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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8
Jul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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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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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18-039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岭经 贸公司)就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 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南岭经贸公司收到了长沙中院于 2018 年6 月25 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18 湘01 民初2684 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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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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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路268 号梅溪湖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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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2403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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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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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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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 号水岸天际新寓1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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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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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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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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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 号水岸天际新寓1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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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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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龙 被告三:黄少华 身份证号码:43052519780407001X 被告四: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株洲市石峰区童塘湾响田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告五: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麻涅泗农机市场。 法定代表人:夏仕贤
(二)本案案情介绍
原告南岭经贸公司与被告一康赛普公司于2016 年6 月至 2017 年5 月签订了五份电解铜和电解镍销售合同,涉及货款总 金额为113,835,333 元(不含运费)。被告二、三、四、五均对被 告一康赛普公司的上述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7 年6 月26 日,被告康赛普公司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 票4200 万元,用于支付上述合同项下欠付货款。(票号为 23075510288182017062609153150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 2017 年12 月25 日;票号为23075510288182017062609153168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2017 年12 月25 日)。
2017 年11 月14 日,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向被告康赛普公司 发出《催款函》。康赛普公司分别于2017 年11 月14 日和2017 年12 月18 日向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出具《承诺函》和《结算函》, 承诺到期未承兑,除履行支付义务外,还向南岭经贸公司支付未 承兑金额20%的违约金,并按6%的利息结算半年期财务费用252 万元。
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康赛普公司尚欠原告南岭经贸公司货 款4200 万元,被告二、三、四、五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 保义务。
(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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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判令被告一康赛普公司按照承诺函约定,履行420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义务,并支付未按期承兑4200 万 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违约金8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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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告一康赛普公司按照结算函约定,支付4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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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半年期财务费用252 万元。
3、判令被告一康赛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764.4 万元(自2017 年12 月19 日,暂计算至2018 年6 月19 日,最 终赔付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
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5、判令五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受理费、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依法追索货款及违约金等相关款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 和期后利润有着积极影响。本案法院刚受理,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仍需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公司将 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 1、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书》;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 湘01 民初2684 号)。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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