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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da Carbon New Material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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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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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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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 年5 月19 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章程》;

  •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2021 年4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 公布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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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2021 年4 月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2021 年4 月1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7 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 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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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2021 年5 月19 日上午10 点在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方大炭素办公 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自2021 年5 月19 日至2021 年5 月19 日。其中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党锡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 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 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7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75,485,4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225%,其中: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 1,544,422,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5789%。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 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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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1,063,3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436%。前述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方式系统 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1,072,1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693%。

(二)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9 名董事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其余2 名董事、3 名监事以及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 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一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 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 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 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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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69,109,07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94%;反对6,217,881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711%;弃权158,54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9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69,109,07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94%;反对6,217,881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711%;弃权158,54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9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69,109,07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94%;反对6,217,881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711%;弃权158,54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9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5,231,40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253,989股,占该等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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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1%;弃权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0,818,087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18%;反对253,98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1681%;弃权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69,107,87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93 %;反对6,217,881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711%;弃权159,74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96 %。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69,107,87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93 %;反对6,217,881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711%;弃权159,74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96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4,694,549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7784%;反对6,217,88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4.1158%;弃权159,74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5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 7.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659,39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7882%;反对2,908,383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1934%;弃权24,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01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9,659,393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7882%;反对2,908,38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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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的2.1934%;弃权24,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5,375,00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86,289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1%;弃权24,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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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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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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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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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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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侯 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