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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day Network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Aug 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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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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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胡光辉先生主持,于 2012 年 8 月 8 日上午 10:00 在南京市五台山 1-3 号江苏体育宾馆第一会议室召开。
公司已分别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2012 年 7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分别公告了《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公告暨召开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 充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 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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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 25,435,39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7.68% ,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此 外,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会议,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 也出席会议,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一)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以 25,435,398 股同意选举胡光辉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 25,435,398 股同意选举邢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以 25,435,398 股同意选举朱筠笙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公司独 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二)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以 25,435,398 股同意选举盛宇华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以 25,435,398 股同意选举林雷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与公司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三)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以 25,435,398 股同意选举王朝阳为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监事,以 25,435,398 股同意选举边慧玲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 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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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以 25,435,39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会议以 25,435,39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 2012 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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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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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负责人: 经办律师:马国强 冯 辕朱 东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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