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54562_rns_2021-04-20_1796c696-09a4-4d8e-b711-02457b39745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1 年 4 月
| 2021年4月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有限 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4803359。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由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有 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 立,在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001764803359。 |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不含发 动机)及其机械产品的加工、制造、销 售及技术服务;经营相关产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部件研 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模具制造; 通信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
|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
| 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 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 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 第四十一条 条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
| 第五十五条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
|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17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具体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按 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现行有效的相 关规定执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二条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 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公司另行拟定《累积投 票制度实施细则》。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其中,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公司另行拟定《累积投票制度实 施细则》。 |
|---|---|---|
| 第一百二十 六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 五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第一百四十 四条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四十 九条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立党 委。党委设书记1 名,其他党委成员 若干名。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 党委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
| 第一百五十 条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委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 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 |
| 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 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 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对董事会或总 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考察并提 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 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 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 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 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 任。 (五)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 的重要事项。 |
||
|---|---|---|
| 第一百六十 条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 聘。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 二条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 第一百七十 四条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第一百七十 六条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 八条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 四条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More from 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May 22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6
May 22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6
May 22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y 12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Mar 19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6
Mar 19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Mar 19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Mar 19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19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