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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LIGHT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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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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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
時 間: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星期五)上午九時正 -
地 點: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63號(福容大飯店 芙蓉廳) -
出 席:出席股東及委託代理出席股份計
248,368,565股(含電子投票出席股數215,113,300股),佔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443,056,236股之56.05% -
列 席:林榮春獨立董事、李鍾熙獨立董事、周博文董事、葉武炎董事、財會主管傅慧貞、 區耀軍會計師及洪紹書律師
-
主 席:葉寅夫 記錄:楊基旺
-
一、 主席致詞:略
二、報告事項:
一 ( ) 一○七年度營業報告。 ( 詳如附件 )
-
( 二 ) 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詳如附件 )
-
( 三 ) 一○七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略 )
三、承認事項
提案一 ( 董事會提 )
案由:一○七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說明:本公司一○七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連同營業報告書,經審計委員會審核完 竣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其中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並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查核完竣,提請 承認。 ( 上述表冊詳如附件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48,368,565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贊成權數227,700,209權(含電子投票194,554,949權) |
91.67% |
反對權數74,903權(含電子投票74,903權) |
0.03%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20,593,453權(含電子投票20,483,448權) |
8.29% |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提案二 ( 董事會提 )
案由: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 1. 一○七年度稅後純益為新台幣 793,069,362 元,依章程規定擬定盈餘分配表。
2. 擬自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 664,554,729 元,每股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 1.5 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 入。現金股利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 他相關事宜。
3. 惟因本公司於配息基準日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轉讓 ( 或購回 ) 庫藏股、因本公司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債權人執行轉換權利或因員工
依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利,造成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變動致配息率發生 變動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依本次盈餘分配案決議之現金股利金額,按 配息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股東配息率。
4. 盈餘分配詳見下表,提請 承認。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 餘 分 配 表 中華民國 107 年度
| 單位:新台幣元 金額 小計 合計 473,160,5587,445,5478,178,877793,069,362808,693,7861,281,854,344(79,306,936)0(393,482,824)(664,554,729)(1,137,344,489)144,509,855 |
單位:新台幣元 金額 小計 合計 473,160,5587,445,5478,178,877793,069,362808,693,7861,281,854,344(79,306,936)0(393,482,824)(664,554,729)(1,137,344,489)144,509,855 |
|
|---|---|---|
| 項目 | 金額 | |
| 小計 | 合計 | |
期初未分配盈餘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加:本期稅後淨利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紅利 -現金分配金額小計 |
7,445,5478,178,877793,069,362(79,306,936)(393,482,824)(664,554,729) |
473,160,558808,693,786 |
1,281,854,3440(1,137,344,489)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44,509,855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44,509,855 |
|---|---|
*註:依108/3/7本公司在外流通股數443,036,486股計算 |
|
|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
會計主管:傅慧貞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48,368,565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
贊成權數228,640,209權(含電子投票195,494,949權) |
92.05% |
|
反對權數67,903權(含電子投票67,903權) |
0.02% |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19,660,453權(含電子投票19,550,448權) |
7.91%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四、討論事項
提案一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說明:一、因應未來公司持續提供高效率省電照明產品外,並結合照明與人因工程間
的應用,搭配物聯網整合方案,新增公司所營事業營業項名。
-
二、為配合法令和實務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條文 前後對照表如附件,提請 討論。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48,368,565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
贊成權數226,819,182權(含電子投票193,673,922權) |
91.32% |
|
反對權數71,930權(含電子投票71,930權) |
0.02% |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21,477,453權(含電子投票21,367,448權) |
8.64%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提案二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年11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函修 正,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前後 對照表如附件,提請 討論。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48,368,565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
贊成權數226,817,184權(含電子投票193,671,924權) |
91.32% |
|
反對權數73,928權(含電子投票73,928權) |
0.02% |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21,477,453權(含電子投票21,367,448權) |
8.64%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提案三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年11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函修 正,擬修訂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前後對 照表如附件,提請 討論。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48,368,565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
贊成權數226,776,184權(含電子投票193,630,924權) |
91.03%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 反對權數 84,928 權 (含電子投票 84,928 權) |
0.03% |
| 無效權數 0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21,507,453 權 (含電子投票 21,397,448 權) |
8.65% |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提案四(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 年3 月7 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 號函修正, 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 如附件,提請 討論。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48,368,565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
|---|---|
| 贊成權數 226,775,184 權 (含電子投票 193,629,924 權) |
91.30% |
| 反對權數 85,928 權 (含電子投票 85,928 權) |
0.03% |
| 無效權數 0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21,507,453 權 (含電子投票 21,397,448 權) |
8.65% |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五、臨時動議:無
六、散會 (9:25AM)
(本股東常會議事錄依公司法第183 條第4 項規定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會 議進行內容、程序及股東發言仍以會議影音記錄為準)
附件
營業報告書
一、前言
107 年受美中貿易戰開始升溫,加上美國升息帶動強勢美元,造成新興市場及開發 中國家經濟動盪,連帶影響美、歐、日等主要經濟體及台灣,使得下半年全球景氣轉為 保守。 LED 產業受到終端需求不佳影響,及中美貿易戰的衝擊,客戶端減少庫存水位, 全年需求呈現急凍。而 106 年下半年開始,中國廠商利用政府補貼大幅擴充產能,總計 107 年中國晶片總產能增加約 31% 而需求僅增加 4% ,在產業供過於求之下,晶片廠商庫 存持續攀升, LED 價格跌幅擴大。
面對嚴峻的產業環境,本公司調整產品組合、嚴控庫存水位,並積極發展車用、工 控及醫療等新應用產品,在全體同仁努力之下, 107 年合併營收達新台幣(以下同) 240.89 億元,毛利率則維持 106 年水準 23% ,合併淨利為 8.63 億元,扣除非控制權益後,歸 屬母公司之淨利為 7.93 億元, EPS 為 1.8 元,經董事會通過每股發放現金 1.5 元。
二、技術發展
縱使面臨產業需求下滑,本公司仍持續投入研發, 107 年研發費用相較 106 年增加, 持續推出新產品以滿足客戶的需求且延續技術上的領導地位。
在紅外線部分,億光研發多款不同尺寸、強度、發光角度的傳輸接受元件 (IR,PD/PT) ,廣泛應用於電子書、光學觸控屏幕、穿戴式裝置及家電等生活產品上,並 推出搭配 ISP 影像處理器和 CMOS Sensor ,達到人臉辨識功用的新產品。另一個重點產 、 品光耦合器,包含基礎光耦、高速光耦 (High Speed Coupler ) 、可控硅 (Photo Traic) 固態繼電器 (SSR) 等全系列產品搭配完整的封裝型式,可滿足各類電源、家電、醫療與 自動化工業控制等應用。
在車用部分,億光聚焦技術層次更高的尾燈及車頭燈市場。億光與 OE( 原裝 ) 車廠 共同設計開發的 ADB 矩陣式智能型 LED 頭燈,由 CCD 自動偵測對向來車,自動關閉該區 域的光源,避免對向來車之駕駛者受到來車之遠燈光線干擾視線而造成危險。高科技 Mini 尾燈則使用億光小間距顯示屏元件製作而成,符合人眼視覺所需辨識度,實現優 異的智能尾燈系統 (Adaptive Rear Lamp System) ,並可依需求彈性調整播放圖形、文 字,整體畫質效果精緻清晰,億光新款車用尾燈兼具視覺效果及性能品質,可謂尾燈最 佳首選。
在 Mini LED 部分,產品與 OLED 同樣強調高對比,並擁有超過 1000nits 的超高亮 度,並可透過分區調光來實現 HDR 。億光的 Mini LED 產品今年會開始應用於電競、車 用及各式薄型化產品上。另外在顯示用之小間距 LED 產品,則持續朝尺寸微型化做努 力,透過高密度設計,達到微距無縫拼接、色彩自然真實、高水準超高清畫面顯示效果。
三、民國一0八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展望 108 年,預期 LED 行業產能過剩、美中貿易戰的影響及全球經濟需求不振的狀 況仍將持續,過去 10 年扮演 LED 產業主要成長引擎的一般照明、傳統背光、顯示屏市 場已邁入成熟期,隨著智能汽車、穿戴裝置、虛擬實境、人工智慧、安全控制、智慧城 市、植物工廠等趨勢興起,預期新的利基市場如車用照明、 Mini LED( 背光、 RGB) 、 UV/IR LED 、植物、人因及互聯照明將扮演新的成長動能。億光身為 LED 封裝界的領導企業, 未來將不僅持續追求「量」的成長,更將專注於「質」的提升,並以 IR 及 Mini LED( 背
光、 RGB) 市場為本,立足領導者地位,並致力開拓車用照明、 UV LED 、植物照明等利基 市場,以期再創營運高峰,為股東創造更大的利潤。
董事長: 葉寅夫 經理人: 葉寅夫 會計主管: 傅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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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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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台北市11049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Fax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
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
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
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
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
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七)存貨;存貨評價之不確定性請
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及相關費損之附註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九)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因受電子產業之存貨產品生命週期影響及同業競爭因素,易導致商品價格發生變動。
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
估事項之一。
〜 3 〜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rms aff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存
貨跌價或呆滯損失之提列政策,並評估是否已按所訂定之會計政策提列。此外,檢視存貨
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並針對庫齡報表之區間分類及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
低計算表之相關數值進行測試,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
二、應收款項評價
有關應收款項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六) 1. ( 5 )金融資產減損;應收 款項評價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應收款項評價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 註六(六)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及附註六(七)其他應收款。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應收款項評價係以客觀證據評估帳款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而提列損失準備,由於億
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繁多,應收款項之預期信用損失受到客戶營運狀況、外在
產業環境及經濟情形等因素所影響,故應收款項評價為本會計師執行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
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檢視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
收款項評價政策是否依公報規定辦理、針對逾期天數較長之帳款,瞭解逾期原因及期後收
款狀況並評估管理當局估計應收款項備抵之合理性。
三、收入認列
有關營業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八)收入認列,收入說明請
詳附註六(廿二)。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發光元件及感測元件產品之生產及銷售,營業收
入係個體財務報告之重要項目之一,營業收入之金額及變動可能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對整
體財務報表的瞭解。因此,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之相關控
制、執行銷貨收入細部測試及抽樣發函詢證客戶交易金額,以評估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營業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及認列之金額是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理。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
〜 3-1 〜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億光電子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億光電子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 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 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億光 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查核意見。 -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3-2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
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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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金管證六字第] 0930104860[0940129108] 號[號] 民 國 一○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 3-3 〜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7.12.31 資 產 金 額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2,371,473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附註六(二)) 165,887 1141 合約資產-流動(附註六(廿二)) 78,550 1170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六(六)) 5,056,822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六(六)及七) 1,496,727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六(七)及七) 729,448 1310 存貨(附註六(九)) 681,642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173,275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一)及六(七)) 1,595,491 12,349,315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 動(附註六(三)) 331,056 152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四)) -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五)) -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十)) 8,907,803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十二)) 6,146,287 1780 無形資產 89,880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八)) 377,791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八) 145,117 15,997,934 資產總計 $ 28,347,249 |
107.12.31 | % 8 1 - 18 5 3 2 1 6 |
106.12.31 金 額 % 2,491,878 7 220,109 - - - 6,078,666 17 1,785,979 5 920,964 3 992,227 3 149,175 - 6,165,450 17 18,804,448 52 - - 529,707 2 10,049 - 9,267,676 26 6,885,351 19 153,374 - 274,988 1 156,024 - 17,277,169 48 36,081,617 100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三))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廿二)) 2170 應付票據及帳款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2213 應付設備及工程款 2220 其他應付款項-關係人(附註七)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300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六(二)及六(十五)) 2321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或執行賣回權公司債 (附註六(十五))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附註六(十四)) 非流動負債: 2530 應付公司債(附註六(十五))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四))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八))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七))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六(十)) 負債總計 權 益(附註六(十九)): 3110 普通股股本 3200 資本公積(附註六(十五))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3350 未分配盈餘 3400 其他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
107.12.31 金 額 % $ 2,503,572 9 5,359 - 1,128,669 4 4,629,458 16 277,223 1 175,185 1 90,957 - 728,271 3 - - 12,958 - 9,551,652 34 1,102,525 4 51,831 - 168,711 1 137,484 - 347,090 1 1,807,641 6 11,359,293 40 4,429,996 16 9,159,142 32 2,510,447 9 830,794 3 1,281,854 4 4,623,095 16 (1,224,277) (4) 16,987,956 60 $ 28,347,249 100 |
106.12.31 金 額 % 1,686,293 5 - - 1,308,296 4 5,484,320 15 416,283 1 174,870 - 57,457 - 978,678 3 7,453,249 22 - - 17,559,446 50 - - - - 140,914 - 162,022 - 370,297 1 673,233 1 18,232,679 51 4,404,486 12 9,139,711 25 2,390,096 6 1,419,253 4 1,326,186 4 5,135,535 14 (830,794) (2) 17,848,938 49 36,081,617 100 |
|---|---|---|---|---|---|
| 44 1 - - 31 22 - 1 1 56 100 |
( 請詳 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 4 〜
會計主管:傅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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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八)、六(廿二)、六(廿三)及七) 5110 營業成本(附註六(八)、六(九)、七及十二) 5900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附註六(六)) 6900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附註六(廿五)) 7190 其他收入 7230 外幣兌換利益(損失)淨額(附註六(廿七))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附註六(十))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利益(損失)淨額(附註六(十五)) 7050 財務成本(附註六(十五)及六(廿五)) 7590 其他支出(附註六(十五)) 7625 處分投資(損)益淨額(附註六(十))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八)) 本期淨利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十七))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附註六(廿六)) 833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八))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附註六(廿六))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八))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基本每股盈餘(元)(附註六(廿一))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
107年度 金 額 % $ 19,775,854 100 16,154,427 82 3,621,427 18 972,777 5 1,076,552 5 712,079 4 14,492 - 2,775,900 14 845,527 4 60,272 - 59,353 - 121,016 - 15,895 - (15,575) - (104,342) - (66,987) - 3,808 - 73,440 - 918,967 4 125,898 - 793,069 4 4,948 - (194,768) (1) (81) - (2,579) - (187,322) (1) (182) - - - (197,499) (1) (2,849) - (194,832) (1) (382,154) (2) $ 410,915 2 $ 1.80 $ 1.66 |
106年度 |
|---|---|---|
| 金 額 % 22,480,597 100 18,405,774 82 4,074,823 18 985,429 4 1,039,262 6 721,020 3 - - 2,745,711 13 1,329,112 5 63,231 - 60,856 - (197,886) (1) 299,419 1 (85,641) - (121,144) - (10,562) - (25,733) - (17,460) - 1,311,652 5 108,144 - 1,203,508 5 3,708 - - - (283) - 630 - 2,795 - 4,067 - 683,473 2 (98,391) - 690 - 588,459 2 591,254 2 1,794,762 7 2.74 |
||
| 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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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葉寅夫
董事長:葉寅夫
會計主管:傅慧貞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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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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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子公司出售母公司可轉換公司債 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追溯適用新準則之調整數 期初重編後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其他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普通股 股 本 $ 4,390,357 - - - - - - - - - 14,129 4,404,486 - 4,404,486 - - - - - - - - 25,510 - - $ 4,429,996 |
資本公積 9,108,900 - - - - - - - 1,341 8,483 20,987 9,139,711 - 9,139,711 - - - - - - - (3,656) 22,555 - 532 9,159,142 |
保留盈餘 | 未分配 盈 餘 2,433,051 (180,562) (810,221) (1,322,385) (2,313,168) 1,203,508 2,795 1,206,303 - - - 1,326,186 - 1,326,186 (120,351) 588,459 (1,321,133) |
其他權益項目 | 其他權益項目 | 單位: 新台幣千元 合 計 權益總額 (1,419,253) 17,331,621 - - - - - (1,322,385) - (1,322,385) - 1,203,508 588,459 591,254 588,459 1,794,762 - 1,341 - 8,483 - 35,116 (830,794) 17,848,938 4,295 4,295 (826,499) 17,853,233 - - - - - (1,321,133) - (1,321,133) - 793,069 (389,600) (382,154) (389,600) 410,915 - (3,656) - 48,065 (8,178) - - 532 (1,224,277) 16,987,956 |
|||
|---|---|---|---|---|---|---|---|---|---|---|
|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 差 額 (342,475) - - - - - (95,014) (95,014) - - - (437,489) - (437,489) - - - - - (194,832) (194,832) - - - - (632,321) |
備供出售金 融商品未實 現(損)益 |
透過其他綜合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 - - - - - - - - - - - (389,010) (389,010) - - - - - (194,768) (194,768) - - (8,178) - (591,956) |
||||||||
| 法定盈 餘公積 2,209,534 180,562 - - 180,562 - - - - - - 2,390,096 - 2,390,096 120,351 - - 120,351 - - - - - - - 2,510,447 |
特別盈 餘公積 609,032 - 810,221 - 810,221 - - - - - - 1,419,253 - 1,419,253 - (588,459) - (588,459) - - - - - - - 830,794 |
|||||||||
| (1,076,778) - - - - - 683,473 683,473 - - - (393,305) 393,305 - - - - - - - - - - - - - |
||||||||||
| (853,025) 793,069 7,446 800,515 - - 8,178 - 1,281,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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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葉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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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葉寅夫 〜 6 〜
會計主管:傅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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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及各項攤提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呆帳費用提列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利益)之份額 處分投資損失(利益)淨額 贖回公司債損失 其 他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減少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 合約資產增加 應收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減少 存貨減少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合約負債減少 應付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減少 負債準備減少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淨確定福利負債減少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清算退回股款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存出保證金減少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 取得無形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收取之股利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長期借款增加 贖回公司債 存入保證金增加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增加 發放現金股利 員工執行認股權 其他籌資活動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7年度 106年度 $ 918,967 1,311,652 1,133,884 1,085,258 14,492 744 (58,508) 64,519 104,342 121,144 (60,272) (63,231) (1,533) (4,192) (15,895) (299,419) (3,808) 25,733 42,668 - 21,932 22,067 1,177,302 952,623 - 187,518 91,153 - (78,550) - 1,267,638 528,240 310,585 55,468 (12,836) 46,334 (2,084) - (1,034,489) (92,170) (13,562) (2,656) (184,861) 143,936 (19,590) (12,652) 323,404 854,018 2,419,673 3,118,293 81,845 55,119 (26,972) (11,583) (173,240) (394,659) 2,301,306 2,767,170 18,227 - - 608,926 - 2,962 877 - (668,544) (1,830,030) 217,537 157,790 10,907 1,625 191,516 97,819 (26,712) (49,704) 4,548,386 (2,736,285) 202,560 104,968 4,494,754 (3,641,929) 817,279 841,850 64,789 - (6,528,800) - 955 14,603 315 20,180 (1,321,133) (1,322,385) 49,598 39,308 532 - (6,916,465) (406,444) (120,405) (1,281,203) 2,491,878 3,773,081 $ 2,371,473 2,491,8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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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葉寅夫
董事長:葉寅夫
會計主管:傅慧貞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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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台北市11049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Fax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億光集團)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
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億光集團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與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億光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
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億光集團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
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
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
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價之不確定性請
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及相關費損之附註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九)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 4 〜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rms aff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因受電子產業之存貨產品生命週期影響及同業競爭因素,易導致商品價格發生變動。
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億光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億光集團存貨跌價或呆滯損失
之提列政策,並評估是否已按所訂定之會計政策提列。此外,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
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並針對庫齡報表之區間分類及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計算表之相關數
值進行測試,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
二、應收款項評價
有關應收款項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七) 1. ( 4 )金融資產減損;應收 款項評價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應收款項評價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 註六(六)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及附註六(七)其他應收款。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應收款項評價係以客觀證據評估帳款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而提列損失準備,由於億
光集團之客戶繁多,應收款項之預期信用損失受到客戶營運狀況、外在產業環境及經濟情
形等因素所影響,故應收款項評價為本會計師執行億光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
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檢視億光集團應收款項評價政策是
否依公報規定辦理、針對逾期天數較長之帳款,瞭解逾期原因及期後收款狀況並評估管理
當局估計應收款項備抵之合理性。
三、收入認列
有關營業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八)收入認列,收入說明請
詳附註六(廿六)。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億光集團主要從事發光元件及感測元件產品之生產及銷售,營業收入係合併財務報告
之重要項目之一,營業收入之金額及變動可能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對整體財務報表的瞭
解。因此,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億光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之相關控
制、執行銷貨收入細部測試及抽樣發函詢證客戶交易金額,以評估億光集團營業收入認列
時點之正確性及認列之金額是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 4-1 〜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
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
-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億光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 -
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億光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 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億光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億光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億光集團繼續 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 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 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 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億光集團不再具有繼續 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4-2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億光集團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
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
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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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金管證六字第] 0930104860[0940129108] 號[號] 民 國 一○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 4-3 〜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7.12.31 資 產 金 額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4,530,385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附註六(二)) 1,327,790 1140 合約資產-流動(附註六(廿六)) 78,550 1170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六(六)) 6,699,339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六(六)及七) 97,465 1310 存貨(附註六(九)) 1,850,867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505,270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六)、六(七)、六(十五) 及八) 2,270,755 17,360,421 非流動資產: 15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附註六(二)) 41,467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 動(附註六(三)) 331,056 152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四)) -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五)) -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十)) 110,868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十四)) 10,239,693 1780 無形資產 124,585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廿二)) 427,294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六)、六(廿一)及八) 448,759 11,723,722 資產總計 $ 29,084,143 |
107.12.31 | % 16 5 - 23 - 6 2 8 60 - 1 - - - 35 - 2 2 40 100 |
106.12.31 金 額 % 4,769,006 13 638,276 2 - - 8,424,725 23 120,553 - 2,489,652 7 476,456 1 7,149,683 19 24,068,351 65 - - - - 529,707 1 40,049 - 89,994 - 11,427,695 31 186,440 1 324,828 1 507,784 1 13,106,497 35 37,174,848 100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六))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廿六)) 2170 應付票據及帳款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2213 應付設備及工程款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300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六(二)及六(十七)及六(十九)) 2410 一年內得賣回之應付公司債(附註六(十九))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附註六(十八)) 非流動負債: 2530 應付公司債(附註六(十九))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八))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廿二))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廿一))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 負債總計 權 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六(廿三)): 3110 普通股股本 3200 資本公積(附註六(十九))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3350 未分配盈餘 3400 其他權益 3610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
107.12.31 金 額 % $ 3,111,970 11 26,191 - 3,467,355 12 1,035,028 4 417,193 1 173,007 1 1,718,218 6 - - 12,958 - 9,961,920 35 1,102,525 4 51,831 - 261,798 1 137,484 - 215,959 1 1,769,597 6 11,731,517 41 4,429,996 15 9,159,142 31 2,510,447 9 830,794 3 1,281,854 4 4,623,095 16 (1,224,277) (4) 16,987,956 58 364,670 1 17,352,626 59 $ 29,084,143 100 |
106.12.31 金 額 % 2,181,411 6 - - 3,914,346 11 1,670,285 4 630,289 2 129,541 - 2,370,856 6 7,453,249 20 - - 18,349,977 49 - - - - 232,329 1 162,022 - 257,872 1 652,223 2 19,002,200 51 4,404,486 12 9,139,711 24 2,390,096 6 1,419,253 4 1,326,186 4 5,135,535 14 (830,794) (2) 17,848,938 48 323,710 1 18,172,648 49 37,174,848 100 |
|---|---|---|---|---|---|
董事長:葉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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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葉寅夫 〜 5 〜
會計主管:傅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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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八)、六(廿六)、六(廿七)及七) 5110 銷貨成本(附註六(八)、六(九)、六(廿一)、七及十二) 5900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六(廿一)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附註六(六)) 6900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附註六(廿九)) 7190 其他收入 7225 處分投資(損)益淨額(附註六(十三))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利益(損失)淨額(附註六(四)及六(十九)) 7050 財務成本(附註六(十九)及六(廿九)) 7590 其他支出(附註六(十九)) 7630 外幣兌換利益(損失)淨額(附註六(卅一)) 7670 減損損失(附註六(五)及六(十四)) 77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附註六(十))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廿二)) 本期淨利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廿一))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附註六(三十))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廿二))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附註六(三十)) 83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附註六(十))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廿二))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淨利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基本每股盈餘(元)(附註六(廿五))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
107年度 金 額 % $ 24,089,291 100 18,434,713 77 5,654,578 23 1,632,479 6 2,265,057 9 848,926 4 19,048 - 4,765,510 19 889,068 4 74,533 - 178,861 1 (556) - 43,198 - (123,237) (1) (72,843) - 144,010 1 - - (9,075) - 234,891 1 1,123,959 5 260,880 1 863,079 4 4,818 - (194,768) (1) (2,654) - (187,296) (1) (205,082) (1) - - (46) - (4,150) - (200,978) (1) (388,274) (2) $ 474,805 2 $ 793,069 4 70,010 - $ 863,079 4 $ 410,915 2 63,890 - $ 474,805 2 1.80 $ 1.66 |
106年度 |
|---|---|---|
| 金 額 % 27,310,581 100 20,964,169 77 6,346,412 23 1,722,014 6 2,097,940 8 833,995 3 - - 4,653,949 17 1,692,463 6 106,718 - 151,568 - (3,073) - (63,546) - (130,958) - (50,651) - (166,722) - (21,140) - (6,940) - (184,744) - 1,507,719 6 261,728 1 1,245,991 5 3,151 - - - 535 - 2,616 - (95,739) - 683,473 2 (1,905) - (1,276) - 587,105 2 589,721 2 1,835,712 7 1,203,508 5 42,483 - 1,245,991 5 1,794,762 7 40,950 - 1,835,712 7 2.74 |
||
| 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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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葉寅夫
董事長:葉寅夫
會計主管:傅慧貞
〜 6 〜
單位:新台幣千元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子公司出售母公司可轉換公司債 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非控制權益增減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追溯適用新準則之調整數 期初重編後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非控制權益增減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 工具 其他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普通股 股 本 $ 4,390,357 - - - - - - - - - 14,129 - 4,404,486 - 4,404,486 - - - - - - - - 25,510 - - - $ 4,429,996 |
資本公積 9,108,900 - - - - - - - 1,341 8,483 20,987 - 9,139,711 - 9,139,711 - - - - - - - (3,656) 22,555 - - 532 9,159,142 |
保留盈餘 | 未分配 盈 餘 2,433,051 (180,562) (810,221) (1,322,385) (2,313,168) 1,203,508 2,795 1,206,303 - - - - 1,326,186 - 1,326,186 (120,351) 588,459 (1,321,133) |
其他權益項目 | 其他權益項目 | 合 計 (1,419,253) - - - - - 588,459 588,459 - - - - (830,794) 4,295 (826,499) - - - - - (389,600) (389,600) - - - (8,178) - (1,224,277) |
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 權益總計 17,331,621 - - (1,322,385) (1,322,385) 1,203,508 591,254 1,794,762 1,341 8,483 35,116 - 17,848,938 4,295 17,853,233 - - (1,321,133) |
非控制 權 益 權益總額 339,722 17,671,343 - - - - - (1,322,385) - (1,322,385) 42,483 1,245,991 (1,533) 589,721 40,950 1,835,712 - 1,341 - 8,483 - 35,116 (56,962) (56,962) 323,710 18,172,648 - 4,295 323,710 18,176,943 - - - - - (1,321,133) - (1,321,133) 70,010 863,079 (6,120) (388,274) 63,890 474,805 - (3,656) - 48,065 (22,930) (22,930) - - - 532 364,670 17,352,626 |
|||
|---|---|---|---|---|---|---|---|---|---|---|---|---|
|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 差 額 (342,475) - - - - - (95,014) (95,014) - - - - (437,489) - (437,489) - - - - - (194,832) (194,832) - - - - - (632,321) |
備供出售金 融商品未實 現(損)益 |
透過其他綜合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未 實 現 損 益 - - - - - - - - - - - - - (389,010) (389,010) - - - - - (194,768) (194,768) - - - (8,178) - (591,956) |
||||||||||
| 法定盈 餘公積 2,209,534 180,562 - - 180,562 - - - - - - - 2,390,096 - 2,390,096 120,351 - - 120,351 - - - - - - - - 2,510,447 |
特別盈 餘公積 609,032 - 810,221 - 810,221 - - - - - - - 1,419,253 - 1,419,253 - (588,459) - (588,459) - - - - - - - - 830,794 |
|||||||||||
| (1,076,778) - - - - - 683,473 683,473 - - - - (393,305) 393,305 - - - - - - - - - - - - - - |
||||||||||||
| (853,025) 793,069 7,446 800,515 - - - 8,178 - 1,281,854 |
(1,321,133) 793,069 (382,154) 410,915 (3,656) 48,065 - - 532 16,987,956 |
董事長:葉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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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葉寅夫 〜 7 〜
會計主管:傅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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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及攤提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呆帳費用提列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利益)損失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處分投資損失 資產減損損失 買回及贖回公司債損失 其 他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減少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 合約資產增加 應收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減少 存貨減少(增加)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 應付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減少 負債準備減少 其他流動負債(減少)增加 淨確定福利負債減少 合約負債增加 其 他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存出保證金減少 取得無形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受限制資產增加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預付設備款減少(增加)數 其 他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出售公司債 贖回公司債 償還長期借款 取得長期借款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員工執行認股權 非控制權益變動 其他籌資活動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7年度 106年度 $ 1,123,959 1,507,719 2,100,691 2,082,767 19,048 6,376 (62,413) 25,693 123,237 130,958 (74,533) (106,718) (1,533) (4,192) 9,075 6,940 556 3,073 - 21,140 42,668 1,368 2,216 37,101 2,159,012 2,204,506 - 187,519 (90,453) - (78,550) - 1,693,138 728,124 638,785 (8,518) 4,910 13,032 (1,082,248) (1,573,625) (13,562) (2,656) (609,574) 244,252 (19,590) (12,652) 18,122 - (29,270) (55,526) 431,708 (480,050) 3,714,679 3,232,175 90,978 100,769 (45,569) (29,014) (223,956) (548,620) 3,536,132 2,755,310 18,227 - - 608,926 (30,000) - (1,368,862) (2,657,868) 292,875 177,173 8,928 3,042 (46,359) (64,238) 4,452,044 (2,522,254) (104,463) - - (30,786) 9,701 (11,268) 1,190 (461) 3,233,281 (4,497,734) 930,559 868,366 - 140,973 (6,528,800) - - (5,039) 64,789 - (653) 13,393 (1,321,133) (1,322,385) 49,598 39,308 (22,930) (219,883) 532 (34,069) (6,828,038) (519,336) (179,996) (65,662) (238,621) (2,327,422) 4,769,006 7,096,428 $ 4,530,385 4,769,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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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 8 〜
會計主管:傅慧貞
附件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 ( 含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 ) 及盈餘分 派議案,其中財務報告 ( 含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 ) 業經委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區耀軍 會計師及羅瑞蘭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 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 公司法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 鑒核。
此致
本公司一○八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柯承恩 州月之名
中 華 民 國 一 ○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附件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
| 條次 | 修改前條文 | 修改後條文 | 修改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 一 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 之,定名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 之,定名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
配合法令修正及配 合公司營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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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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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條 |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左:1.CC01040照明設備製造業2.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3.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4.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5.F401010國際貿易業6.I501010產品設計業7.E601010電器承裝業8.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9.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10.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11.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12.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13.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左:1.CC01040照明設備製造業2.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3.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4.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5.F401010國際貿易業6.I501010產品設計業7.E601010電器承裝業8.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9.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10.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11.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12.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13.CC0106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14.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15.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16.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17.E599010配管工程業18.E601020電器安裝業19.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20.F113020電器批發業21.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22.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23.F213010電器零售業24.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
配合公司營運需要 |
25.I103060管理顧問業26.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27.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28.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29.JE01010租賃業30.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 務。 |
25.I103060管理顧問業26.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27.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28.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29.JE01010租賃業30.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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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之二 | 本公司依法收買股份轉讓之對 | 配合法令修正及配 合公司營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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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之對 | ||||
| 象、發行新股承購股份之對象 | ||||
| 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 | ||||
| 象均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 | ||||
| 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 | ||||
| 由董事會訂定之。 | ||||
| 第 七 條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 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 後發行之。亦得採免印製股票方 式發行股份,但應洽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亦得依 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請求,合併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 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 簽證後發行之。亦得採免印製股 票方式發行股份,但應洽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 |
配合法令修正及配 合公司營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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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發大面額證券。 | ||||
| 第二十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 之六至十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 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員工酬 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 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 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 分之六至十二為員工酬勞及不 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事酬勞;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 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 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 董事會訂定之。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 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
配合法令修正及配 合公司營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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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二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二年五 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二年五 月廿三日; ……..第三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0七 年六月十五日。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二年五 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二年五 月廿三日; ……..第三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0七 年六月十五日。 第三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0八 年六月十四日。 |
增列修改日期 |
附件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改前條文 | 修改後條文 | 修正理 由 |
|---|---|---|---|
| 第 三 條 | 本準則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 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 (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 貨 )及其他固定資產。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 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 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
本準則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 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 (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 )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 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 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 第 五 條 | 資產取得或處分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 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 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條件及價 格參考依據等事項評估後,呈請權 責單位裁決,並由管理部門執行, 相關事項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 有關作業規定及本處理程序辦理 之。 二、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 執行單位為財務部,屬不動產及其 他固定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 門及相關權責單位。非屬有價證券 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其 他資產,則由執行相關單位評估後 |
資產取得或處分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取 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 人、移轉價格、收付條件及價格參考 依據等事項評估後,呈請權責單位裁 決,並由管理部門執行,相關事項依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作業規定 及本處理程序辦理之。 二、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執 行單位為財務處,屬不動產及其他固 定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相 關權責單位。非屬有價證券投資、不 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其他資產,則 由執行相關單位評估後方得為之。 三、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相關作業悉依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辦 |
配合公 司營運 需要 |
| 方得為之。 三、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相關作業悉 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 辦理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
理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依違 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
理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依違 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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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八 條 |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 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 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 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 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 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 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 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 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 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 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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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 | ||||
|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 | ||||
| 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 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國內初級市場認 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 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 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 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 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 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 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 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 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 少保存五年。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 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 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 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 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 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 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 買賣,或證券商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 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 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 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 貨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 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 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 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 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 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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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 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 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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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條 |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 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 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 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 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 約預定日程完成。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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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 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 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 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 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 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 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 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 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 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 配合法令修正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 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 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或其使用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 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 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 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 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 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 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 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 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 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 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 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 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 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 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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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 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 交易,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 國內政府機關交易,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 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或其使用權資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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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 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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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 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 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 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 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 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 |
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 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 |
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 | |||||
| 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 |||||||
|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 | |||||||
|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 | |||||||
|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 | |||||||
| 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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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 | |||||||
| 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 | |||||||
| 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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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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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 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 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 |
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 | ||||||
| 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 | |||||||
| 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 |||||||
| 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 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 |
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 | ||||||
| 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 |||||||
| 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 | |||||||
| 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 其使 | 配合法 |
|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 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 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規定評估 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 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 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 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 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 |
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 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 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 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 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 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 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 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 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 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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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 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 之董事會追認。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 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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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 用權資產。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 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 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 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董事會決議。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 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董事會決議。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 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董事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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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 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 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 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 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 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 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 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 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 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 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 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交易 成本合理性,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 產。 二、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 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 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 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 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 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 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 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 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 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 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 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 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 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六條規 定評估交易成本合理性,不適用前三項規 定: 一、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 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四、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 |
或其使用權資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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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
|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 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 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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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規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 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 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 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 定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 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 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 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 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 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 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已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時,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審計委員會之 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如經按前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 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 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 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 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 辦理。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者,本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 董事成員準用之。 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 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 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 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 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 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 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 理。 |
或其使用權資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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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 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一)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亦應依母公司規定辦理。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八條所訂應公 告申報標準者,由母公司辦理公告 申報事宜。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 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母公司之實 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一)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亦應依母公司規定辦理。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八條所訂應公告 申報標準者,由母公司辦理公告申 報事宜。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係以母公司 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認定之。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 第二十三條 之一 |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 定,以本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 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 定,以本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 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 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 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
| 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 | |||
| 百億元計算之。 | |||
| 第二十五條 | 施行日期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 人。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若本公司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本辦 法關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任 |
施行日期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 人。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若本公司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 大資產交易及修正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委員會之決議。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 期內停止適用;重大資產交易及修正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施行,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附件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改前條文 | 修改後條文 | 修正理 由 |
|---|---|---|---|
| 第 二 條 |
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 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 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 |
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 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 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 期貨、利率或匯率、交換,暨上述商品組 | 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 | ||
| 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本處理程序所稱 之遠期契約,並不包含保險契約、履約契 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 進 (銷)貨合約。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 理。 二、經營策略 公司利潤應來自正常營運,故從事衍生性 金融產品的運作,應求降低公司整體之利 率、匯率風險為原則,以節省財務成本。 本公司原則上只作避險性交易,不得從事 任何投機性交易,且持有之幣別,必須與 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求相符。其 他特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提報 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
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 | ||
| 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 | |||
| 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本處理程序 所稱之遠期契約,並不包含保險契約、履 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 長期進 (銷)貨契約。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 定辦理。 二、經營策略 公司利潤應來自正常營運,故從事衍生性 金融產品的運作,應求降低公司整體之利 率、匯率風險為原則,以節省財務成本。 本公司原則上只作避險性交易,不得從事 任何投機性交易,且持有之幣別,必須與 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求相符。其 他特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提報 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
|||
| 第 八 條 |
其他事項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 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 月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 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 四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 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一 |
其他事項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 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 月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 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 四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 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一 |
增列修 改日期 |
| 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 五日。 |
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 0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 0八年六月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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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 |
附件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改前條文 | 修改後條文 | 修正理 由 |
|---|---|---|---|
| 第二條 |
資金貸與對象: 一、與本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與本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的 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 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 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 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依第八條及第十 條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
資金貸與對象: 一、與本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與本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的 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 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 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 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 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依第八條及第十 條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與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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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 | |||
| 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第六條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行 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行 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 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及交易金 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 第十九條 |
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 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 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 |
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 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 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 |
配合法 令修正 |
| 業背書保證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且對其 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 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叁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 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業背書保證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且對其 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 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叁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 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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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條 | 本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 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同。 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 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若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依 |
本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 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同。 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 |
配合法 令修正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行使其相關職 權,且本程序關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 | ||
|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 | |||
| 員會準用之。 | 決議,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
||
|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 |||
|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 |||
| 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 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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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之一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二條 | 配合法 令增訂 及配合 公司營 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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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第十五條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 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第十二條或 第十五條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畫, 應一併送獨立董事。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 員會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對於監察人 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