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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Jan 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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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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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07-001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的 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机构”)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 “浦发长沙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浦发长沙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6605015450000008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浦发长沙分行应 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劲松、黄崇春可以随 时到浦发长沙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浦发长沙分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浦发长沙分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浦发长沙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浦发长沙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浦发长沙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 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 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 年1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