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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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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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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 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不少于三分之一,可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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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 电子邮件、微信或者邮寄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会议召开前五日。

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 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 事如已出席会议的,应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董事会召开与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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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形成后,公司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公告的内容根据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拟定,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上交所审定并对外公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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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 委托书应载明:

  •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 (五)委托人认为应在委托书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该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 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参考,但列席 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或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纪要的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董事 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 准备会议文件、发送会议通知、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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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准备等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 于十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交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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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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