.50%;
(1)公司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为12.76%;
(2)以2019 年为基础,2021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00%;
(3)2021 年度△EVA>0;
且上述(1)、(2)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
业75 分位值水平。
(2)以2019 年度为基础,公司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为
36.02%;
(3)2021 年度△EVA>0;
其中,第(1)项指标,16 家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为3.49%;第(2)项指标,
16 家对标企业75 分位值为32.68%。
公司上述指标均高于对标企业75 分位
值水平。
激励对象
绩效要求
解锁时的绩效要求在每期激励方案的
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
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上限为本计划
获授股票数量的33.3%,实际可解锁数
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挂钩,具体如下:
等级
【A】 【B】 【C】 【D】
当年解
锁比例
100%
50%
0%
截至目前,公司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授予的135 名激
励对象中共有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其余124 名激励对象2021 年
度的考核结果均为B 及以上,均符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
锁比例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
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的100%。

综上所述,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24名激励对 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者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 三、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227.439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4%。具体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第一批可解锁 第二批未解锁 第三批未解锁
数量(万股) 股份(万股) 股份(万股) 股份(万股)
潘波 董事总经理 15 4.995 4.995 5.01
陆万军 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
15
4.995 4.995 5.01
刘晓明 副总经理 15 4.995 4.995 5.01
李明 副总经理 15 4.995 4.995 5.01
唐海元 副总经理 15 4.995 4.995 5.01
其他核心管理、业务、专业、技
术骨干(119 人)
608 202.464 202.464 203.072
合计(124 人) 683 227.4390 227.4390 228.1220

注: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要遵守如下规定:(1)买卖股份将遵 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2)在本期 限制性股票最后一次解锁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禁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 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锁定。

四、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参与解除限售的124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本次 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参与解除限售的124名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 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程序等安排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参与解除限售的124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

  • 3、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均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 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由公司董事会统一办理解除限售的 相关事宜;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 2、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2018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A 股限制性

  •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