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EMIC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10, 2014
52168_rns_2014-07-10_2df5c9f5-e811-4b96-a8cb-0fecc0e849d7.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G且年腹東常會議事錄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一〇三年六月廿三日 (星期一)上午九時整
$Hh$ . 點:台北市仁愛路三段一六〇號福華大飯店地下二樓福華廳
出 席:親自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數計498,078,41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695,987,361股之71.56%。 出席董事監察人:
董 事:廖尚文、林蒼祥、陳維讓、蔡高明、邱兆鑫、潘凌雲、張 璨、王辭笙
監察人;陳清吉、宋素英
| 列 | 席: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簡蒂暖會計師 | |
|---|---|---|---|
| 崇法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 方鳴濤律師 |
紀錄:盧中華 主 席:廖董事長尚文
一、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東代表股份已超過半數,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略
三、報告事項
(一) 102年度營業報告書。(詳附件一)
(二) 監察人查核102年度決算報告。(詳附件二)
(三)本公司102年改善財務結構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詳議事手冊第7頁)
(四)本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政策變動及103年期初開帳影響數報告。(詳議事手冊第8頁) 發言摘要:
戶號 326977 號股東郭俊才發言要旨:
雖公司編製之年報中,已有致股東報告書敘明公司營運情形,惟因公司目前業務範圍較多元化,股東不 易由文字說明中了解全貌,可否仍請主席重點說明公司營運狀況,協助股東更加深入瞭解公司整體發展 概況。
戶號78407號股東王建武發言要旨:
有關議事手冊第8頁中,提及關渡土地辦理資產重估增值,使公司保留盈餘增加25.87億元,惟依據一 般財務報表之表達,資產重估增值應列入資本公積項下,但公司卻列入特別盈餘公積中,是否有帳列錯 誤之情形。
主席說明:
- 對於本公司之營運狀況,均已於年報中詳細載明,而董事會所通過之重大決議,亦均依據法令規定辦 理公告申報事宜,惟股東希望更加了解公司營運情形,故摘要報告如後︰本公司102年度稅後淨利為 3.06億元,主要影響因素為航運,茲因所簽訂之海岬型貨輪長約依主管機關認定為衍生性金融商品, 須按月評價未實現損益,由於102年度第四季之運價上揚,因此本公司去年全年度結算結果為獲利, 可知公司整體損益受運價影響其鉅。近幾年雖積極向主管機關爭取調整評價方式,惟均未獲得同意, 因而公司損益變動幅度較大。若未計入航運所產生之未實現損益影響數,則公司主要獲利來源為轉投 資事業之投資收益,如東森電視102年度預計配發現金股利1.95億元,另轉投資之森森百貨(即電視 購物),其102年度預計配發現金股利1.2億元,加計二家轉投資公司所創造之收益共達3.15億元。 同時,本公司轉投資二酒店一東森山林及東森海洋,以「山盟海誓」之名,跨入觀光休閒產業領域。 近年來於住房率及平均房價部分,均有顯著之成長,也歡迎股東們多多前往二酒店給予指導,並可瞭 解此二酒店於國內外觀光客間,已具有知名度與吸引力。目前東森山林之住房率已達7成,平均房價 已超越 2,000 元;至於東森海洋之住房率已達 5 成,平均房價並已超越 3,000 元,該酒店因其優越之 條件,相信房價可再提升,未來本公司將以二酒店作為經營休閒產業之重要據點。至於大陸投資方面, 本公司將在服貿協議之框架下,進行電子商務產業投資作業,此係未來極具潛力之產業,若以進軍全
球市場為目標,則可藉著接近大陸的廣大供應鍊,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產業,並於大陸設立電子商務公 司。惟目前服貿協議尚未通過,故本公司將視情況調整投資比例。另本公司倉儲部門,屬於穩定獲利 單位,每年約可獲利3億元左右,現除穩定獲利外,亦與大陸糧食進口商洽談合作事宜,將以高雄港 為轉運中心,期使穀倉可創造更大效益。在轉投資事業中,另有投資東森新聞雲公司,該公司主要係 經營新聞網站,其充分運用社群方式推廣新聞,現已成為台灣地區新聞網站排名第一,且瀏覽量更超 越蘋果與聯合新聞網 UDN,在全台網站瀏覽量亦排名第六,該網站之日均瀏覽量更是突破千萬人次大 關,此紀錄相當驚人,除慶幸該網站已建立起在此行業的權威性,更須思考如何透過如此高人氣之瀏 覽量,協助提升電子商務之商品銷售量。而轉投資之森森百貨,自100年度起已開始獲利,今年度更 將配發1.2億元之現金股利,若以 MOMO 股票上櫃時之 EPS 及股價表現來換算,森森百貨之股票市值 應在 80 元上下,該公司目前股本為 10.28 億元,以本公司加計相關子公司對森森百貨之綜合持股比 例約為 57%,故有極大之資本利得潛力。針對本公司之本業及轉投資事業進行以上說明。另由於合併 報表顯示近二年貿易營收佔整體營收50%以上,故經證交所審核通過,自103年7月1日起將由原航 運類股改掛百貨零售類股,整體而言對公司較為有利。公司未來重要經營方向,除更深入經營零售事 業,並希望於零售事業獲取更大利益,以此回應股東,詳細營運狀況亦請參閱本公司年報內容。
- 有關關渡土地以公允價值增值列入特別盈餘公積中,係依據金管會之相關規定,並經會計師查核,根 據國際會計準則規範投資性不動產之處理方式辦理,另可請會計師進一步說明
會計師說明:
所謂資產重估增值列入資本公積,係依據商業會計法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準則,而台灣地區之上市 櫃公司自102年1月1日起,均改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而依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 部分,在103年以前,係列入保留盈餘,103年以後則列入當期損益,而依主管機關規定,若列入當期 損益,則應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故此部分之會計處理並無疑慮。
四、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案由:本公司102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102年度決算案經103年3月28日第14屆第2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送請監察人審查 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 二、除營業報告書詳見報告事項外,檢附102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發言摘要:
戶號78407號股東王建武發言要旨:
經詳細審閱議事手冊第3~5、7、14~18及21~25頁中,發覺公司獲利來源均為業外創造,業內則呈現虧 損狀態,且公司營業費用偏高,達38.19億元,其中費用較高者,分別為貿易事業部29.06億元,其他 部門3.47億元,觀光休閒事業部3.21億元,但業內之營運績效則僅倉儲及貿易部門為獲利,其營業淨 利率各為19.66%及0.39%。而虧損之部門中,則以媒體事業部及觀光休閒事業部狀況較為嚴重。請公司 經營團隊探究造成部門虧損原因,係因經營環境惡化所致,或經營能力、執行力不足之故。建議應針對 各部門所經營產業之市場競爭地位及獲利狀況,分析其未來可行性並做通盤檢驗及診斷,該虧損部門是 否具繼續存在之誘因及價值,進而擬定改善策略與行動方案,若產生虧損部門已無前述價值,不論如何 加強努力都無法令其起死回生,為對公司整體資源作最有效之分配與整合,避免虧損部門侵蝕整體獲 利,公司經營階層應考慮斷尾求生,將其裁撤或解散。
主席說明:
感謝股東詳細審閱公司財務報表,並深入瞭解各部門營運狀況,有關營業費用過高情形,主要係因編製 合併報表之故,而本公司航運事業部及轉投資之森森百貨,其營業費用較高均有其成因,就航運事業而 言,如前所述,因運價起伏將對損益造成影響,即相對增加相關營業費用,森森百貨則因其上架費較高, 達 20 億元,致營業費用偏高,但其整體營運結果係為獲利,因此營業費用偏高並非皆為負面影響。至 於股東所提營運狀況不佳之事業部門應進行檢討,其中觀光休閒事業即前所提及之山林海洋二酒店,該 二酒店近年來於住房率及平均房價方面,均有大幅度之成長,雖其暫處虧損狀態,惟已逐漸改善。且觀 光休閒事業確為未來極具發展潛力之產業,故公司堅信二酒店具有繼續經營之價值,股東若可實地前往 二酒店即可了解公司堅持繼續經營之價值為何。至於產生虧損應檢討與處理之產業,如公司前於大陸投 資之電視購物事業,已辦理停損程序。未來將朝向發展與零售業具關聯性質之產業,如電子商務即具有 發展潛力。對於原經營之本業部份,如倉儲事業部,其穀倉除可穩定獲利外,現亦積極思考如何可提高 穀倉運用效益,及發展倉儲事業。航運事業雖因運價起伏致影響捐益其鉅,惟公司目前之營運方向,並 未放棄經營航運事業,至於船舶租期部份, Capesize 將於105年到期,其他船舶租約亦將陸續於108年 以前到期,後續航運事業將不再進行船舶長約之簽訂,而隨著本公司股票即將改掛百貨零售類股,未來 將全力發展百貨零售產業。以上說明,公司經營階層會參考股東之意見,隨時檢視相關事業群,有潛力 之事業會積極發展,至於已停損或未來無潛力者則亦會適當調整。
決議;經主席說明後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提案)
董事長:
案由:本公司102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102年度稅前純益新台幣330,452,957元,稅後純益新台幣306,320,679元,加101 年度待彌補虧損新台幣3元, 加轉換日首次採用 IFRS 影響數新台幣 839, 729, 007元, 加 101 年度 ROC GAAP 本期淨利調整為 IFRS 本期淨利差異 142, 490, 619 元, 加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 新台幣 13, 691, 271 元, 本期可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1, 302, 231, 573 元。
- 二、擬自 102年度盈餘項下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 30,632,068 元及提撥新台幣 347,993,681 元,擬配現金股利每股0.5元予各股東。
- 三、依公司章程規定員工紅利佔分配數百分之三點五,計新台幣12,621,532元,擬配發現金。
- 四、期末未分配盈餘計新台幣923,605,824元。
- 五、檢附102年度盈餘分配表(如后)。
- 六、本案業經本公司103年3月28日第14屆第2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提請 承認。

單位:新台幣元
$\overline{3}$
會計主管:
| 金 | 額 | |
|---|---|---|
| 目 項 |
計 小 |
合 計 |
| 期初待彌補虧損(ROC GAAP) | (3) | |
| 加:轉換日首次採用IFRSs影響數 | 839, 729, 007 | |
| 101年度ROC GAAP本期淨利調 | ||
| 整為IFRS本期淨利差異 | 142, 490, 619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IFRS) | 982, 219, 623 | |
| 加: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 | 13, 691, 271 | |
|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 995, 910, 894 | |
| 加:本期税後淨利 | 306, 320, 679 | |
| 可供分配盈餘 | 1, 302, 231, 573 |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30, 632, 068) | |
| 股東現金股利 (每股0.5元) | (347, 993, 681)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923, 605, 824 | |
| 備註: | ||
| 員工紅利-現金(3.5%) | 12, 621, 532 |
經理人:
發言摘要:
戶號78407號股東王建武發言要旨:
由於公司已於去年度辦理減資近51%,目前普通股股數為6.96億股,依據議事手冊第27頁之可分配盈 餘為13.02億元,扣除本期法定盈餘公積3,063萬元,可供分配盈餘應尚有12.7億元。本案建議提撥 0.5 元現金股利予股東,換算股利配發率約為 27%,明顯較一般上市櫃公司之股利配發率水準為低。另 亦提出依公司章程規定,員工紅利佔分配數 3.5%, 經查此為公司章程第 26 條之規定。本案說明中所提 之盈餘分配數為 3.48億元, 以 3.48億元乘以 3.5%計算, 實際應為 1, 218萬元, 非為本案中所列之1, 262 萬元,疑多提撥近44萬元,此與公司章程規定不符,是否疏忽計算錯誤,請參考。另依財政部規定, 明年起將實施新稅制,股東股利所得可扣抵之稅率,現為100%,明年降至50%,稅負加重,此新制對小 股東的影響不大,但對大股東之稅負影響極大,因此多數上市櫃公司為節稅與避稅考量,紛以增加發放 現金股利因應,最明顯為陞泰科技,其現金股利由5元調高至20元,故公司經營團隊若對公司發展前 景持審慎樂觀看法時,則帳上保留盈餘應不須過高,目前所見公司保留盈餘高達 9.24 億元,是否應列 入臨時提案建議將現金股利由0.5元調高至配發1元,而保留盈餘則可降至5.76億元。
主席說明:
本次股東發言重點應為調高現金股利為1元,惟須向各位股東說明,目前公司帳上之未分配盈餘雖為9.24 億元,但此係依據 IFRS 之相關規範,於期初開帳時調整保留盈餘項目所產生,惟其僅係財務報表之調 整,非為實際現金流入,故相對於公司而言,並無相同金額之現金可供分配。本公司今年度之配息政策, 因102年度之EPS為0.44元,故配發0.5元之現金股利,其實已高於EPS。依前述說明,帳列未分配盈 餘金額雖高,卻無相同數額之現金可供支應,因此建議採取較保守之配息方式。且今年度所配發之現金 股利高於 EPS, 甚至超過100%, 也已非為保守方式, 而於董事會中, 更是盡最大努力決議通過配息提案。 事實上,本公司自97年~101年,已經五年度未配股配息 今年度正好於各種條件均有利於配息之狀態下, 方可達成配息政策,希股東考量公司未來各項事業發展之需求,在現流不夠寬鬆狀況下,可認同並支持 公司已盡最大努力,於本年度以高於 EPS 之金額配發現金股利 0.5 元之提案。
決議;經主席說明後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五、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 案由:修正本公司章程案,提請 公決。
- 說明︰一、為考量實際需要及配合相關法令規定,擬修正章程部分條文。
- 二、本案業經本公司103年3月28日第14屆第2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 三、修正條文新舊對照表如后: | |||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監察 第十六條 | 本公司設董事十三人,監察人二 1. | 為考量業務實際 |
| 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 |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 需要缩減董事席 | |
| 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三年, | 人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 | 次,並依經濟部 | |
| 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 | 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 | 94.11.30 經商字 | |
| 人合計持股比例,不得少於證 | 計持股比例,不得少於證券管 | 第 09402426290 號 | |
| 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 理機關之規定。 | 函釋於本次股東 | |
| 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選舉, | 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選舉,每 | 會適用之。 | |
| 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 | 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 2.依公司法第 192-1 | ||
| 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 | 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 條及第216-1條修 | |
| 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 |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 | 正本公司董事及 | |
| 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 |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 | 監察人選舉採候 | |
| 多者,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 為董事或監察人。 | 選人提名制度於 | |
| 董事或監察人之選舉依公司法 | 前述董事名額中, 獨立董事席次 | 下次董監事選舉 | |
| 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採候選人 | 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 | 時適用。 | |
| 提名制度,候選人提名之受理 | 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 | ||
| 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 | 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 ||
|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 | 單中選任之。但本公司實收資本 | ||
| 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 | 額未達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 | ||
| 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 | 時,不在此限。 |
| 算當選名額。 |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 | |
|---|---|---|
| 前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席次 | 股、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 | |
| 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 | 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 |
| 席次五分之一,由股東就獨立董 | 事項,悉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 | |
| 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
|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就執行 | ||
| 股、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 | 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 | |
| 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 責任保險。 | |
| 事項,悉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 | ||
| 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
|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於任 | ||
| 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 | ||
| 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
| 第廿九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 第廿九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 增列修訂時間 | ||
| 廿五日、第一次修正於六十七年 | 廿五日、第一次修正於六十七年 | |
| 六月六日,第二次修正於六十九 | 六月六日,第二次修正於六十九 | |
| 年五月廿一日,第三次修正於七 | 年五月廿一日,第三次修正於七 | |
| 十一年五月廿五日,第四次修正 | 十一年五月廿五日,第四次修正 | |
| 於七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第五次 | 於七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第五次 | |
| 修正於七十三年五月十五 | 修正於七十三年五月十五 | |
| 日,……………第廿九次修訂於 | 日,……………第廿九次修訂於 | |
|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卅日,第卅次 |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卅日,第卅次 | |
| 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 | 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 | |
| 日,第卅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 | 日,第卅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 | |
| 年六月廿一日,第卅二次修訂於 | 年六月廿一日,第卅二次修訂於 | |
| 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卅 | 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卅 | |
| 三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十 | 三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 | |
| 三日,第卅四次修訂於民國一〇 三年六月廿三日。 |
十三日。 | |
四、提請 公決。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提案)
- 案由: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公決。
- 說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0735號令公告修正 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而修正。
- 二、本案業經本公司103年2月26日第14屆第2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 正條文新舊對照表如 |
|---|
| ----------- |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 3 條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 第 3 條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依據主管機關 | |||||||||||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 規範而修正。 | |||||||||||
| 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 | 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 | |||||||||||
| 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 | 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 | |||||||||||
|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長、短 | |||||||||||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 | 期投資。 | |||||||||||
|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 二、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 | |||||||||||
| 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 他固定資產。 | |||||||||||
| 三、會員證。 | 三、會員證。 | |||||||||||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 | |||||||||||
| 許權等無形資產。 | 許權等無形資產。 | |||||||||||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 (含應收款 | |||||||||||
| 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 | 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 | |||||||||||
| 項)。 | 項)。 | |||||||||||
| 六、衍生性商品。 | 六、衍生性商品。 | |||||||||||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
|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
| 八、其他重要資產。 | 八、 其他重要資產。 | |||||||||||
| 第 4 條 本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 依據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
||
|---|---|---|---|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視範而修正。 | ||
| 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 | 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 | ||
| 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 | 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 | ||
| 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 约、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 ||
|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 |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 | ||
| 及上述商品组合而成之複合式 | 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 | ||
| 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 | 契约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 | ||
| 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 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 ||
|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 |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 | ||
| 期進(銷)貨合約。 | 期進(銷)貨合約。 | ||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
|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
| 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 | 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 | ||
| 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 | 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 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 |
||
| 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 | ||
| 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 | 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 | ||
| 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 | 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 | ||
| 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 | 三、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 ||
|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 |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 | ||
| 定之。 | 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 ||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 | 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 | ||
| 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 | 號所規定者。 | ||
| 估償業務者。 | 四、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 ||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 | 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
| 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 | 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 | ||
|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 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 |
五、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 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 |
||
| 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 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者。 | ||
|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 | 六、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 | ||
| 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 | ||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 |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 ||
| 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 |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 | ||
| 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 | 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 | ||
| 事之大陸投資。 | 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 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 |
||
| 七、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指公司 自结之財務報表淨值(即每月結 |
為準。 | ||
| 算財務報表之淨值或當月增、減 | 七、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 | ||
| 資日之財務報表淨值),用以計 | 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 | ||
| 算投資限額。 | 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 | ||
| 事之大陸投資。 | |||
| 八、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指公司 自結之財務報表淨值(即每月 |
|||
| 結算財務報表之淨值或當月增 | |||
| 資日之財務報表淨值),用以計 | |||
| 算投資限額。 | |||
| 第 7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處理程序 第 7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處理程序 考量本公司實 | |||
| 要項如下: | 務需求而修 要項如下: |
||
| 一、評估程序: | 一、評估程序: 正。 |
||
| (一)資產之取得或處分,依 | (一)資產之取得或處分,依 | ||
| 據公司經營計劃,長期 | 據公司經營計劃,長期 | ||
| 發展策略並考量政府產 業政策來訂定公司投資 |
發展策略並考量政府產 業政策來訂定公司投資 |
||
| 政策。 | 政策。 | ||
| (二)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 (二)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 ||
| 相關作業程序悉依本公 | 相關作業程序悉依本公 | ||
| 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工作 | 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工作 |
| 事項權限劃分辦法之有 | 事項權限劃分辦法之有 |
|---|---|
| 關規定辦理。 | 關規定辦理。 |
| 二、核決程序; | 二、核決程序: |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由董 | (一) 買賣不動產由董事長指 |
| 事長指定相關權責部門 | 定相關權責部門參酌鑑 |
| 價結果,以招標、比價 | |
| 參酌鑑價結果,以招 | |
| 標、比價或議價方式議 | 或議價方式議定成交價 |
| 定成交價格,提請董事 | 格,提請董事會決議通 |
| 會決議通過後為之,並 | 過後為之,並提股東會 |
| 提股東會報告。 | 報告。 |
| (二)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 | (二)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 |
| 商營業處所或其他公開 | 商營業處所或其他公開 |
| 市場取得或處分之有價 | 市場買賣之長、短期有 |
| 證券,則授權董事長全 | 價證券,則由董事會授 |
| 權處理。若有價證券交 | 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 易餘額達本公司資本額 | (三)非於集中市場或證券商 |
| 百分之二十,應立即提 | 營業處所或其他公開市 |
| 報最近期董事會。 | 場買賣之長、短期有價 |
| (三)非於集中市場或證券商 | 證券,在新台幣參仟萬 |
| 營業處所或其他公開市 | 元內由權責部門以書面 |
| 場取得或處分之有價證 | 經董事長核准後為之, |
| 券,單一有價證券於一 | 如逾新台幣參仟萬元則 |
| 年內累積之交易金額在 | 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
| 新台幣參仟萬元內由權 | 為之。 |
| 責部門以書面經董事長 | (四)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與無 |
| 核准後為之,如逾新台 | 形資產,交易金額在新 |
| 幣參仟萬元則提報董事 | 台幣參仟萬元內由權責 |
| 會決議通過後為之。 | 部門以書面經董事長核 |
| (四)取得或處分會員證與無 | 准後為之,如逾新台幣 |
| 形資產,單一項目之交 | 參仟萬元則提報董事會 |
| 易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 | 決議通過後為之。 |
| 元內由權責部門以書面 | (五)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 |
| 經董事長核准後為之, | 產,以招標、比價或議 |
| 如逾新台幣參仟萬元則 | 價方式擇一為之,金額 |
| 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 在新台幣參仟萬元內依 |
| 為之。 | 公司核決權限為之,如 |
| (五)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 | 逾新台幣參仟萬元則提 |
| 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為 | |
| 產,以招標、比價或議 | |
| 價等方式擇一為之,單 | 之。 |
| 一項目之交易金額在新 | 三、公告申報程序: |
| 台幣參仟萬元內依公司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 核決權限為之,如逾新 | 交易金額達證券主管機 |
| 台幣參仟萬元則提報董 | 關所訂之標準者,執行 |
| 事會決議通過後為之。 | 單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
| 三、 公告申報程序: | 起,在證券主管機關規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 | 定的期限內將公告資料 |
| 金額達證券主管機關所訂之 | 輸入網際網路申報系 |
| 標準者,執行單位應於事實發 | 统。 |
| 生之日起,在證券主管機關規 | (二)執行單位於交易次月十 |
| 定的期限內將公告資料輸入 | 日前填寫公告申報所需 |
| 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 資料送負責公告之權責 |
| 本公司之關係人交易、從事衍生性 | 單位彙簽,負責公告之權 |
| 商品交易、進行企業合併、分割、 | 責單位並應於交易次月 |
| 收購或股份受讓,除應依前項規定 | 十五日前辨理公告。 |
| 本公司之關係人交易、從事衍生性 | |
| 辦理外,並應依照本章第三節至第 | |
| 五節之程序處理。 | 商品交易、進行企業合併、分割、 |
| 收購或股份受讓,除應依前項規定 | |
| 辦理外,並應依照本章第三節至第 | |
| 五節之程序處理。 |
| 第 8 條 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與 第 8 條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 考量本公司實 | ||
|---|---|---|
| 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規定: | 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務需求而提高 | |
| 一、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 | 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如 額度。 | |
| 不動產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 $F$ : | |
| 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 一、本公司及各子公司購買非供 | |
| 之三十為限;各子公司取得非 |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以不 | |
| 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以 | 超過該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 | |
| 不超過各該公司最近一期財 | 表淨值百分之三十為限。 | |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為限。 | 二、本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 | |
| 二、本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 | 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一期財 | |
| 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一期財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為 | |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百為 | 限,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 |
| 限,投資單一有價證券之限額 | 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一期財 | |
| 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一期財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 | |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為限。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投資有價證 | |
| 三、各子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限 | 券之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最 | |
| 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 近一期财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 |
| (一)各子公司個別投資有價 | 一百五十或本公司最近一期 | |
| 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各該 |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孰 | |
| 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淨 | 高者為限。 四、本公司之子公司投資個別有 |
|
| 值百分之三百或本公司最 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
價證券之限額以不超過該公 | |
| 之十,以孰高者為限。 | 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 |
| (二)各子公司個別投資單一 | 分之一百五十或本公司最近 | |
| 有價證券之限額以不超過 | 一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 |
| 各該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 | 五,以孰高者為限。 | |
| 表淨值百分之三百或本公 | 前項有關子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 | |
| 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 | 總額或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 |
| 百分之十,以孰高者為限。 | 規定,當子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總 | |
| 四、前項有關各子公司投資有價 | 額或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達 | |
| 證券之限額規定,當各子公司 | 該子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一百五 | |
| 個別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或 | 十,其超出之投資金額應提報本公 | |
| 個別投資單一有價證券之金 | 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 | |
| 額達各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 | ||
| 三百,其超出之投資應提報本 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 |
||
| 第 9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 第 9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他固 依據主管機關 | ||
| 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 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 規範而修正。 | |
|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 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 | |
|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 | |
|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 |
| 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 |
| 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 |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
| 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 |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 | |
| 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 | 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 | |
| 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 | 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 | |
| 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 程序辦理。 |
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 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 |
|
| 名詞定義: | 程序辨理。 | |
| 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 | 名詞定義: | |
| 動產,以不動產所 | 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 | |
| 有權以外其他權利 | 動產,以不動產所 | |
| 與所有權合併為目 | 有權以外其他權 | |
| 的、或以違反經濟 | 利與所有權合併 | |
| 合理性之不動產分 | 為目的、或以違反 | |
| 割為前提下所形成 | 經濟合理性之不 | |
| 之償值。 | 動產分割為前提 | |
| 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 | 下所形成之價值。 |
$\sim$
| 動產,基於特定條 | 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 |
|---|---|
| 件下形成之價值。 | 動產,基於特定條 |
| 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 | 件下形成之價值。 |
| 不動產所估計之價 | 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 |
| 值。 | 不動產所估計之 |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 償值。 |
| 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
| 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 | |
| 者估價。 |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 | 者估價。 |
| 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 |
| 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 | 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 |
| 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 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 |
|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 | 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
|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 |
|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
| 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 |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
| 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辨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 |
|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 | 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 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 |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 |
| 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 | |
| 二十以上。 | |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 | 二十以上。 |
| 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 |
| 額百分之十以上。 | 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 | 額百分之十以上。 |
| 契约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 |
| 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 | 契约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 |
| 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 | 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 |
| 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 |
| 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 | 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 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 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 |
| 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 | 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
| 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 | 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 |
| 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 | 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 |
| 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 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 |
| 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 |
| 第 11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第 11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依據主管機關 | |
| 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規範而修正。 |
|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
| 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 |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
| 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 |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 |
| 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 |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
|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第13條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 | 第 13 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據主管機關 |
| 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 | 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視範而修正。 |
|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 | |
| 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 | |
| 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 | 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 |
| 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 | 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 |
|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
| 師意見。 | 或會計師意見。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一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一 |
| 條之一規定辦理。 | 之一條規定辦理。 |
|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 |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 |
| 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 | 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 |
| 關係。 | 關係。 |
| 第 14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第 14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依據主管機關 | |
|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規範而修正。 |
|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
|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
|---|---|
|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
|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 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
| 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 | 支付款項: |
| 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 |
| 約及支付款項: | 要性及預計效益。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 |
| 要性及預計效益。 | 困。 |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 |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 |
| 因。 | 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評估 |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 | 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 |
| 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評估 | 資料。 |
| 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 | 四、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 |
| 資料。 | 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 |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 | 人之關係等事項。 |
| 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 |
| 人之關係等事項。 | 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 |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 | 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 |
| 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 | 運用之合理性。 |
| 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 |
| 運用之合理性。 |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 | 意見。 |
|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 |
| 意見。 | 重要約定事項。 |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 |
| 重要約定事項。 |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 |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
|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 |
|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 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
|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 | 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 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 |
| 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授 |
|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 | 權董事長在新台幣參仟萬元額度 |
| 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授權董 |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 |
| 事長在新台幣參仟萬元額度內先 | 董事會追認。 |
| 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 | 本公司若已依法設置獨立董事,依 |
| 會追認。 | 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
| 本公司若已依法設置獨立董事,依 |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 |
| 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 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
|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 |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 本公司若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 |
|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會,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 |
| 本公司若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 | 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
| 會,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 |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
| 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 議,準用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 |
|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 定。 |
| 議,準用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 | |
| 定。 | |
| 第 15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 第 15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 依據主管機關 | |
| 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視範而修正。 |
|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 |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 |
| 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 | 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 |
| 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 | 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 |
| 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 | 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 |
| 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 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
|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 |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 |
| 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 |
| 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 | 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 |
| 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 | 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 | |
|---|---|---|
| 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 | 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 | |
| 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 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 |
|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 |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 | |
| 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 | 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 | |
| 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 | 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 | |
| 者,不適用之。 | 者,不適用之。 | |
| 三、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 | 三、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 | |
| 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 | 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 | |
| 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 | 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 | |
| 易成本。 | 易成本。 | |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
| 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 | 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 | |
| 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 | 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 | |
| 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 | |
| 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四條規定 | ||
| 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四條規定 | 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
| 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 | |
| 得不動產。 | 得不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 |
|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 | 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
| 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 | |
|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 | 得不動產。 | |
| 關係人與建不動產而取得不 動產。 |
||
| 第18 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易 第18 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易 考量本公司實 | ||
| 原則與方針: | 原則與方針: | 務需求而提高 |
| 一、 交易目的: | 一、交易目的: | 額度。 |
| (一)非以交易為目的:係指衍 | (一)非以交易為目的;係指 | |
| 生性商品係為規避既有 | 衍生性商品係為規避既 | |
| 資產或負債、預期交易或 | 有資產或負債、預期交 | |
| 固定承諾之利率、匯率及 | 易或固定承諾之利率、 | |
| 價格等之變動風險者(避 | 匯率及價格等之變動風 | |
| 險性)。 | 險者(避險性)。 | |
| (二)以交易為目的:係指衍生 | (二)以交易為目的:係指衍 | |
| 性商品係為賺取利率、匯 | 生性商品係為賺取利 | |
| 率及價格等變動差價者 | 率、匯率及價格等變動 | |
| (非避險性)。 | 差價者(非避險性)。 | |
| 二、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 | 二、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 | |
| 美頁 : | 類. | |
| (一)凡商品價值係由資產、 | (一)凡商品價值係由資產、 | |
| 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 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 |
|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 |
| 交易契約者(如遠期契 | 交易契约者(如遠期契 | |
| 約、選擇權、期貨、交 | 约、選擇權、期貨、交 | |
| 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 | 換, 暨上述商品组合而 | |
| 成之複合式契約等)皆 | 成之複合式契約等)皆 | |
| 適用於本處理程序。 | 適用於本處理程序。 | |
| (二)債券保證金交易。 | (二)債券保證金交易。 | |
| 三、經營或避險策略;由執行單 | 三、經營或避險策略;由執行單 | |
| 位依市場展望及配合公司營 | 位依市場展望及配合公司營 | |
| 運需求提出執行計畫,經財 | 運需求提出執行計畫,經財 | |
| 務投資小組審議後報董事長 | 務投資小組審議後報董事長 | |
| 核定,並隨時檢討修正。 | 核定,並隨時檢討修正。 | |
| 四、執行單位: | 四、執行單位: | |
| (一)本公司為確保各項衍生 | (一)本公司為確保各項衍生 | |
| 性商品交易之決策品質 | 性商品交易之決策品質 | |
| 及執行成效,由董事長 | 及執行成效,由董事長 |
$\bar{\phantom{a}}$
| 授權總經理召集相關人 | 授權總經理召集相關人 |
|---|---|
| 員成立財務投資小組, | 員成立財務投資小組, |
| 負責各項衍生性商品交 | 負責各項衍生性商品交 |
| 易計畫案之評估及審 | 易計畫案之評估及審 |
| 議。 | 議。 |
|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由各業 | (二) 衍生性商品交易由各業 |
| 務主管部門負責規劃, | 務主管部門負責規劃, |
| 經財務投資小組審議並 | 經財務投資小組審議並 |
| 經董事長核准,並提報 | 經董事長核准,並提報 |
| 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 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
| 五、權責劃分: | 五、權責劃分; |
| (一)由財務投資小組於核 | (一)由財務投資小組於核 |
| 定執行計畫範圍內,授 | 定執行計畫範圍內,授 |
| 權交易執行部門主管 | 權交易執行部門主管依 |
| 依小组授權核准權限 | 小组授權核准權限逕行 |
| 逕行核決執行交易。 | 核決執行交易。 |
| (二)交易執行部門應定期 | (二)交易執行部門應定期 |
| 向财務投資小組提出 | 向财務投資小組提出報 |
| 報告經審查後提報董 | 告經審查後提報董事長 |
| 事長核定。 | 核定。 |
| (三)財務投資小組應隨時 | (三)財務投資小組應隨時 |
| 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 | 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 |
| 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 險之監督與控制。 |
| (四)稽核單位應定期查核 | (四)稽核單位應定期查核 |
| 各項交易之操作是否 | 各項交易之操作是否符 |
| 符合本處理程序之規 | 合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
| 定。 | (五)財務投資小組應於操 |
| (五)財務投資小組應於操 | 作交易產生重大異常 |
| 作交易產生重大異常 | 時,立即向董事長及董 |
| 時,立即向董事長及董 | 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 |
| 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 | 之因應措施。 |
| 之因應措施。 | 六、績效評估要領: |
| 六、績效評估要領: | (一)定期評估及確認實際獲 |
| (一)定期評估及確認實際獲 | 利或虧損金額是否於原 |
| 利或虧損金額是否於原 | 核定評估計畫範圍內。 |
| 核定評估計畫範圍內。 | (二)定期評估及確認實際獲 |
| (二)定期評估及確認實際獲 | 利或虧損率是否於原核 |
| 利或虧損率是否於原核 | 定範圍內。 |
| 定範圍內。 | (三)定期評估及確認是否依 |
| (三)定期評估及確認是否依 | 市場動態調整獲利及停 |
| 市場動態調整獲利及停 | 損點之設定。 |
| 損點之設定。 | (四)總經理得視需要於衍生 |
| (四)總經理得視需要於衍生 | 性商品交易作業績效優 於預訂目標時,提案獎 |
| 性商品交易作業績效優 於預訂目標時,提案獎 |
勵投資小組成員,並報 |
| 勵投資小組成員,並報 | 請董事長核定。 |
| 請董事長核定。 | 七、契約總額;衍生性商品契約 |
| 七、契約總額:衍生性商品契約 | 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期資 |
| 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期資 | 本額百分之一百。 |
| 本額百分之一百。 | (一)以避險性交易為目的之 |
| (一)以避險性交易為目的之 | 衍生性商品契約總額不 |
| 衍生性商品契约總額不 | 得超過本公司當期資本 |
| 得超過本公司當期資本 | 額百分之五十。 |
| 額百分之一百。 | (二)以非避險性交易為目的 |
| (二)以非避險性交易為目的 | 之衍生性商品契约總額 |
| 之衍生性商品契約總額 | 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期資 |
| 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期資 | 本額百分之五十。 |
| 本額百分之一百。 | 八、契約損失上限:全部衍生性 |
| 商品契约之當年度損失合計 | |
| 八、契約損失上限;全部衍生性 | 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期資本額 | ||||||||
|---|---|---|---|---|---|---|---|---|---|
| 商品契約之當年度損失合計 | 百分之十為限,個別衍生性 | ||||||||
| 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期資本額 | 商品契约之損失以不超過個 | ||||||||
| 百分之二十為限,個別衍生 | 别契约交易金額百分之二十 | ||||||||
| 性商品契約之損失以不超過 | 為限。 | ||||||||
| 個別契約交易金額百分之二 | |||||||||
| 十為限。 | |||||||||
| 第 20 條 內部稽核制度 | 第 20 條 內部稽核制度 | 依據主管機關 | |||||||
| 一、稽核人員應定期了解衍生性 | 一、稽核人員應定期了解衍生性視範而修正。 | ||||||||
| 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 | 商品交易内部控制之允當 | ||||||||
| 性,並定期查核交易人員是否 | 性,並定期查核交易人員是否 | ||||||||
| 依規定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 | 依規定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 | ||||||||
| 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 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 ||||||||
| 人。 | 人。 | ||||||||
| 二、稽核人員應監督交易及損益 | 二、稽核人員應監督交易及損益 | ||||||||
| 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 | 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 | ||||||||
| 立即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立即提報董事會。 | ||||||||
| 三、併同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執 | 三、併同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執 | ||||||||
| 行成果,於次年二月底前申報 | 行成果,於次年二月底前申報 | ||||||||
| 證券主管機關。 | 證券主管機關。 | ||||||||
| 第 30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 第 30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 依據主管機關 | |||||||||
| 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 | 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 規範而修正。 | ||||||||
|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 |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 | ||||||||
| 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 | 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 | ||||||||
| 告申報: | 告申報: |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
|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 | |||||||||
|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 | |||||||||
|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 ||||||||
|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
|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 ||||||||
|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 |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 | ||||||||
|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 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
|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 | 不在此限。 | ||||||||
| 基金,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受讓。 | ||||||||
| 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 | ||||||||
| 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 | |||||||||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 | |||||||||
| 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 |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 | ||||||||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 | 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 | ||||||||
| 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 | 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 ||||||||
| 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 ||||||||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 | ||||||||
|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 | 不在此限, | ||||||||
| 不在此限: | (一) 買賣公債。 | ||||||||
| (一) 買賣公債。 |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 | ||||||||
|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 | 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 | ||||||||
| 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 | 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 ||||||||
| 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償證 | 券買賣。 | ||||||||
| 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 | (三)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 ||||||||
| 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 | 之債券。 | ||||||||
| 購之有價證券。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 | ||||||||
| (三)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 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 | ||||||||
| 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 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 ||||||||
| 內貨幣市場基金。 | 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 | ||||||||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 | 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 | (五)經營營建業務所取得或 | ||||||||
|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 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 | ||||||||
| 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
| 幣五億元以上。 | 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 | |
|---|---|---|
| (五)經營營建業務所取得或 | 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 |
|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 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 |
| 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 | 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 |
| 臺幣五億元以上。 | 不動產,預計投入之交 | |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 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 | |
| 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 元以上。 | |
| 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
| 不動產,預計投入之交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
| 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 | |
| 元以上。 | 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 |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之金額。 | |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 |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 |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 | |
| 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 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
| 之金額。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 | |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 | |
|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 | 證券之金額。 | |
| 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 |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 |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 |
|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 | 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 | |
| 證券之金額。 | 再計入。 | |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 | |
|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 | |
| 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 | 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 |
| 再計入。 | 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 | |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 | 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 | |
|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 | 網站。 | |
| 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 | |
| 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 | 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 | |
| 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 | 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
| 網站。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 | |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 | 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 |
| 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 |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 |
| 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 | 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
| 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 ||
|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 ||
| 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 | ||
| 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
| 第 33-2 條 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 第 33-2 條 本公司股票若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依據主管機關 | ||
| 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九條至第 規範而修正。 | |
| 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 | 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及 | |
| 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本 | 第三十三條,有關實收資本額百 | |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 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股 | |
| 新臺幣十元者,本程序有關實收 | 東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 |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 | ||
| 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百分之十計算之。 |
四、修正后全部條文詳議事手冊第59-71頁。
五、提請 公決。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董事會提案) 案由: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公決。 說明︰一、考量本公司實務需求而修訂部分條文。
二、本案業經本公司103年3月28日第14屆第2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 、修正條文新舊對照表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 ||
|---|---|---|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參、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 | 參、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 | 考量本公司實 |
| 一、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 | 一、 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 務 需 求 而 修 | |
| 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六十 | 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正。 | |
| 為限。 | 為限。 | |
| 二、資金貸與類別及個別對象限額: | 二、資金貸與類別及個別對象限額: | |
| (一)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資金 | (一)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資金 | |
| 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 | 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 | |
| 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 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 |
| 四十;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 | 二十;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 | |
| 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 | 之公司或行號, 個別貸與金 | |
| 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度業 | 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 | |
| 務交易總額或本公司最近一 | 度業務交易總額或本公司最 | |
|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 | 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 |
| 十,以孰低者為限。所稱雙方 | 五,以孰低者為限。所稱雙 方間最近一年度業務交易總 |
|
| 間最近一年度業務交易總額 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 |
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 | |
| 孰高者。 | 額孰高者。 | |
| (二)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從 | (二)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從 | |
| 事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 | 事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 | |
| 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 | 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淨值 | |
| 百分之四十: | 百分之二十: | |
| 1. 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 | 1. 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 | |
| 五十之子公司或母公司, | 五十之子公司或母公司, | |
|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 |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 | |
| 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淨 | 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淨 | |
| 值百分之四十為限。本公 | 值百分之十為限。本公司 | |
| 司綜合持股未達百分之五 | 综合持股未達百分之五十 | |
| 十之公司,個別貸與金額 | 之公司, 個別貸與金額以 | |
| 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一期 | 不超過本公司最近一期財 | |
|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為 | |
| 為限。 | 限。 | |
| 肆、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 肆、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 考量本公司實 |
| 一、 資金融通期限: 每筆最長以一年為 | 資金融通期限:每筆最長天期以六 務 需 求 而 修 | |
| 期限,並可分期收回。每筆資金融 |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全部 正。 | |
| 通,得經董事會核准後,依實際狀 | 收回或部分收回。惟到期確有其困 | |
| 況需要而延長貸與期限,惟該筆借 貸之累計融通期間以一年為限。 |
難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事先提 出申請,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 |
|
|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 | 每筆延長期限以不超過六個月,並 | |
| 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本 | 以一次為限。 | |
| 公司如無借款則參照市場利率行 |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 | |
| 情訂定之,並按月計收資金貸與之 | 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並 | |
| 利息。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 | 按月計收資金貸與之利息。 | |
| 同意後,依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 ||
| 玖、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玖、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考量本公司實 |
| 一、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 一、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務需求而修 | |
|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 |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正。 | |
| 金貸與,不受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 | 金貸與,不受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 | |
| 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之限 | 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
| 制,惟該等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 | ||
| 時,應於其資金貸與作業程序中載 | ||
| 明資金貸與之額度、期限及計息方 | ||
| 式。 |
四、修正后全部條文詳議事手冊第72-74頁。
五、提請 公決。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董事會提案)
案由:選舉本公司第十五屆董事暨監察人案,敬請 選舉。
- 說明:一、本公司第十四屆董事、監察人任期至103年6月9日屆滿,依公司法第195條及第217條之 規定,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 止。
- 二、依本公司新修訂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司設置董事七至十一人,監察人二人。 擬於103年股東常會選任第十五屆董事七席、監察人二席,任期三年(103年6月23日至106 年6月22日)。自第十五屆董事、監察人當選日起就任。第十四屆董事、監察人任期至新任 董事、監察人就任日同時解任。
選舉結果:
| 董事當選名單 | ||
|---|---|---|
| 股東戶號 | 東 股 Z. Ŕ |
當選權數 |
| 36523 |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廖尚文 | 467, 784, 536 |
| 36523 |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許忠明 | 465, 185, 311 |
| 36523 |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維讓 | 465, 015, 223 |
| 315342 | 林蒼祥 | 464, 546, 899 |
| 294911 | 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高明 | 464, 357, 693 |
| 294911 | 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邱兆鑫 | 463, 986, 251 |
| 294911 | 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辭笙 | 463, 704, 383 |
監察人當選名單
| 股東戶號 | 股 重 |
當選權數 -------- |
|---|---|---|
| 338843 | 勁鑫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清吉 | 706, 049 465. |
| 338843 | 勁鑫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 璨 |
-733) 464, 293, ------ |
六、其他議案
案由: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提請 公決。
-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時,應對股東會說 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有擔任轉投資或投資經營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他公司 董事,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擬提請同意解除其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解除競業禁止之內容說明詳如投影片一覽表。
四、提請 公決。
- 本公司為業務發展需要,轉投資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指派董事擔任該 公司之董事:
| 董事姓名 | 兼任職務 |
|---|---|
| 廖尚文 | 森森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鼎楷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 東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網勁科技(股)公司董事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東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Skyasia Media Inc. 董事 |
| 蔡高明 | 東凱租賃股份公司董事長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公司董事長 東森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東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鑫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邱兆鑫 | 東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鼎楷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
| ------------------------ --------------------- |
. |
|---|---|
| 工辭笙 | 事 』際股份: 该 國 . 击 -1115- 겨리 450 Æ |
| 董事 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 番 歸 43.I Ιō. $\sim$ ∼ |
|
| 事 缏 股 nB. 重 15T ø Æ $\sim$ --- |
- 本公司新任董事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 蓄 事姓 名 | 兼任職務 |
|---|---|
| 許忠明 |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
| 陳維讓 |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凱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七、臨時動議
戶號326977號股東郭俊才發言要旨:
-
- 主席會中所提公司目前所經營之二酒店尚未獲利, 希望股東可實地前往參觀, 因此提議是否明年度股東會 可於該二酒店舉行?若股東認為距離過遠,可請公司提供住宿優惠,讓股東於開會前一晚住宿在酒店中, 隔天早上再出席會議,既達參與會議目的又可順便渡假,同時對酒店營業亦有貢獻。
-
- 有關航運部份希望再深入了解,由於有媒體報導公司經常進行買賣船交易,若其報導屬實,對公司而言應 非正確方向。同業皆知,台灣地區最常進行買賣船交易的公司,現已結束營業,並造成許多銀行虧損。依 資料顯示,公司目前約有9~11 艘船舶,公司未來營運規劃係將增加或減少船舶數量,請說明。
-
- 公司本業中有倉儲事業部門, 但近日前往高雄時, 發現許多碼頭倉庫轉為經營販賣紀念品之商店, 以同業 眼光觀察此一情況,對倉儲業來說應屬不利。
-
- 公司於網站公告第一季營業損益為虧損近 14 億元,其中達 50%係因波羅的海指數下跌所提列之未實現損 失,而波羅的海指數僅為一數字,為何需提列損失,係為因應主管機關規定或是其他原因,有無可能不提 列此一損失。
主席說明:
-
- 有關明年度之股東會是否可於酒店召開, 須再進一步確認, 因主管機關對於股東會召開地點係有一定之規 範。以往曾有公司選擇較遠地點召開股東會,目的即希望出席股東減少,而二酒店係由子公司自行營運, 非為母公司實際營業場所,子公司之營運地點可否做為母公司召開股東會之場所,應遵循相關法令規範, 若未違反主管機關之規定則可考慮。惟二酒店所在地點均屬觀光景點,距離台北市區之路程較遠,對股東 而言交通確實不甚便利,惟仍可納入考量範圍中。
-
- 本公司並非進行一般市場所謂之買賣船舶交易, 以往曾有之買賣紀錄, 主要係因本公司執行售後回租交易, 回租所簽訂之長期租約常附有買回權,由於當時正逢航運市場熱絡時期,故本公司順勢執行買回權利,並 將買回之船舶再行賣出,當時因執行此買回再賣出之交易,為公司賺進1億多美金之資本利得。目前航運 事業部雖對公司影響極大,但回顧過去10年,航運事業部亦對公司獲利貢獻達幾十億元。至於後續船舶租 約之處理方式,將朝到期不再續租模式辦理,除非航運市場重回熱絡行情,否則不考慮簽訂新船租約。
-
- 至於本公司位於台中港及高雄港碼頭,共計四座穀倉,係不同於一般之倉庫,乃為大宗物資之穀倉,因此 現在所有大宗物資進口,含括玉米、黃豆、小參及雜糧等,均須透過本公司之穀倉進行倉儲轉運,故僅穀 倉部分每年可穩定貢獻公司近3億元之獲利,因此並無股東所擔心之情形。
-
- 關於航運指數變化造成公司損益波動部分, 此係應主管機關要求, 本公司須按月依航運指數及運價之變動, 針對長期船舶租約進行評估,若遇市場行情不佳,則須提列減損。故公司第一季虧損14億元,主要即因前 述航運評價損失之故。以航運市場中海岬型船之平均日租金為例,其去年底為39,000元,今年度第一季則 降至18,000元,巴拿馬型船之平均日租金,則由去年底之15,000元,降至今年度第一季僅為7,500元, 均呈現租金減損近 50%之情形,亦為本公司今年度第一季大幅認列減損之因。近年來雖持續努力向主管機
$17$
關爭取調整評價方式,惟均未獲得同意,故特委託海洋大學教授協助本公司按月辦理相關評估作業,此評 估方式係已獲主管機關之認可,故後續公司仍將依此方式按月進行評價減損或利益回沖之調整。
八、散會:當日上午十時十五分


※本股東會議事錄僅載明會議進行要旨,且僅要領載明有異議之股東發言;會議進行內容、程序及股東發言 仍以會議影音紀錄為準。