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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ocom Wireles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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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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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 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章 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 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 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 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第三章 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一)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的利润的15%。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 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 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研究论证: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 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 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一)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