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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EST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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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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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開會時間:104年6月12日(星期五)上午九點整 股東會開會地點:台南市南門路 261號(台南市勞工育樂中心)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 103年度決算表冊案, 敬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103年度決算業已辦理完竣,包含營業報告書及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王燕景、李季珍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二、業經本公司全體監察人查核完畢,認為尚無不合,並出具書面查核報告在案。
  • 三、敬請 承認。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103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103年度決算業已辦理完竣,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爰擬具 103年度盈餘分配如次:
  • 新台幣 1. 期初未分配盈餘 $0$ $\pi$ 2. 本期税後淨利 373, 952, 925 元 3. 精算(捐)益列入保留盈餘 $(40, 057, 306)$ 元 4. 小計 333, 895, 619 元 $5.$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0%)$ $(33, 389, 562)$ 元 6. 提列法定公積後 103 年可分配數 300, 506, 057 元 7. 迴轉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89.304.199 元 389.810.256 元 8.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二、擬依本公司章程第26條及第27條之規定,分配現金股利每股0.7元分配盈餘如次:
    1. 股 新台幣 212, 795, 092 元 息
    1. 股東紅利
    1. 合 計 329, 832, 393 元 附註:另,員工紅利14,186,339元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10,639,755元業自稅前淨利中
  • 扣除。 三、分配後未分配盈餘 新台幣

59, 977, 863 元

117,658,301 元

  • 四、本次分配,係先動用103年度之盈餘派發,不足部份,先由87至102年度間之盈餘派發, 仍有不足,再以86年底前之盈餘支應。
  • 五、股利分派,俟盈餘分配案經本(104)年度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配息基準日分配 之。惟如嗣後本公司於配息權利基準日前因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其他法令規定,而 致本公司配股(息)權利基準日之流通在外股數有所減少或增加者,擬授權董事會依本次盈 餘分配案決議之現金股利,按配息權利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股東配息率。
  • 六、每位股東之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畸零金額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七、敬請 承認。

計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敬請 公決。

說明:一、為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3年9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39074號函示意 見,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十條,訂定以交易為目的衍生性商品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修正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敬請 公決。

(修正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敬請 公決。

  • 說明:一、配合本公司實務運作需要,擬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 修正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修正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敬請 改選。
  • 說明:一、本公司第九屆董事及監察人係由101年度股東常會選任,任期將屆,依法應於本 (104)年度股東常會辦理改選。
  • 二、本次將選任董事九人 (其中二人為獨立董事) 及監察人二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任期均為三年,自民國104年6月12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11日止。
  • 三、依規定,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之提名可經由董事會或持股1%以上之 股東為之,本次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期間為自104年4月7日起至4月16日,在此 期間計收到由股東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之九位董事(含二位獨立董事)及監察 人二位候選人,並提報本公司104年4月30日第九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本屆 董監事候選人名單如附件。
  • 四、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請參閱議事手冊。
  • 五、敬請改選。

第四案

董事會提

  • 案由:解除公司法第209條有關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敬請 公決。
  •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第一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 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之規定辦理。
  • 二、因本公司新任董事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 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爰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擬提請股東會許可解除本公司新 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名單請參閱議事手冊。
  • 三、敬請 公決。

二、敬請 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